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论断:19世纪铁路狂潮及其后的公司立法
东部诸郡铁路公司的股东们在1849年2月一个阴冷的下午涌进了位于伦敦金融城的公司办事处。他们不是来参加例行的股东大会,他们是来要求查看账簿的。
领头的是理查德森——一位退休的利物浦商人,在铁路股票上投了三千英镑,那是他经营三十年谷物贸易攒下的全部积蓄。他手里攥着公司最新公布的半年报,报告显示股息率百分之七,资产负债表平衡,审计师签名清晰可见。但理查德森从利物浦的经纪人那里听到了风声——公司的运费收入在暴跌,新修的支线根本没有乘客,股票价格在过去三个月里莫名其妙地跌了一半。
如果报告是真实的,股价为什么会跌?这个问题在同一时刻被成千上万人追问。整个英国的铁路股票持有者都在发现一个残酷的事实:他们手里的证券,那些被经纪人在交易所里高声叫卖、被报纸在财经版上热情推荐的证券,正在变成废纸。从1846年到1849年,英国铁路股票的总市值蒸发了超过两亿英镑。这个数字相当于当时英国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的四倍。南海泡沫与之相比,就像是乡村集市上的扒窃案遇到了银行金库的武装抢劫。
秘密调查委员会在1721年证明了一件事:真相是可以被查清的。但那需要国家动用全部权力机器——需要议会通过专门法律,需要武装警卫查扣账簿,需要最顶尖的法律和会计人才花费数月时间追查每一笔交易。查清南海公司真相的代价是巨大的——不仅仅在金钱上,更在于它撕开了整个政治精英与金融利益之间盘根错节的联系。那一代立法者在完成调查后合上了档案盒,也合上了进一步追问的可能性。他们选择了相信市场自律,相信绅士间的信任,相信下一次不会再出问题。
此后一百二十年间,英国经历了工业革命、运河投资狂热、铁路投资狂热。每次狂热都遵循相同的模式:新技术出现,投资者蜂拥而入,股价飙升,内部人套现,泡沫破裂,成千上万人破产,议会调查,报告谴责,然后一切恢复原状。审计付费模式——由被审方选定并支付审计师报酬——在这整个过程中几乎没有被认真讨论过。它已经从商业惯例变成了不言自明的前提,变成了“事情本来就是这样”的那类安排。
1849年的铁路危机撕碎了这种“事情本来就是这样”。不是因为它比之前的危机更大——虽然确实更大,涉及的资金规模和受害人数都是空前的——而是因为它暴露的问题无法再被归结为个别骗子的道德缺陷。南海公司可以将一切归咎于董事会的贪婪和特许状的漏洞,但铁路危机涉及的不是一家公司,而是整个行业。到1848年底,英国有超过两百五十家注册的铁路公司,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在财务上已经破产,只是还没有人走完破产的法律程序。这些公司的审计报告每一份都是由公司自己任命的审计师签署的,每一份都证明账目“真实且公允”,每一份都从公司领取了服务费。这不是道德问题——或者说,不全是道德问题。这是结构问题。
乔治·赫德森是这个结构的产物。他出身于约克的一个布商家庭,凭借精明的头脑和残酷的效率,在十几年间控制了英格兰东部和北部的主要铁路网络。他被称为“铁路之王”,三次当选约克市长,还进入了议会。他的方法并不复杂:用一家公司的资金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份,用新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去贷款,用贷款支付老公司的股息,用老公司漂亮的财务数字吸引新的投资者,然后用新投资者的钱偿还贷款并开始下一轮循环。这个循环只需要一个条件就能永远运转下去:股价持续上涨。而要让股价持续上涨,只需要做一件事——让公布出来的财务数字持续好看。
东部诸郡铁路公司在1845年公布股息率百分之九,约克-北米德兰铁路公司公布百分之十。这些数字被印在报纸的财经版上,被经纪人在交易所里大声宣读,被投资者用来计算未来的回报。没有人问这些股息是从哪里来的——是用当期的运营收入支付的,还是用新借的贷款支付的,还是从其他公司的账上转移过来的。审计师签了字,账簿是平衡的。这就够了。直到它不够了。
1848年,英国经济陷入衰退。铁路货运收入急剧下降,新线路的建设成本远超预算,短期债务到期,债权人要求还款。赫德森开始动用各种手段掩盖亏空——将资本支出计入运营成本以虚增利润,在不同公司的账户之间转移资金以混淆债权人的视线,在年底前借入短期贷款以粉饰现金流状况然后在年初归还。这些手段在今天看来就是典型的财务欺诈,但在当时,它们在技术上并不违法——因为没有法律明确禁止这些行为。
