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章
保甲的背后:宗族网络的代理机制
当荣宗敬在无锡为宗族网络的枷锁而困扰时,民国二十三年,浙江兰溪县编查保甲。县府印制了统一格式的名册,要求各区逐户登记甲长、甲户、联保主任。名册的栏目设计遵循了当时最现代的地方自治理念:每一甲设甲长一人,由甲内户长公推;每保设保长,由保内甲长公推;联保主任则由区公所遴选。纸面上的逻辑链条清晰——国家通过保甲编制直接触达每一户农家,不再假手于中间阶层。
这份名册现存于兰溪市档案馆。翻开泛黄的纸页,甲长一栏的名字与当地族谱上的族长、房长名字高度重合。在诸葛镇,十七个甲的甲长中,十四人可以在《诸葛氏宗谱》的世系图中找到对应位置,且均为本房尊长。在永昌镇,情况更甚:全部甲长均由各姓族长或族正充任,无一例外。保长则几乎清一色出自当地大族的族长或族中拥有科举功名者。
保甲制度在纸面上是国家权力的末梢。在现实中,它是宗族网络的别名。这不是兰溪一县的孤例。同一时期,河北定县、山东邹平、江苏昆山的保甲名册呈现出相同的模式。
定县在1933年编查保甲时,县政府曾试图打破宗族界限,按居住地混编各姓。但不到一年,甲长职位纷纷回到各族族长手中。混编的甲无法完成催粮、派夫、调解纠纷等基本职能——甲长说的话没人听,因为他不具备宗族权威。
追问从这里开始。为什么保甲长必须是族长?因为国家没有能力直接识别和动员个体农户。一个甲通常辖十到十五户。这十到十五户农家,在官方册籍上只有户主姓名、人口数、田亩数三栏。
县府无从知晓每户的劳动力状况、信用记录、纠纷历史、与其他农户的亲疏关系。县府的公务员总数不过数十人,要管理全县数万户农家。没有中间层的信息传递和强制执行,赋税征收和治安控制就无从落地。
但族长掌握这些信息。他知道本房哪户有余粮可以加派,哪户确实断炊需要缓征。他知道两个农户争水,谁的先人有过承诺,谁的田契边界有争议。他不需要翻查档案,因为这些都是他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他有强制手段:族规可以杖责、罚谷、出族。
出族意味着失去族产分红、族学入学资格和婚丧互助,对一户农家而言,这几乎等于社会性死亡。国家没有提供替代性的公共品。它没有建立覆盖到村的民事法庭,没有设立乡村警察,没有组建官方的荒政救济体系。农户遇到纠纷、盗贼、灾荒,能求助的不是遥远的县衙,而是身边的宗族。当国家需要从乡村提取资源时——赋税、劳役、兵源——它发现自己面对的不是两亿个独立的农户,而是数十万个以宗族为核心的地方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内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权力结构、信息渠道和强制机制。国家无法绕开它们,只能借助它们。
这是第一层追问。但问题不止于此。如果宗族仅仅是国家不得已而借用的工具,那么当国家力量增强时,它应该可以逐步摆脱这种依赖。民国时期的政府确实试图这样做。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推行“新县制”,目标直指“打破绅权”。
法令规定县以下设区、乡、镇,乡镇以下设闾、邻,以闾邻取代保甲。闾长、邻长由户长会议选举,不再以宗族为单位。
1934年,这一制度在部分地区推行后又被保甲制取代,但“新县制”的核心精神保留了下来:乡镇长应由县政府委派受过现代教育的公务员充任,不再是本地绅士的当然职位。
结果如何?1935年,浙江民政厅对各县乡镇长学历进行统计。全省乡镇长中,受过中等以上教育的不足百分之十五。
绝大多数仍是前清生员、监生或地方士绅。不是县政府不想委派新人,而是派不下去。一个外来的、年轻的、没有宗族背景的乡镇长,到任后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催粮。秋征时节,他需要各甲长将本甲应缴田赋汇齐上交。各甲长看着他,问:你是哪家的人?你家在本地有多少田?你凭什么来收我们的粮?他没有答案。
