第 16 章
团练的基因:地方武装的关系动员
团练不是国家动员地方社会的结果,而是地方社会自我动员的产物。这一判断与咸丰三年以后反复书写的主流叙事截然相反,但它更接近当时各地办团过程的真实逻辑。咸丰三年正月,太平军弃武昌沿江东下,旬月之间连陷九江、安庆,三月十九日攻破南京外城,两江总督陆建瀛战死,江宁将军祥厚率八旗兵困守满城,不日亦全军覆没。
消息传至北京时,朝廷面对的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经制之兵不可恃。绿营兵在广西围堵太平军两年,屡战屡败;在湖南、湖北的防御战中,一触即溃。江南大营和江北大营虽已建立,但兵力单薄、饷需不继,根本无力阻止太平军的攻势。朝廷手中已无可调之兵,户部银库已无可拨之饷。正是在这种绝境下,咸丰帝于正月、二月间连续谕令各省在籍官绅兴办团练。谕旨的措辞本身便透露出朝廷的无奈:不是“着各省督抚调兵遣将”,而是要求地方官绅“各就地方情形,妥筹办理”。这句话的真实含义是,朝廷既无法提供兵源,也无法提供粮饷,只能提供合法性授权。
至于如何办团、能否办成,全看地方社会自己的本事。然而,同样的谕旨到达不同的州县,效果却判若云泥。在直隶、河南的许多州县,地方官接到谕旨后只能照例张贴告示、编查保甲、点卯壮丁,所谓团练不过是纸上名册。在山东曹州府,署理知州甚至因办团无术而自请处分。
但在湖南湘乡,曾国藩的弟弟曾国荃、曾国葆在数月之内便拉起了数千人的队伍,这些队伍未经正规训练便能在与太平军的遭遇战中站稳阵脚。在江西义宁州,当地士绅在接到谕旨后不到两个月便制定了跨宗族的团练章程,各姓按族出丁、按产出钱,迅速形成了一支有组织的防御力量。在安徽桐城,当地绅商通过沿江商业网络在汉口、芜湖等地筹得大笔捐输,团练的军饷从一开始就比绿营更为充裕。这种差异的根源不在朝廷谕旨的权威,而在地方社会的关系网络结构。那些团练迅速成军的地方,无一例外地拥有高度组织化的宗族、科举或商业网络。
这些网络在承平时期用于管理族产、资助科举、协调水利和经营商业,一旦获得朝廷授权,便能在极短时间内转用为军事动员的骨架。而那些团练迟迟无法成军的地方,恰恰缺乏这种可资转用的关系网络——散户小农无法自发组织,保甲编组无法产生凝聚力,按户摊派无法解决经费问题。这便是团练的组织基因。它不是保甲制度的军事化升级,不是国家行政力量向基层的延伸,而是地方社会既有关系网络在军事领域的直接投射。朝廷的谕旨只是去除了地方精英整合民间暴力的合法性障碍,真正决定团练能否成军、以何种形态成军的,是当地关系网络的密度、结构和动员能力。
这一判断需要正面应对一个在既有研究中颇具影响力的反方解释:关系网络本质上是正式制度衰败后的替代品或寄生体,其扩张标志着制度健康的恶化。按照这种逻辑,团练的兴起正是绿营兵制度彻底腐朽后、地方社会被迫自我武装的病态反应。
这一解释有局部的解释力,但它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历史事实——有清一代,正式制度从未试图、也从未能够独立完成基层社会的治理任务。在州县以下的广阔空间里,赋税征收依赖宗族和乡约的协助,治安维持依赖保甲和地方精英的合作,公共工程依赖绅董的捐输和组织,科举人才的培养依赖书院和宾兴会的运作。
这些关系网络不是在国家制度衰败后才出现的替代品,而是与国家制度长期共存的、承担着实质性治理功能的组织形态。它们不是“癌细胞”,而是“结缔组织”——在承平时期填充正式制度的空隙,在危机时期增生硬化以承担原本由正式制度承担的职能。团练的兴起,正是这种结缔组织在军事领域的增生。它不是制度健康的恶化标志,而是制度弹性的一种极端表现。
但这种弹性有其致命的代价。结缔组织的增生一旦超过一定限度,便会挤压和替代正常器官的功能。当团练证明自己比绿营更能打仗、更能筹饷时,国家便越来越依赖这种私属性的武装力量。
更严重的是,团练在战争中积累的军事实力和财政基础,使得地方精英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权力资源。他们不再只是国家治理的协作者,而开始成为拥有独立武装力量和财政基础的权力主体。