1849年2月,理查德森要求查看东部诸郡铁路公司的完整账簿。董事会拒绝了他的要求,理由很标准:个别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详细财务记录,这是董事会的管理权限。理查德森不是一个会被法律术语吓退的人。他在利物浦经营了三十年谷物贸易,见过无数份提单、仓单和保险单。他知道当有人拒绝让你看账本时,账本里一定藏着不想让你看到的东西。他联合其他小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令。消息传出,东部诸郡的股价在一天之内暴跌百分之四十。
恐慌蔓延。股东们开始涌向赫德森控制的其他公司——约克-北米德兰铁路、米德兰铁路、约克及纽卡斯尔铁路——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要求查阅账簿,要求董事会对那些漂亮的财务数字做出解释。解释没有来。来的是一个由股东自己组织的调查委员会——不是议会任命的,不是法院指定的,而是股东们自己掏钱,从伦敦聘请了独立的会计师来查账。
这位会计师的名字在历史上没有留下太多痕迹。我们只知道他来自伦敦一家新成立不久的会计师事务所。但他的工作方法被部分保留在东部诸郡铁路公司的清算档案中。他做了审计师“应该”做的事——追查每一笔大额交易,核对银行账户余额,实地检查公司声称拥有的资产的实际情况。他用了不到六周时间就发现了问题。赫德森在东部诸郡铁路公司虚报的资产价值超过二十万英镑;他在约克-北米德兰铁路公司将资本金挪用于个人开支,包括伦敦豪宅的装修和政治竞选活动;他在多家公司之间进行了未经授权的资金转移,用一家公司的现金支付另一家公司的股息,制造出所有公司都盈利的假象。
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在1849年4月公布,结论是赫德森“系统性地利用其控制的公司为其个人利益服务,并在此过程中欺骗了股东和债权人”。赫德森被迫辞去所有职务。他在约克火车站外的雕像被愤怒的市民推倒,本人逃往欧洲大陆躲避债权人的追索。
但这不是故事的结束,甚至不是故事最重要的部分。最重要的部分在议会。因为铁路危机不是第一次金融灾难,但它是第一次让议会无法再用“惩罚骗子”来回应公众愤怒的危机。赫德森不是孤独的罪犯,他只是被抓到的最有名的那一个。几乎每一家倒闭的铁路公司都有类似的问题——董事会控制所有信息,审计师只审查董事会愿意提供的那部分账目,股东在股票变成废纸之前看不到任何真实数据。这不是偶发的道德失败,这是系统性的制度失灵。而制度的中心,正是那个从南海泡沫以来从未被认真审视的安排:审计师由被审方选定并支付报酬。
议会在危机爆发前就已经在讨论公司法改革了。1841年,时任贸易委员会副主席的威廉·格莱斯顿推动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合股公司的法律框架。格莱斯顿当时只有三十二岁,进入议会不到十年,但已经因其出色的辩论能力和对行政细节的掌握而引人注目。他后来成为维多利亚时代最伟大的首相之一,但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他只是一个试图解决一个具体问题的年轻政治家:公司的数量在急剧增加,但管理公司的法律还停留在十七世纪特许公司的时代。
格莱斯顿的委员会花了三年时间收集证据、听取证词、研究案例。1844年,委员会提交了报告,核心建议是:所有合股公司必须在贸易委员会注册,必须提交公司章程、董事名单和招股说明书,必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交资产负债表。这是一个简单而有力的逻辑——既然法律允许公司从公众手中募集资金,法律就有义务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判断投资风险所需要的信息。但“信息”这两个字一旦进入法律文本,就会立即引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谁来提供信息?谁来验证信息的真实性?