县政府没有给他配备武装警察,没有给他可以直接划扣的银行账户,没有给他可以制裁抗粮者的司法权力。他手中唯一的武器是公文——县政府盖了印的催粮通知。而各甲长手中掌握的是宗族、水利、祭祀和集市。
他们不交粮,县政府最终只能换人,换回那个能让粮收上来的人。那个人通常是本地的族长或士绅。
这是第二层追问:国家即使有了替代的意愿,也没有替代的能力。能力的缺口不仅在人力和财力,更在合法性。当国家说“交粮”,农户问“凭什么”,国家无法给出令农户信服的答案。宗族:因为你的先人用族田养活了你,因为你儿子的婚丧需要族人帮衬,因为你争水时族里替你出了头。国家能说什么?它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教育、治安、水利、灾荒救济——在乡村层面几乎为零。农户对国家的感知,只有索取。
但追问还要继续。宗族本身不是自然形成的血缘共同体。我们今天看到的宗族——有族产、族谱、族规、族学的组织化形态——是在与国家的长期互动中被塑造出来的。
时间拨回明代。洪武十四年,朱元璋推行里甲制度。每里一百一十户,设里长;每甲十户,设甲首。里甲的任务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朱元璋的设想是,里甲编制以人户为基础,十年一轮,均平徭役。
但实际操作中,里甲很快就与宗族合流了。原因很简单:赋税是连带责任的。一甲之中,若有一户逃亡或无力完粮,其余九户必须代缴。
这种制度设计迫使农户在选择甲首时必须挑选有能力兜底的人——通常是本族富户或族长。而族长一旦充任甲首,就会利用这一职位强化自己的宗族权威:他以甲首身份与县衙打交道,又以族长身份分配族内赋税负担。
两种身份相互强化。到了明代中后期,里甲赋役逐渐按田亩摊派,人丁编审与田土清丈成为常态。每一次清丈都需要熟悉本地田土状况的人协助。这些人从哪里来?从宗族中来。他们丈量完土地,编制的鱼鳞图册上标注的业户姓名,往往就是族长或族正。
国家通过里甲提取赋税,里甲通过宗族完成编审,宗族通过里甲获得官方认证。三者互为前提。明末清初的战乱打断了这一进程。
但清朝入关后,顺治、康熙两朝迅速恢复了里甲—宗族的嵌合结构。雍正年间推行“摊丁入亩”,理论上废除了人丁税,削弱了里甲的功能。但实际上,赋税征收仍然需要基层代理人。这些代理人不再叫里长、甲首,改叫“乡约”“地方”“保正”。名字变了,人没变。
乾隆年间,福建巡抚在一份奏折中描述了他观察到的现象:各州县催征钱粮,全赖“图差”“里书”下乡催讨。这些图差里书都是本地人,与各族族长“声气相通”。县官若不用他们,钱粮便催不上来;若用他们,则飞洒诡寄、包揽侵渔之弊层出不穷。
巡抚的结论是“法穷而术亦穷”——制度走到尽头,技巧也走到尽头。他看到了困境,但没有看到根源。根源在于,清朝国家从未试图在乡村建立自己的征税机构。它不设乡村税务所,不派驻收粮官,不编制农户的资产台账。它只知道一县应征银米总额,不知道每户应纳多少。这个数字由里书、图差和族长共同决定。他们决定谁家纳多少,谁家缓缴,谁家可以“逃亡”“绝户”的名义从册籍上消失。国家收到的总数大致不差,便不再追问细目。
这就是“国家借网络而治”的实质:国家设定总量目标,网络负责分解执行。网络在执行中获取自己的利益——包揽钱粮、操纵册籍、分配负担。网络因国家的授权而巩固,国家因网络的运转而维持。水利社会将这一逻辑展现得更为清晰。
山西洪洞县的霍渠,灌溉四村十八庄,自明代以来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渠甲组织。渠设渠长一人,由受益村庄的公举产生;各庄设沟头、甲首,负责本庄的引水、修渠和摊派工费。渠甲组织有自己的规约:水程按地亩分配,轮灌次序刻石立碑;修渠工费按受益田亩摊派,由渠长督率征收;争水纠纷由渠长召集各庄沟头公议裁决。
这套规约不是国家法律。它没有写进《大清律例》,没有县衙的判决背书。但它在四村十八庄的范围内有效运行了数百年。原因在于,水利是这些村庄的命脉。没有渠水,田地便是旱田,产量减半甚至绝收。每一户都清楚这一点,因此愿意接受渠甲的约束。
