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章
性与繁殖的松绑
1962年,波士顿。一名已婚妇女在莱斯利·布拉德利医生的诊室里,拿到了一份折叠的说明书和一个月用量的白色药片。病历记录上写着:二十九岁,已有三个孩子,要求调节月经周期。处方笺上开具的是异炔诺酮-美雌醇复合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两年前批准它作为避孕药上市。这位妇女将说明书放进手袋,去药房取了药,回家后把药瓶放在浴室柜里。她不需要告诉丈夫,也不需要在任何登记册上签字。她的身体开始进入一个此前从未存在的状态:怀孕被暂时性地、可逆地悬置了。
同一个年份,东京。文部省发布了一份统计报告,其中有一组数字被反复引用:1961年度,四年制大学入学者中女性占比为百分之十八点三,而十年前这个数字是百分之十二点七。报告没有解释原因,只是在“备考”栏中注明了一句: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已从1950年的二十三岁上升至1960年的二十五岁。这两组数字之间没有连线,但连线本身正在成千上万个体决策中悄然形成。上一章结尾那个体内带着长效装置、却与制度安全网相隔数千公里的妇女,与此刻波士顿诊室里的这位妇女,构成了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前者被装置控制,后者开始控制装置。
这两个场景之间相距一万公里,但它们在同一个历史节点上并置,意义不在于地理对比,而在于它们共同指向一个正在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当避孕药作为一种可逆的、由女性主导的、不依附于具体性行为的

性与繁殖的松绑:历史出版插图
AI 生成插图,非史实影像。
医疗手段进入日常生活,性与繁殖之间那条绵延数千年的必然关联,开始被制度性地松动。
要理解这种松动的深度,需要先回到它发生之前的世界。在避孕药出现之前,人类并非没有避孕手段,但所有手段都带着一个共同特征:它们与性行为本身紧密绑定。体外排精需要男性在性交过程中精确控制;避孕套需要在性交前戴上;子宫托需要置入体内并在性交后保留数小时;安全期法需要对月经周期做长期记录并在排卵期禁欲。
这些手段都要求使用者在性行为发生的时刻做出决定,而这个决定的空间往往被激情、羞耻、权力不对等和知识匮乏所挤压。换句话说,避孕的决定不得不在最不适合做理性决策的时刻被做出,而执行这个决定的人往往是男性——因为主要的器具戴在男性身上,或者动作的控制权在男性手中。避孕药改变了这个空间结构。
它把避孕的决定从性行为发生的卧室,移到了医生诊室和药房柜台;从性交的时刻,移到了月经周期的第一天;从男性手中,移到了女性手中。
一个女人可以在早晨服药,晚上与丈夫同房,这两个动作之间不再有因果互动。她不需要在激情中打断节奏,不需要在黑暗中摸索避孕套,不需要在完事后立刻起身冲洗。避孕从一场性行为中的即时干预,变成了一种日常化、医疗化、与性行为在时间上分离的自我管理。这个分离的后果是多重的,而且它们几乎是同时在不同领域展开的。
最先出现的变化发生在教育领域。美国的数据可以提供一条清晰的曲线。1960年,也就是避孕药获批的那一年,美国女性获得学士学位的比例约为百分之三十五——这个数字在此前十年几乎没有变化。但到了1970年,这个比例跃升至百分之四十一。1975年,百分之四十五。1980年,百分之四十九。到1980年代末,女性获得学士学位的比例首次超过了男性,此后这个差距持续扩大。
同一时期,女性进入法学院的比例从1963年的百分之三点五上升到1980年的百分之三十四;进入医学院的比例从百分之五上升到百分之二十六。
这些数字背后有一个可以被经济学工具量化的因果关系。1970年,哈佛大学的两名经济学家克劳迪娅·戈尔丁和后来的合作者劳伦斯·卡茨,在多年后的一项研究中追踪了避孕药在不同州合法化的时间差异——美国各州对避孕药的可及性规定并不一致,有些州在1960年就允许已婚女性获得避孕药,有些州则晚至1965年之后才放宽限制,而对未婚女性的限制直到1972年最高法院判决后才全面取消。研究者发现,避孕药可及性每提前一年,该州女性进入大学的比例就上升一个百分点,进入专业学院的比例上升半个百分点。
更重要的是,避孕药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入学率上,还体现在毕业后的职业选择上:能够获得避孕药的女性,更倾向于选择需要长期投资的专业领域,比如法律、医学和工商管理,而不是那些可以随时中断的职业路径。
这个因果链条的逻辑是清晰的:如果一个女人无法可靠地控制自己何时怀孕,那么任何需要持续投入四到八年的教育和职业规划,都面临着被一次意外怀孕打断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只是个人的,也是制度性的——1960年代之前,美国许多大学和研究生院明确规定,怀孕的女学生必须休学,而已婚的女学生则被禁止住在宿舍。雇主在招聘女性时,也普遍把“会不会很快结婚生孩子”作为隐性筛选标准。在这些制度安排下,女性的人力资本投资被系统性地压低,不是因为她们缺乏能力,而是因为整个社会制度预设了她们的生育是不可计划的。