议会辩论记录显示了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的分裂。1844年6月,下议院就《合股公司法》草案进行二读辩论时,曼彻斯特议员约翰·布莱特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布莱特是反谷物法运动的领袖,来自新兴工业城市,代表着与旧贵族地主完全不同的政治力量。他在发言中指出,如果审计师由公司董事任命并支付报酬,就不可能期待他们对董事的行为进行真正独立的审查。布莱特建议,审计师应由贸易委员会任命,费用仍由公司承担,但任命权和标准制定权应归于政府。
这个建议很快遭到了否决。否决的原因不是原则性的——没有人站起来说审计师的独立性不重要——而是实践性的。贸易委员会的官员在听证中作证说,如果政府负责任命所有注册公司的审计师,所需要处理的任命事务将## 将极其庞大。1844年的英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国家。整个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足百人,就连海关和消费税的征管都主要依赖地方兼职官员。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贸易委员会每年为数百家甚至数千家公司任命审计师,在行政上根本不可行。
另一个被提出来的方案是由股东直接选举审计师,董事会不得干预提名。这看起来更可行,但同样遭到了狙击。罗伯特·洛——一位以刻薄口才著称的律师议员,后来担任过财政大臣——在辩论中指出了这个方案的核心漏洞。洛观察到,在大型合股公司中,股东分散在全国各地,彼此互不相识,缺乏,缺乏协调机制。选举权名义上在他们手里,但提名权在董事会手里.而在缺乏有效组织的情况下,谁控
洛的观察是准确的。十九世纪中期的合股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达到数千人,散布在英国各地,没有委托投票机制,没有机构投资者来协调小股东的行动,没有证券监管机构来保护投资者权益。“股东选举审计师”在实践中几乎总会变成“董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股东大会橡皮图章通过”。后来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但议会必须通过一部法律。铁路危机造成的社会压力太大了。每天都有铁路公司倒闭,每天都有投资者发现自己一生的积蓄化为乌有。《泰晤士报》连续发表社论要求政府行动。《经济学人》——这本杂志在1843年刚刚创刊,从一开始就以倡导自由市场但同时承认合理监管的必要性著称——在1849年发表了多篇文章,呼吁建立强制性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压力从四面八方涌来。
1844年《合股公司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的。这部法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的公司注册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所有合股公司在成立时必须向贸易委员会注册登记,要求公司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交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甚至要求公司保存完整的会计记录并允许股东查阅。以当时的标准看,这已经是一次重大的制度进步——在此之前,公司甚至连注册都不是强制的。
但关于审计,这部法律只写了最基本的规定。没有资格要求,没有独立标准,没有工作范围的定义,没有责任条款,甚至没有规定审计报告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法律只说了两件事:公司应该任命一名或多名审计师;审计师的报酬由公司支付。
就是这两句话。它们完成了从商业惯例到法律规范的转化。“由被审方付费”不再只是市场上的惯例,它变成了法律上的安排。它获得了国家的背书,从此成为制度的一部分,成为任何后来的改革者都必须面对的前提。
议会为什么做出这样的选择?辩论记录提供了答案。1844年7月,在上议院的辩论中,大法官林德赫斯特勋爵说了一段后来被反复引用的话。林德赫斯特是保守党人,以法学造诣深厚和立场保守著称。他说,议会必须在两种方案之间选择——要么让政府承担审查公司账目的责任,要么让公司自己承担这个责任并将结果向公众披露。第一种方案意味着建立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费用由纳税人负担,效果却无法保证,因为政府官员和公司董事一样可能犯错或被欺骗。第二种方案虽然不完美,但它是可行的,负担得起的,并且与英国的自由传统保持一致。
“可行的,负担得起的。”这两个词是整个立法选择的密码。十九世纪中期的英国政治,无论哪个党派,都深深植根于对国家权力的警惕和对财政纪律的执着。贸易委员会只有几十名工作人员,内政部的年度预算不到一百万英镑。英国没有所得税的常态化征收——所得税是拿破仑战争期间的临时措施,战争结束后就被废除了,直到1842年才重新引入,而且税率极低。在这样一个小政府和低税收的国家,建立一支由政府雇佣和管理的审计师队伍,对所有注册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在财政上不可行,在行政上不可能,在意识形态上与整个时代的政治信念相抵触。