要理解这种权力转移的微观机制,必须回到咸丰初年团练兴办的具体过程,考察关系网络是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被转用为军事动员体系的。在宗族势力强大的湖南湘乡,转用的路径最为直接。湘乡地处湘中丘陵地带,自清初以来便是宗族组织极为发达的地区。各大姓拥有庞大的族产和严密的族规体系,祠堂不仅是祭祀场所,也是宗族事务的管理中心。
族长的权威在日常事务中已经得到反复确认,族产的收支管理已经有成熟的制度,族中壮丁的编查已经有现成的名册。当太平军进入湖南、地方震动时,湘乡各宗族几乎是在同一时间自行组织武装保卫乡里。这些武装以族为单位编组,由族长或族中绅耆统领,经费出自族产,士兵来自族中壮丁。
曾国藩的弟弟曾国荃、曾国葆之所以能在极短时间内组建起湘军最初的营头,正是因为他们深度嵌入了湘乡的宗族网络,能够直接调用这些已经成型的宗族武装。这里的关键在于,宗族团练的战斗力并非来自军事训练的精良——事实上,这些团练在成军之初几乎没有任何正规军事训练。它们的凝聚力和战斗意志,来自血缘纽带所赋予的天然信任和相互监督机制。
在一支以宗族为单位的武装中,士兵之间不是陌生人,而是叔侄、兄弟、堂亲。临阵脱逃不仅意味着个人名誉的丧失,更意味着整个家族在乡里的羞辱。奋勇杀敌不仅可能获得军功奖赏,更能在族谱中留下光宗耀祖的记录。这种嵌入在血缘关系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远比国家军队的军法纪律更为有效,因为它调动的是中国乡村社会中最根本的耻感和荣誉资源。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在没有强固宗族组织的地区,团练的组建便举步维艰。河南、山东的许多州县,乡村社会以散户小农为主,缺乏大规模组织化的血缘团体。
在这些地方,地方官和绅董接到办团谕旨后,只能依靠保甲体系进行编组,将各户壮丁按甲编队,定期点卯操练。但这种保甲式团练面临着一个根本性的困境:被编入团练的壮丁之间没有先在的信任关系,没有共同的利益纽带,也没有相互监督的社会机制。他们应卯操练只是为了应付官差,一旦面临真正的战斗,便极易溃散。更致命的是,在缺乏宗族公产支持的情况下,团练的经费只能依靠按户摊派或向富户劝捐,这立即引发了严重的抗捐冲突。咸丰四年,山东曹县便发生了因办团摊派过重而引发的民变,团练尚未与太平军交战,便已因内部筹饷矛盾而自行瓦解。
江西义宁州的案例展示了另一种转用路径。义宁州地处赣西北山区,是客家移民聚居区,宗族组织虽然发达,但各姓之间矛盾深重,械斗频繁。在这种社会结构下,单一宗族的团练容易演变为宗族械斗的升级版,难以形成跨宗族的联合防御。义宁州的解决方案是借助当地的宾兴会和书院网络。
义宁州的宾兴组织在嘉庆道光年间已经发展成熟,拥有可观的公产和跨宗族的士绅协作机制。咸丰三年,当地士绅以宾兴局为平台,召集各姓绅耆协商,达成了按族出丁、按产出钱、统一指挥的团练章程。宾兴局的董事成为团练局的董事,宾兴局的公产成为团练的启动经费,宾兴局协调各姓矛盾的惯例成为团练内部纠纷的调解机制。这种转用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宾兴局在日常运作中已经积累了一套跨宗族协作的制度化经验:如何在不同姓氏之间分配资源、如何协调利益冲突、如何在保持各方体面的前提下达成共识。
这些问题在资助考生时反复出现,在组建团练时同样需要解决。宾兴局的关系网络提供了一种现成的解决方案,使得义宁州的团练能够在宗族林立的复杂社会结构中实现跨宗族的军事协作。
商业网络在团练经费筹措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团练作为非经制的武装力量,其经费来源从一开始就是一个致命问题。朝廷的谕旨只是授权办团,并未拨付专款。绿营兵的粮饷尚且常年拖欠,更不可能为团练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
因此,团练能否持续运转,取决于地方社会能否建立起稳定的军饷筹集机制。在这一问题上,商业网络发达的地区的表现远优于纯农业地区。