国家在这里扮演什么角色?乾隆二十八年,霍渠上下游村庄因水程分配发生械斗。县衙介入,知县亲自踏勘渠线,重新核定各庄水程,并将裁决刻石立碑。这块碑至今立在渠首。碑文前半部分是县衙的判词,后半部分列有各庄沟头、甲首的姓名。一份文件,两种权力。县衙的官印在上,村民的画押在下。
国家通过裁决纠纷将自己的权威嵌入水利网络,水利网络通过接受裁决获得官方背书。此后,渠长征收工费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这是县太爷定的规矩。县衙催征钱粮时,则通过渠长了解各庄的收成丰歉,决定是否奏请蠲缓。
类似的模式在全国各地的水利社会中反复出现。陕西的郑白渠、四川的都江堰、浙江的它山堰,渠甲、堰长、闸会等组织在明清两代不断与国家权力发生耦合。国家不直接管理水利——它没有水利局派驻到每一条渠堰——但它通过裁决纠纷、核准规约、惩治首恶,将自己的权威注入水利网络。水利网络则承担了实际的管理成本:组织劳力、摊派经费、维护秩序。
这不是“国家退出,社会自治”的简单二元图景。这是国家与社会在同一网络中共同在场,各自提取各自所需的资源。
晚清至民国,这一格局遇到了新的变量:地方精英掌握了新的资源。咸丰同治年间,太平天国战争席卷江南。国家军队溃败,团练兴起。团练的经费由地方自筹,领袖由地方公举,士兵由本乡本族招募。
曾国藩的湘军以“选士人、领山农”为原则,营官多为同乡、同年、师生,士兵多为同族、同村。这套动员模式在战争中证明了效率,但也将武装力量的控制权从国家转移到了地方精英手中。战争结束后,团练解散,但团练局董摇身一变,成为战后重建的核心人物。他们主持清理田赋、重修县志、兴办书院、组织慈善。这些活动都需要与县衙打交道,而县衙也离不开他们。光绪年间,江苏一位知县在给上司的禀帖中写道:卑县地方公事,如积谷、保甲、水利、恤嫠,无一不赖本地绅董襄助。若绅董不出,则诸事停摆。
学额网络在这一时期发挥了关键作用。本书第十四章已经分析过,学额是连接国家与地方精英的制度枢纽。一个县有多少学额,决定了多少本地子弟可以通过科举进入官僚系统。这些获得了功名的人——生员、监生、举人——构成了地方精英的主体。他们既不是官,也不是民。他们是官与民之间的接合者。光绪三十一年,科举停废。学额制度一夜之间消失。但地方精英没有消失。
他们迅速转向新式学堂、商会、农会、自治公所等新机构。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地方自治机构由选举产生。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以财产和教育程度划定。结果,当选的自治公所议员、董事,绝大多数仍是前清生员、监生和拥有田产的士绅。
名册再次重合。清末自治公所的董事名单,与同治年间团练局董的名单,与道光年间书院董事的名单,呈现出惊人的连续性。人换了,但家族没换,网络没换。民国建立后,这一连续性并未中断。1920年代,浙江某县商会的领导层中,会长是前清拔贡,副会长是前清廪生,会董中有六人拥有前清功名。商会的实际运作方式也沿袭了旧式网络的逻辑:纠纷调解靠人情,信用担保靠宗族,行业准入靠同乡。
本书第二十二章分析的绅商网络,在乡村社会有着深厚的根系。现在可以回应那个反方解释了。反方说:关系网络是正式制度衰败后的替代品或寄生体。当制度强健时,关系被压制在边缘;只有当制度腐朽时,关系才溢出并主导政治。
因此,关系不是“骨架”而是“癌细胞”。这个解释在逻辑上自洽,但它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明清两代,国家制度并非一直衰败。明朝洪武永乐年间、清朝康雍乾时期,官僚系统运转有效,法律执行相对严格,科举选拔大体公平。但这些时期,关系网络不但没有被压制,反而被制度主动吸纳并赋予正式职能。里甲制度从一开始就依赖宗族完成编审和催征。水利社会的渠甲组织在明清法律中并无正式地位,但县衙的判决反复确认其规约的有效性。学额制度本身就是将血缘、地缘关系制度化的设计:一个县的学额与其赋税额度挂钩,而赋税征收又依赖宗族和里甲。