所以议会选择了阻力最小的路径。将审计设定为公司的法定义务,由公司自行承担费用,政府通过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形式上的监督。这个选择在当时看来是理性的、务实的、甚至进步的——因为在此之前,公司连注册和信息披露都不需要。1844年法案相比于之前的完全自由放任,确实是一次制度跃进。
但它也锁定了一个结构性的矛盾。审计师的法律义务是保护股东和公众的利益,但他们的经济生计完全取决于管理层的聘用决定和报酬支付。这两个东西——法律责任和经济依赖——指向完全相反的方向。当公司经营良好、管理层和股东利益一致时,这个矛盾不会暴露。但当公司出问题时,当管理层最需要掩盖真相时,审计师就面临着一个不可能的选择:履行法律义务意味着得罪付钱的人,服从付钱的人意味着背叛法律责任。
这个矛盾在当时就有人看到了。1845年,一群爱丁堡的会计师向议会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的措辞经过了精心斟酌——既表达了专业人士的公共关切,又避免了触怒那些可能成为未来客户的商界人士。请愿书的核心诉求是:在新公司法中加入审计师资格认证的条款。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称会计师并被公司任命为审计师,如果审计师的报酬完全由被审方决定而没有任何职业标准的约束,审计的质量和独立性将无法保障。
议会没有采纳这个建议。不是因为议员们反对职业标准,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行业内部的事情,不应该由法律来规定。有一位议员在辩论中说——他的名字在记录中无法确定——如果一家公司雇佣了不称职的审计师并因此遭受损失,那是公司和股东自己的错误。让市场来决定谁有资格做审计师。
这是典型的十九世纪自由主义逻辑:问题不在制度,在个人;不在结构,在执行;只要市场参与者更谨慎、更诚实、更有能力,一切都会好起来。
但这种逻辑忽略了权力不对称。当审计师的报酬由被审方决定时,被审方有动机也有权力选择那些“灵活”的审计师,而不是那些“严格”的。市场不会自动惩罚这种行为——因为那些选择严格审计师的公司,如果因此暴露了不愿意暴露的问题,反而可能在短期内遭受更大的损失。市场奖励的不是真实性,而是市场信心。而市场信心往往建立在漂亮数字的基础上,而不是真实数字的基础上。
但议会的选择确实催生了一个行业。1844年法案创造了史无前例的审计需求。每一家注册的合股公司都需要任命审计师,都需要有人来准备、审查和签署资产负债表。第一批职业会计师事务所迅速在伦敦、爱丁堡、格拉斯哥和曼彻斯特成立。它们的创办人看到了这个新兴市场的商业潜力。
爱丁堡的詹姆斯·麦克莱兰是这群人中的典型。他原本是律师,在四十年代转型做会计服务,敏锐地意识到审计不仅是一门生意,也是一种专业权威的建构。1853年,麦克莱兰联合爱丁堡其他四十八名会计师,向维多利亚女王提交请愿书,请求授予他们皇家特许状,成立爱丁堡会计师协会。请愿书精心选择措辞,强调会计师不是普通的记账员,而是需要专业知识、系统训练和道德自律的专业人士。会计师的职责不只是检查数字加总是否正确,也是对商业交易的实质进行判断,对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做出认证。1854年,皇家特许状获准,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正式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职业会计师团体。随后几年,格拉斯哥和阿伯丁也成立了类似组织。在伦敦,会计师们在1870年成立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的前身组织。
这些早期职业团体的策略很清楚:建立准入门槛,控制市场供给,提升社会地位。他们制定了考试制度、学徒要求和职业道德准则,试图将“会计师”从一个模糊的商业服务称谓转变为一个受人尊敬的专业头衔——像医生和律师那样。这种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是成功的。到十九世纪末,特许会计师已经成为英国社会中一个被认可的专业身份。但这种专业化过程也产生了预期之外的后果。它强化了审计寻租复合体的形成。
这个概念描述的是一种利益联盟:审计师需要公司的审计合同来维持收入和职业发展;公司管理层需要审计师的签字来满足法律要求和维持市场信心;监管者需要审计师的专业知识来弥补政府监督能力的不足。三方各取所需,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均衡。在这个均衡中,“由被审方付费”不只是一种法律安排,也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会计师通过接受这种安排获得了市场准入和职业垄断地位,作为交换,他们不会真正挑战管理层的财务决策——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出于腐败,而是出于一种行规式的共识:既然你付我钱,我就不会让你太难堪。这不是阴谋,这是制度逻辑的必然产物。