避孕药打破了这种预设。它让“规划生育时间”成为可能,而这种规划能力反过来又改变了女性在教育投资上的行为。如果一个女人知道自己可以在完成学业之后再怀孕,那么她就有动力去读研究生;如果她知道自己可以在律师职业起步之后再考虑生育,那么她就有动力去考法学院。以1970年代进入哈佛法学院的女性为例,她们中的许多人正是利用了避孕药带来的可规划性,才敢于投入三年的高强度学习——而在十年前,这样的选择几乎意味着放弃家庭。
教育与避孕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强化的关系:更多的教育使女性更有可能使用可靠的避孕手段,而可靠的避孕手段又使女性更有可能进行更长期的教育投资。这个相互强化的过程,在家庭层面产生了另一个后果:家庭规模缩小,而子女教育投入上升。
这个变化可以被人口学数据清晰地捕捉到。美国的总和生育率——即每个妇女一生平均生育子女数——从1950年代的三点五,下降到1970年代中期的二点一,再下降到1980年代的一点八。同一时期,家庭在孩子身上的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则持续上升。
1970年代的一项调查显示,拥有大学学历的母亲在子女教育上的支出,是同等收入水平但学历较低的母亲的两倍。这两组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当家庭减少生育数量,就能够在每个孩子身上投入更多资源;而当每个孩子获得更多资源,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就增强,这反过来又促使下一代更倾向于推迟生育、减少生育数量。一种新的生育模式——低生育率、高人力资本投入——在一个代际内就完成了自我强化。
但教育只是第一块倒下的多米诺骨牌。第二块是婚姻。1960年代之前,婚前性行为在大多数西方国家被视为道德败坏,而且它伴随着一个非常现实的恐惧:怀孕。如果一个未婚女性意外怀孕,她的选择极其有限。她可以试图找一个愿意结婚的男友——这种婚姻被称为“奉子成婚”,在1950年代的美国,大约一半的未婚怀孕以这种方式收场。她可以寻求非法堕胎,忍受危险与羞辱。她可以独自生下孩子,承受社会污名和经济困境。她可以把孩子送养,然后带着秘密返回正常生活。无论哪一种选择,其代价都是高昂的。
避孕药让婚前性行为与怀孕脱钩。这个脱钩不是一夜之间发生的,也不是单靠避孕药完成的——它还需要法律变革、道德规范松动和医疗服务可及性的扩大。但避孕药提供了一个技术前提:如果没有一种可靠的、由女性控制的避孕手段,那么所有关于性解放的言论都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因为意外怀孕的风险会持续地惩罚那些身体力行者。数据可以佐证这个变化。
美国的一项长期追踪调查显示,在1960年代初期,十九岁女性中有婚前性行为的比例约为百分之二十;到了1970年代,这个比例上升至百分之四十以上;到了1980年代末,这个比例接近百分之六十。同一时期,婚前怀孕的比例却在下降——不是因为性行为减少了,而是因为避孕更有效了。更重要的是,婚前性行为与结婚之间的时间间隔被拉长了。1950年代,一对情侣从发生性关系到结婚之间的平均时间间隔不到一年;到了1980年代,这个间隔延长到了三到五年。性与婚姻之间的顺序,从“先结婚后上床”变成“先上床后结婚”,再变成“上床不一定结婚”。
法律体系对这个变化做出了回应。1960年代之前,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他们不能继承父亲的财产,不能使用父亲的姓氏,甚至在某些州,他们被标注为“私生子”且这个身份会出现在出生证明上。最高法院在1968年至1972年间的一系列判决,系统地废除了这些歧视性规定。
1973年,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统一亲子关系法》,取消了“私生子”这个法律概念,规定所有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不论其父母是否结婚。这些法律变革的节奏与避孕药普及的节奏高度吻合,这不是偶然的——当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和法律争议增多,当越来越多的未婚女性选择留下孩子,旧的法律体系就变得不可维持。
婚姻制度本身也在发生变化。美国的无过错离婚法改革从1969年加利福尼亚州开始,到1985年覆盖了所有州。这场改革的核心是:离婚不再需要证明一方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婚姻关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