关系网络不是制度衰败后才溢出的“癌细胞”。它是制度设计之初就被植入的“骨架”。制度通过关系网络降低了治理成本——国家不需要养一支庞大的乡村公务员队伍,不需要建立覆盖到村的信息系统,不需要亲自处理每一起争水纠纷。
关系网络承担了这些成本,作为交换,它获得了对地方资源的控制权和对国家政策的执行裁量权。这个交换在制度强健时期是有效率的。
康雍乾时期的赋税征收率、水利工程维护水平、基层治安状况,放在当时的世界范围内并不逊色。问题出在交换的后果:它锁定了路径。当国家试图建立现代官僚制、直接管理个体公民时,它发现乡村已经被关系网络深度组织起来了。国家无法拆除这个网络——拆除它意味着赋税无人征收、水利无人维护、纠纷无人调解、学校无人兴办。国家也无法绕过它——绕过它意味着面对两亿个原子化的农户,而国家没有这个能力。国家只能继续借助它,改造它,与它共生。
民国政府推行“新县制”的文件上写着“打破绅权”。但执行文件的,正是那些被要求打破的绅士。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再次推行地方自治。纲要规定乡镇长应由县政府委派,乡镇民代表会应行使监督职权。各省民政厅据此编制了自治机构统计表。表格上的数字令人振奋:自治机构数量逐年增长,乡镇民代表会普遍设立,民意机构覆盖率大幅提高。
但将这份统计表与清末的团练局董名单、自治公所董事名单对照,就会发现一个反讽:机构是新的,人是旧的。乡镇长、乡镇民代表会主席、县参议员,绝大多数仍是本地大族的族长、士绅或他们的子弟。区别只在于,他们现在被称为“自治人员”而非“绅董”,他们的任命需要经过县政府的形式审核,他们开会时需要宣读孙中山的《民权初步》。反讽不需要点破。数字自己在说话。
1941年,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云南禄丰县做田野调查。他观察到,禄丰的保长由当地富户轮流充任。保长没有薪水,还要垫付公事开销。富户愿意当保长,不是因为爱国热忱,而是因为当保长可以优先获得县政府的消息——征兵名额、摊派数目、救济物资——这些消息对保护本家本族的利益至关重要。费孝通用了一个词:“差序格局”。保长不是为国家服务的公务员,也不是为社区服务的自治领袖。他是一个在国家和宗族之间双向代理的中介人。他向国家交付赋税和壮丁,向宗族交付信息和保护。他从中获取的不是金钱,而是地位和影响力。
这个中介人的角色,可以上溯到明代的里长、清代的乡约、团练局董、自治公所董事。名称在变,职能在变,但结构位置没变。国家需要他,因为国家无法直接触及农户。宗族需要他,因为宗族需要一个能与国家谈判的代表。他站在国家与宗族之间,两只脚踩在两张网里。这就是“国家借网络而治,网络借国家而固”的共生结构在乡村社会的具体形态。
水利契约文书将这一结构凝固为物质证据。山西洪洞霍渠的碑刻上,县衙的官印和村民的画押在同一块石头上共存了两百多年。广东佛山桑园围的围董会章程上,一面写着“奉县宪核准”,一面列着各堡绅耆的签名。浙江萧山湘湖的湖闸管理规约上,前半部分是知县判词,后半部分是九姓渔户的公约。两种权力在同一份文件上共生,不是因为彼此信任,而是因为彼此需要。国家需要网络的执行能力,网络需要国家的权威背书。这个交换持续了五百年,塑造了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结构。回到兰溪县那份保甲名册。名册上甲长名字与族长名字的重合,不是国民政府的失败。
但契约文书上的细节,往往比碑刻更残酷地揭示出这种共生的代价。陕西三原县清峪河渠在道光年间的一本案册,记录了道光十八年的一场争水诉讼。案册的起因是一桩命案——上游郑村渠长带领本村青壮截水,下游李村沟头率众抢夺闸口,械斗中李村死一人。县衙受理后,知县没有急于断案。