安徽桐城的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桐城是清代著名的文化之乡,科举鼎盛,同时也是长江沿岸重要的商业节点。桐城商人通过同乡和姻亲关系在沿江各埠建立了密集的商业网络,经营钱庄、典当、盐业和茶叶贸易。这些商人虽然常年在外经商,但与原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们的家族仍在桐城,他们的田产仍在桐城,他们的功名身份也依赖桐城的学额。
因此,当咸丰三年桐城兴办团练时,当地绅董能够通过会馆和同乡网络,向在汉口、芜湖、南京等地经商的桐城籍商人劝捐。这些商人愿意出资,不仅出于桑梓之情,更因为团练能够保护他们在原籍的家族产业免受战火波及。这是一种基于利益计算和关系纽带的理性选择,而非单纯的忠义号召。
这种经费筹措模式的后果是深远的。当团练的军饷主要来自地方绅商的捐输而非国家的财政拨款时,团练的指挥权和效忠对象便不可避免地偏向出资者。
国家经制之兵的粮饷虽然微薄且常被克扣,但至少在制度上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士兵的效忠对象在法理上是皇帝和国家。而团练的士兵很清楚,他们的口粮来自本地绅董的捐输,他们的装备来自宗族的公产,他们战死后的抚恤来自同乡商人的义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对抽象的国家保持忠诚,是一种制度上的奢望。他们的效忠对象,只能是那些提供粮饷、庇护和战后安置的本地绅董。这便是团练私属性的组织根源。它不是将领个人的道德缺陷或政治野心的产物,而是团练的财政结构和动员机制所内生的制度特征。
当一支武装力量的创建、供养和指挥全部依赖地方关系网络时,这支武装便注定是这个网络的私产,而非国家的公器。朝廷的谕旨可以授权创建这支武装,却无法改变其组织的基因。更值得关注的是,团练局的设立为地方精英提供了一个超越既有权力边界的制度化平台。
在承平时期,地方士绅的权力虽然广泛,但分散在各个领域:宗族事务由族长主导,科举教育由书院山长主导,商业纠纷由会馆董事协调,水利工程由圩长负责。这些权力各有其边界,难以集中到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
但团练局的设立改变了这一切。作为朝廷授权的半官方机构,团练局名义上的职责是练兵筹饷,但实际上很快便将其权力触角伸向了地方社会的各个领域。为了筹饷,它可以清查各户田产、摊派捐输;为了征兵,它可以编查保甲、掌握壮丁数量;为了维持军纪,它可以设立局规、处罚违令者。
这些权力加在一起,使得团练局实际上成为了地方社会的第二政府——一个由地方精英控制、拥有独立财政和武装力量的准政权机构。这种准政权机构的出现,标志着非正式关系网络从影响制度运作,转向了直接创建替代性的治理组织。在前面章节分析的学额争夺中,关系网络的作用方式是嵌入正式制度内部,利用科举配额的程序规则实现地方利益的最大化。
在河工系统中,关系网络的作用方式是在工程管理的制度框架内建立分肥的共谋结构。这些案例中,关系网络仍然寄生在正式制度之上,依赖正式制度提供的资源和合法性。
但团练的兴起代表了一种质变:关系网络不再满足于在制度内部运作,而是开始创建自己的制度——一种以私人效忠为核心、以关系网络为骨架、以独立财政为基础的新型军事-政治组织。这一组织突变的机制,可以借用本书的核心概念“关系语法”来加以概括。所谓关系语法,是指制度运作中反复出现的、把私人纽带兑换为权力配置与资源汲取的潜在规则体系,如同语言的语法一样结构化但不成文。
在此前的章节中,我们已经看到这套语法在科举网络中的运作:师承关系转化为录取优势,同年关系转化为官场互助,同乡关系转化为利益联盟。在河工网络中,这套语法同样清晰可辨:河官与地方士绅之间的私人关系转化为工程款的分配渠道,幕僚与商人之间的信任转化为虚报冒领的安全保障。