早期职业会计师们对这个问题并非毫无意识。1855年,爱丁堡会计师协会的首任主席詹姆斯·布朗在会员大会上发表演讲,坦率地谈到了这个困境。他承认,会计师的位置是微妙的——由公司雇佣并支付报酬,但职责要求对公司的账目进行独立判断。当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会计师站在哪一边?法律说应该保护股东,但雇佣合同说应该服从雇佣者。布朗的答案是职业精神。他说,只有通过严格的技术训练和坚定的道德自律,才能在这种利益冲突中保持独立。必须让公众相信,特许会计师不会因为收了客户的钱就出卖自己的判断。这是专业权威的基础。
这听起来合理,甚至高尚。但它漏掉了一个根本问题:如果职业精神真的足以克服利益冲突,为什么每次金融危机都会暴露大规模的审计失败?如果道德自律真的能保证独立性,为什么外部监管仍然是必要的?这些问题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没有得到认真回答,因为提出这些问题的力量太弱了,而从现有制度中获益的力量太强了。
1855年,议会通过了《有限责任法》。这部法律将有限责任的保护扩展到所有注册的合股公司。在此之前,有限责任是一种需要专门特许状或议会法案才能获得的特权。《有限责任法》改变了这一状况:任何注册公司只要满足基本的披露要求,其股东的责任就限于其出资额。这是十九世纪公司法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极大地鼓励了投资,降低了创业风险,但也极大地增加了对审计的需求——因为有限责任意味着,公司一旦破产,债权人和小股东几乎完全依赖财务报表来评估自己的处境。
在《有限责任法》的立法辩论中,审计独立性的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但这次,反对改革的力量更强大了。因为在过去的十一年里——从1844年到1855年——特许会计师行业已经成长为一个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他们在议会有游说能力,在公众中有专业声誉,在商业界有客户网络。他们成功地让议会相信,审计质量的问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来解决,不需要改变付费结构。增设政府干预只会增加成本,降低效率,破坏市场灵活性。1855年法案的最终文本没有对审计做出任何新的实质性规定,它重伸了1844年法案的原则——公司必须任命审计师,审计师由公司支付报酬。
但在1855年之后,这个原则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因为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失败对股东的冲击,却放大了信息不对称对债权人的危害。债权人不能指望股东会积极监督公司管理层——股东的损失上限已经被锁定了。他们只能指望审计师。但审计师仍然完全依赖管理层的聘用和付费。
信任三角债在这个时期完成了它的制度化。这个概念描述的是一个无法清偿的债务循环:被审方欠投资者真相,因为投资者把真金白银交给了他们;审计师欠被审方服务,因为被审方支付了审计费用;投资者欠审计师信任,因为他们依赖审计报告来做决策。但在“由被审方付费”的结构下,审计师是被审方的债务人——他们收了钱,要交付服务——而不是投资者的债权人。投资者对审计师的“信任”是一种没有法律保障的单向期待,审计师对被审方的“服务”却是有合同约束的法律义务。
当被审方和投资者利益一致时,这个矛盾隐藏在水面下。公司赚钱,管理层想展示利润,投资者想看到利润,审计师只需要确认这些利润确实存在——三方都满意。
但当被审方和投资者利益冲突时——当公司亏损,当管理层试图掩盖,当欺诈正在发生——结构性矛盾就会撕裂所有关于职业精神的修辞。这就是为什么整个十九世纪后半叶,每次铁路公司倒闭都遵循相同的剧本:公司破产,股东和债权人损失惨重;调查发现,公司在倒闭前很长时间就已经资不抵债;但审计报告一直显示财务状况良好;然后审计师说,我们没有发现欺诈,因为我们没有被授权去查那些东西,我们的工作范围是由董事会决定的,我们收到的账目显示一切正常,我们尽到了职业责任。
按照当时的标准,他们确实尽到了。因为“当时的标准”本身就是问题。没有法律定义什么是审计,没有准则规定审计师必须做什么,没有机制确保审计师独立于管理层。1844年法案要求公司任命审计师,但没有说审计师必须是独立的。1855年法案授予了有限责任,但没有要求审计师对债权人负责。法律创造了一个形式上的审计制度,把实质内容留给了市场,留给了行业自律。
而行业自律的结果是什么?是继续沿着阻力最小的路径滑行。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特许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学徒制培养出一批又一批从业人员,他们在事务所里学习记账、查账和破产清算的技术,穿着体面的西装,收取体面的费用,享有体面的社会地位。他们为自己是“专业人士”而自豪——不是商人,不是雇员,而是像医生和律师那样拥有独立判断权的专业群体。