他先调取了渠甲组织的历年工费摊派账册。账册显示,郑村和李村同属清峪河渠的三条支渠之一,按明万历年间确立的“水随地走”原则分配水程。但万历年间清丈的田亩数与道光年间的实际耕种面积已经严重不符——郑村人口增长,新垦坡地不在原册籍之内,无水程分配;李村因灾荒人口流失,部分水田抛荒,水程有富余却不肯让渡。郑村截水,是因为新增的坡地无水可灌;李村守闸,是因为水程是祖产,让渡即意味着对祖先的背叛。
知县在判词中写道:“水程之争,表面争水,实则争地;争地之根,在册籍不修;册籍不修之根,在本县无独立清丈之能。”
这句话将三层逻辑压缩进了同一个判断。第一层,渠甲组织内部的水程分配以土地为依据,土地变动必然引发水权冲突。第二层,水权冲突无法在渠甲内部解决时,必然诉诸县衙,县衙的裁决成为网络自我维持的外部保障。第三层,也是最致命的一层——县衙没有独立清丈土地的能力。知县承认了这个事实。他裁定郑村赔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同时命令三渠渠长会同各庄沟头重新清丈田亩、调整水程,清丈结果报县备案。他没有命令县衙的吏员下去清丈,因为他知道吏员下乡,只会与渠长、沟头“声气相通”,清丈结果不会有任何实质改变。他只能将清丈权力交还给网络本身,然后用县衙的公章确认其结果。
这就是共生结构的深层次代价:网络承担治理职能,但也垄断了治理所需的基础信息。国家不是不想知道每一户的实际田亩数,而是没有独立获取这个信息的能力。这能力缺口并非偶然。明清两代的地方财政体制从根本上限制了县衙的人力配置。一个县的正印官只有知县一人,佐贰官不过县丞、主簿、典史数人。全县胥吏和差役,按编制不过数十人,实际雇佣可能上百,但这些人本身就是本地人,与宗族、渠甲网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雍正年间推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试图通过提高官员待遇来整肃吏治。但养廉银养的是官,不是吏。胥吏仍然没有正式薪俸,他们的收入来自规费——每办一次过户、每催一票钱粮、每写一份文书,都要向农户索取“纸笔钱”“跑腿钱”。这些人怎么可能成为国家独立获取基层信息的力量?他们本身就是网络的一部分。
乾隆年间,陈宏谋在江西巡抚任上做过一次实验。他命令各县编制“烟户册”,要求胥吏逐户登记人口、田亩、牲畜。结果编出来的册籍荒谬百出:有的村庄将人口数翻倍虚报以多领赈灾粮,有的村庄将人口数少报以逃避差徭,更多的村庄干脆照抄数十年前的旧册。陈宏谋在奏折中承认:“欲清户籍,必先用正人。而正人不可多得,即得之,亦不能遍历穷乡。”他最终放弃了烟户册的实验,回到了依赖宗族和保甲的旧路。
国民政府继承了一个它无力改变的结构。它可以换掉名册的格式,可以从“闾邻”改回“保甲”,可以要求“公推”“选举”,可以编制漂亮的统计表格。但它无法在每一个村庄建立自己的征税机构、警务系统、民事法庭和水利管理站。它的财政能力、人力储备和合法性资源都不足以支撑这个任务。所以它只能继续使用旧网络。旧网络也愿意被使用,因为被使用意味着被承认。甲长拿着县政府盖印的催粮通知,回到村里对本房族人说:这不是我要收的,是上面派下来的。县政府收到粮食,在报表上写下“保甲制度推行有效”。双方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代价是长期的。
当国家始终无法穿透关系网络直接管理个体公民时,它就始终无法建立现代国家的基础能力:准确的户籍、公平的税负、普遍的义务教育、覆盖到村的公共服务。这些能力的缺失,在1949年之后将成为新政权必须面对的历史遗产。荣宗敬在1930年代深夜核算账本时面对的困境——宗族信任既是成功的秘诀,也是无法超越的边界——在乡村社会以另一种形态重演。
宗族网络既是国家治理乡村的工具,也是国家无法绕开的障碍。工具和障碍是同一张网的两面。兰溪县那份保甲名册上的每一个名字,都是一个双向代理人的签名。他们签下名字,便确认了自己在两个世界中的位置:一个世界由县政府、公文和统计表格构成,另一个世界由族谱、族规和渠碑构成。这两个世界从未真正合一,却也从未真正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