但团练的兴起标志着关系语法的一次关键突变:这套语法从文官系统被移植到了军事组织。在团练的动员体系中,血缘关系转化为征兵单位,地缘关系转化为指挥层级,学缘关系转化为参谋网络,商业信用转化为军饷筹集渠道。所有这些转用的共同特征是:它们将原本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关系资源,重新编码为军事组织的构成要素。这种重新编码之所以能够迅速完成,是因为它不需要从零开始创建组织架构,不需要在没有信任基础的人群中建立指挥服从关系,不需要在陌生人之间解决集体行动的搭便车难题。所有这些问题,在既有的关系网络中已经有了成型的解决方案。
团练的兴办者所要做的,只是将这套方案的操作对象从宗族事务、科举资助或商业经营,切换为军事动员。这种语法突变的一个关键后果是:私属效忠成为了武装力量的底层语法。在经制之兵的绿营中,士兵的效忠对象在制度上是皇帝和国家,将领由兵部铨选、军队由朝廷调遣、粮饷由户部拨付。
尽管这套制度在实践中早已千疮百孔——将领吃空饷、士兵兼营他业、调遣困难重重——但它至少在法理上维持着军队作为国家公器的性质。团练的兴起彻底打破了这一法理。在团练中,士兵的效忠对象是招募他们的本地绅董,将领的权力来源是他们在地方关系网络中的地位,军队的财政基础是地方社会的捐输和厘金。
私属效忠不再是需要遮掩的现实,而是公开的组织原则。这种私属化的组织原则一旦被证明在军事上有效,便会产生自我强化的路径依赖。当湘军以宗族团练为基干、以私人关系为纽带、以地方厘金为饷源,在与太平军的战斗中表现出远超绿营的战斗力时,模仿者便层出不穷。
淮军、楚军、豫军,无不以私人关系为招募和指挥的核心纽带。经制之兵的改革则被彻底搁置,因为没有人愿意在一场生死存亡的战争中冒险尝试未经检验的新制度。关系语法在军事领域的成功,反而锁定了国家军事制度改革的路径——不是改革绿营使其恢复战斗力,而是不断复制团练模式使其成为新的常制。
这一锁定效应的财政基础,在于咸丰中后期厘金制度的全面铺开。为了筹集日益庞大的军饷,朝廷允许地方督抚和团练大臣自行征收厘金——一种对过境货物征收的流通税。厘金的征收权下放给地方,意味着地方武装力量获得了独立的财政基础。那些控制着水陆要冲和商业网络的团练首领,可以通过厘金征收获得远超田赋的收入,这些收入不必上缴朝廷,可以直接用于扩军和发饷。
咸丰四年,曾国藩在湖南设立厘金局,自行征收货厘和盐厘以充湘军军饷。这一举措在当时被视为权宜之计,但其制度后果却极为深远:它开创了一个先例,地方统兵大员可以不经户部核准,自行设立税收机构、自行确定税率、自行支配税款。朝廷对此并非没有警觉。户部多次奏请将厘金收归中央管理,但每次都在地方督抚的强烈抵制下无果而终。
在太平军兵锋正盛、绿营兵不堪一战的危局下,任何试图收回财权的尝试都可能导致前线军队哗变或溃散。朝廷只能默认这种分权格局的存在,寄望于战事结束后再行收权。然而,权力一旦下放,收回便极为困难。
那些在战争中积累了大量财富、武装和人脉的地方精英,已经不再是承平时期恭顺的绅董。他们手中掌握着数以万计的勇营士兵,控制着每年数十万两的厘金收入,与地方督抚乃至朝廷重臣之间编织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当一支武装力量同时掌握了兵源、粮饷和财政权时,它与国家的关系便不再是简单的授权与代理,而开始滑向一种事实上的分权格局。
这种分权格局的组织基础,早在咸丰三年那些匆忙组建的团练局里便已经奠定。那时的参与者或许并未意识到,他们正在开创一种将彻底改变晚清政治格局的组织形态。他们只是在应对眼前的危机:绿营兵不可恃,太平军兵锋正盛,家乡危在旦夕。在那种情况下,依靠宗族、同乡和师友关系组建武装,是最自然、最快捷的选择。
但这种“自然选择”一旦被制度化,便产生了一种自我强化的路径依赖,最终将私属化的军事组织从战时权宜之计变成了战后常制。到咸丰十年太平军第二次攻破江南大营、朝廷不得不将镇压太平天国的全权委托给曾国藩时,这种权力格局已经不可逆转。
曾国藩以两江总督的身份节制四省军务,其麾下的湘军集团控制着长江中下游最富庶的地区和最丰厚的厘金税源。朝廷的谕旨仍然具有名义上的权威,但在实际的军事指挥、财政支配和人事任免上,曾国藩及其幕僚网络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力中心。