但他们不是独立的。这一点在1866年再次得到了验证。那一年,伦敦最大的贴现银行欧沃伦-格尼银行倒闭,引发了一场严重的银行挤兑风潮。储户在银行门口排成长队,要求提取存款,一家又一家中小银行被迫关门,恐慌从一个城市蔓延到另一个城市。英格兰银行不得不介入,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来防止整个支付系统崩溃。事后的调查发现了什么?欧沃伦-格尼银行的账簿多年来一直存在严重问题,坏账被伪装成正常贷款,亏损被隐藏在复杂的关联交易中,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字与银行的真实财务状况相差甚远。但银行的审计师——一家在伦敦已经颇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出具了干净的审计意见。
银行倒闭后,愤怒的储户和股东试图追究审计师的责任。案件进入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审计师的职责是检查公司的账目是否真实反映了其财务状况,而不是盲目接受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这是对审计师职业责任的一次重要司法确认。但随后法官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师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审计师违反了具体的法律义务。最终,审计师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
这个判决震动了法律界和会计界。它暴露了一个残酷的事实:即使所有人都知道审计失败了,即使审计师的疏忽导致了巨大的损失,现有的法律框架也无法有效地追究其责任。法律规定了审计的形式——公司必须任命审计师,审计师必须出具报告——但没有规定审计的实质内容。形式是清晰的,实质是空洞的。
议会再次面临改革的压力。1867年,《铁路公司法》修正案提交到了下议院。一些议员提出,应该要求铁路公司的审计师由贸易委员会任命,或者至少由股东在不受董事会干预的情况下独立选举产生。这些提议再次被否决了。否决的理由与1844年惊人地相似:成本太高,行政不可行,与自由传统不符。
但这次辩论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参与者。特许会计师行业主动介入了立法过程。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的前身组织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备忘录,明确反对改变审计付费模式。这份备忘录的逻辑很清楚:由公司支付审计费用是最有效率的安排,任何试图由政府任命或支付审计师的方案都会导致审计质量下降和政府权力不当扩张。备忘录还特别强调,现行制度已经通过职业自律得到了显著改善,特许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会计师保持独立判断,无论费用由谁支付。
这份备忘录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表明,审计寻租复合体已经足够成熟和强大到主动捍卫给予它生命的利益结构。会计师行业不再是被动的立法遵从者,而是主动的制度维护者。“由被审方付费”不再仅仅是议会单方面做出的选择,也是行业的选择——因为这个模式保证了行业的市场规模、收入来源和职业自主权。
到六十年代末,现代审计制度的基本结构已经完全定型。审计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政府的公共职能;审计师由公司管理层任命并支付报酬;审计的工作范围和报告标准由行业自律决定,而不是由法律规定;审计师的资格由职业团体认证,而不是通过国家考试;审计失败的责任追究机制模糊不清,在实践中几乎无法落实。
这个结构一旦定型,就具备了极强的稳定性。任何试图改变它的努力都会同时遇到三道防线。第一道来自公司管理层——他们不想失去选择审计师的权力,因为这等于失去了对信息流的控制。第二道来自会计师行业——他们不想失去自主定价和自律监管的特权,因为这等于剥夺了他们的市场租金。第三道来自政府——他们不想承担直接的监管责任和财政负担,因为这等于扩大行政权力和预算规模。三道防线都是基于理性的利益计算,它们在日常政治中几乎总是能够压倒以公共利益为名的改革呼声。
这个结构也不是英国独有的。随着大英帝国的殖民扩张和英国资本在全球的流动,英国的公司法模式——包括审计安排——被输出到了世界各地。英国殖民地直接继受了英国法律,与美国、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有密切贸易和投资联系的国家则在商法改革中将英国模式作为重要参照。审计师由被审方付费,这个诞生于十九世纪英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务实选择,逐渐变成了全球公司治理的默认设置。
乔治·赫德森在1871年死在了流亡中,身无分文。他的庞大铁路帝国早已分崩离析,财产被债权人瓜分殆尽,名字成为金融欺诈的同义词。《泰晤士报》在他的讣告中把他描述为铁路狂热的产物和牺牲品,一个警示后人的例子——当整个社会都沉迷于快速致富的幻觉时,诚实和谨慎就会被视为不合时宜的美德。
但这篇讣告没有触及真正的问题。为什么会有一个整个社会都沉迷于快速致富幻觉的时刻?为什么诚实和谨慎会被视为不合时宜?