这个中心的组织原则,不是朝廷的官僚科层制,而是以私人效忠为纽带的关系网络——将帅选将、将选弁、弁选兵的层层招募制,将地缘、血缘、学缘和幕僚关系锻造成一条坚不可摧的指挥与利益链条。这条链条的雏形,早在咸丰三年湘乡宗族团练编入湘军的那一刻便已经铸成。
它将在随后的战争中不断强化和扩散,最终在战后成为支配晚清政治运作的基本规则。而这套规则所赖以建立的组织技术——将私人纽带转化为军事效忠,将地方关系网络升格为准政权组织,将朝廷的授权扭曲为地方精英的自主权力——并非凭空创造,而是从地方社会长期积累的关系语法中直接移植而来。
宗族管理中的族产经营技术转化为军饷筹集技术,宾兴会中的跨宗族协调技术转化为军事指挥技术,会馆中的商业信用网络转化为军需供应保障网络。这些技术在承平时期用于维持地方社会的运转,在战争时期则被重新编码为军事动员的工具。
这种重新编码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清代国家治理的一个根本性特征:正式制度从未试图、也从未能够独立完成基层社会的治理任务。在州县以下的广阔空间里,国家依赖地方精英的合作来维持秩序、征收赋税、兴办工程和培养人才。这种依赖关系在承平时期表现为一种低成本的弹性治理——国家不需要养活庞大的基层官僚队伍,便能实现对广大乡村的名义控制。但在危机时期,当国家需要调动远超日常治理所需的资源时,它便不得不进一步依赖地方精英的合作,甚至授权他们创建准政权组织。
团练的兴起,正是这种依赖关系的极端表现。但这种依赖有其致命的代价。地方精英在战争中积累的权力资源——武装力量、财政基础、组织经验和人脉网络——不会因为战争的结束而自动消散。
相反,它们会在战后固化为一套新的权力结构,与国家的正式制度形成持续的张力。战争结束后,数十万勇营士兵的遣散固然是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但更根本的障碍在于,战争期间形成的权力格局已经固化。那些靠湘淮军功起家的将领,已经占据了从总督、巡抚到提督、总兵的各级职位,他们与旧部之间保持着牢固的私人纽带,这些纽带既是情感上的效忠关系,也是利益上的共同体。
裁撤勇营意味着切断这些纽带,意味着放弃手中最可靠的权力资源。没有人愿意主动这样做。于是,勇营制度从战时权宜之计变成了战后常制,经制之兵的绿营虽然名义上仍然存在,但已经沦为摆设。
国家垄断暴力的原则,在团练兴办之初被撕开的那道裂缝,至此已经扩大为一道无法弥合的鸿沟。这道鸿沟的一侧是朝廷名义上的军事统辖权,另一侧是地方督抚实际控制的私属武装。而连接这两侧的,不是制度的桥梁,而是关系的绳索——那些将私人效忠编织进军事组织的隐性语法。这套语法的第一次完整书写,就发生在咸丰初年那些匆忙组建的团练局里。
在湘乡的宗族祠堂中,族长将族中壮丁的名册交给曾国荃时,他交出的不仅是一份兵源清单,也是一套以血缘为纽带的动员体系。义宁州的士绅们在宾兴局里制定的跨宗族团练章程,其条款与嘉庆年间制定的宾兴章程如出一辙,只是将资助对象从考生换成了士兵。桐城的会馆里,商人们认捐的军饷数额按照他们此前为修桥铺路认捐的比例分摊,仿佛团练不过是另一项需要集体出资的公共工程。
这些看似平常的组织行为,实际上正在完成一次意义深远的语法突变:将关系网络从文官系统的辅助工具,重新编码为军事组织的构成骨架。当太平军横扫江南时,没有人能预见到这场战争将如何终结,更没有人能预见到它将如何改变中国政治的结构。但在那些匆忙组建的团练局里,在一份份以宗族为单位编列的壮丁名册中,在一笔笔由同乡商人认捐的军饷账目上,新的权力语法已经悄然成型。这套语法将在随后的战争中不断强化和扩散,最终在战后成为支配晚清政治运作的基本规则。
而它的组织基因,不在朝廷的制度设计里,而在咸丰初年那些宗族祠堂、宾兴局和会馆公所中——在那些将血缘、地缘和学缘转化为军事动员能力的日常实践中,在那些将私人信任转化为组织效忠的隐性规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