答案不在人性的弱点——人性在铁路时代和在南海时代并没有什么不同——而在制度的设计。当法律将验证真相的职责委托给那些靠维持假象来谋生的人时,当审计师的经济利益与被审方而不是与真相的使用者绑定时,当“专业判断”这个模糊概念被用来为利益冲突提供体面的修辞外衣时,真相就变成了一种商品。它可以像铁路股票一样被交易、包装和操纵。
在伦敦,议会档案室保存着1844年《合股公司法》的原件。羊皮纸已经泛黄,墨迹开始褪色。关于审计的那两段条款只占了整部法律文本中很小的篇幅。两段文字,决定了此后一个半世纪里无数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命运。在约克,赫德森的雕像是后来被市民自发重建的——不是因为人们原亮了他,而是因为铁路确实改变了这座城市的面貌,而他在其中扮演了不可抹杀的角色。雕像基坐上刻着他的名字和生卒年份,没有提到欺诈,也没有提到那些在铁路泡沫中失去了一切的人。
东部诸郡铁路公司的清算持续了数年。股东们最终只收回了不到十分之一的投资。理查德森,那位利物浦的退休商人,在清算结束后回到了家乡。他没有破产,但他的积蓄消失了三分之二。他再没有买过任何公司的股票。他的儿子后来回忆说,父亲晚年经常翻看一份发黄的铁路公司半年报——那份报告上有审计师的签名,有漂亮的财务数字,有一切看起来完美无缺的证明。他把那份报告保留了一辈子,作为一个提醒:当有人拒绝让你看账本的时候,账本里一定有你不想看到的东西;而当有人让你看账本、但告诉你不需要担心那些数字的时候,情况往往更糟。
因为真相是可以被查清的。1721年的秘密调查委员会证明了这一点,1849年那些自行聘请独立会计师的股东们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查清真相的代价,始终没有人愿意持续支付。1844年的议会面对铁路投资引发的社会灾难,做出了他们认为最现实的选择。他们用一种低成本、可推广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替代了一个在行政上和财政上都不可行的政府审计方案。他们将审计设定为公司的法定义务,由公司自行承担费用,然后通过信息披露要求和股东监督来保证制度运转。他们也许没有更好的选择——在当时的财政约束、行政能力和意识形态下,改变付费模式确实面临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
但他们的选择不是一个临时的权宜之计,而是被写进了法律,获得了永久的制度形态。此后每当有人试图改变这种安排,都会撞上同一堵墙:法律已经规定由被审方付费,改变它需要修改法律,修改法律需要议会辩论,议会辩论触发各方利益集团的激烈博弈,而博弈的结果几乎总是维持现状——因为有太多人从现状中获益。
这就是1844年和1855年立法的真正后果。不是法律制造了审计付费的结构性问题——这个问题在这之前已经存在了一百多年——而是法律将这个问题固化了。它从商业惯例变成了法律规范,从可以讨价还价的安排变成了不容置疑的前提,从市场选择变成了国家背书。那条连接1721年和1849年的线索——秘密调查委员会证明了真相可以查清,但没有人愿意为查清真相持续买单——没有被切断,而是被编织进了更坚固的制度织物里。
东部诸郡铁路公司倒闭那一年,那位受股东委托查账的伦敦会计师在完成工作后回到了自己的事务所。他查清了真相,股东们付了他服务费。然后他继续为其他客户工作——那些客户中的大多数,仍然是需要审计服务的公司董事会。他生活在一个由法律和行业惯例共同构建的世界里,在这个世界里,审计师为被审方工作并收取报酬是正常的、合法的、被国家认可的安排。这个安排自洽地运转着,直到下一个赫德森,下一个泡沫,下一次让整个社会震惊的崩溃,再次短暂地撕开那层覆盖在利益冲突之上的体面的帷幕,让人们再次看到那个从未被解决的旧问题——只是每次都会换上一批新的面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