无过错离婚与避孕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但却是深刻的。当生育变得可以计划,婚姻就不再是生育的必要前提;当婚姻不再是生育的必要前提,婚姻的维系就不再以生育义务为中心;当婚姻不再以生育义务为中心,离婚的理由就更加多元,过错原则就更加难以操作。
一个不再被生育义务锁定的婚姻,是一个更容易解散的婚姻——这不是说避孕导致了离婚,而是说避孕使婚姻的定义从“生育共同体”更多地转向“情感与伴侣关系”,而情感关系的不稳定性天然高于生育义务。
第三块多米诺骨牌是国家人口政策。避孕技术普及之前,国家影响人口规模的主要手段是粗糙的:鼓励生育或限制生育,通过税收、补贴、禁令或宣传来调整家庭行为。法国在1920年通过了禁止避孕宣传的法律,称避孕为“民族自杀”;苏联在1936年限制了堕胎,试图提升生育率;
纳粹德国向“雅利安”家庭发放婚姻贷款,但要求贷款受益人生育至少四个孩子。这些政策有一个共同特征:它们把生育视为国家资源,个体家庭是这种资源的生产单位。避孕技术普及之后,国家人口政策的工具箱扩大了。政策制定者不再只能鼓励或限制生育数量,他们开始管理生育的年龄、间隔和质量。
1970年代,中国开始推行“晚、稀、少”政策——即鼓励晚婚、拉长生育间隔、减少生育数量——这个政策在1980年演变为“独生子女政策”。新加坡在1970年代推出了“两个就够了”政策,通过公共住房分配、税收优惠和堕胎合法化,引导家庭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到了1980年代,政府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生育越少,又反过来推出鼓励高学历女性生育的政策。北欧国家在1970年代开始提供带薪育儿假、公立托儿所和儿童津贴,试图在女性就业与生育之间建立一个被国家托底的平衡。
这些政策转向的共同逻辑是:当避孕技术使个体家庭能够精确控制生育,国家就不再能够简单地命令家庭生几个孩子,而必须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来间接影响生育决策。国家与个体之间的调控权争夺,成为一个新的政治场域。个体获得了更大的生育自主,但同时也进入了新的医学筛查、政策激励和身体监控网络。一个使用避孕药的女性,她需要定期接受医生的检查,以确认她没有血栓风险;
一个申请绝育补贴的女性,她需要证明自己已经生育了足够多的孩子;一个接受宫内节育器的女性,她需要被置入、被追踪、被取出。避孕的自主权不是免费的,它的代价是身体被纳入一套新的制度性管理。
这个代价在全球南方表现得更为尖锐。当印度在1970年代推行大规模绝育计划时,接受绝育的男性可以获得一台收音机或一笔现金,而接受宫内节育器的女性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置入。当孟加拉国的妇女在1970年代报告宫内节育器带来的持续性疼痛时,能够回到置入点复诊的不到一半。当巴西的贫困女性在1980年代接受皮下埋植剂临床试验时,她们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是用她们看不懂的葡萄牙语写的。这些事实构成了一个尖锐的悖论:避孕技术为女性提供了控制生育的工具,但获得这些工具的条件和后果,往往不在她们自己的控制范围内。监管博弈的边界停在了她们所在的国家之外。
现在,回到本章开头那个波士顿诊室里的妇女。她拿到的那盒避孕药,不是一个孤立的医学产品,而是一个制度性松动的前沿。
她把药片吞下去的那一刻,她的身体与未来的职业规划、婚姻选择和亲子关系之间,被重新布线。她不需要知道避孕药背后的激素机制——那是格雷戈里·平卡斯、约翰·罗克和他们的团队在1950年代完成的科学工作;她不需要知道异炔诺酮的化学合成路径——那是墨西哥城一家实验室里完成的工程转化;她不需要知道FDA批准避孕药之前的那场听证会——那是1960年5月,华盛顿,一个由男性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在讨论一种用于女性的药物是否应该被允许上市。
她只需要知道一件事:从今天起,她可以决定自己什么时候怀孕。但“决定”这个词,需要被拆解。她能够决定,是因为她有能力支付这笔费用——1962年,一个月用量的避孕药售价约为五美元,相当于今天的四十美元,如果没有保险覆盖,这对低收入女性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她能够决定,是因为她住在波士顿,而不是密西西比——当时美国一些州仍然禁止向已婚女性提供避孕药,禁止向未婚女性提供避孕药的法律则一直延续到1972年。
她能够决定,是因为她已婚——1960年代初期,大多数医生拒绝向未婚女性开具避孕药处方,因为那会“鼓励不道德行为”。她能够决定,是因为她拥有一个能够理解服药说明的教育水平——说明书上写着“从月经第五天开始,每天服用一片,连续服用二十天”,如果一个女性不识字或者不理解日历概念,她可能会用错。她能够决定,是因为她的身体没有出现禁忌症——如果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或者有血栓病史,医生可能不会给她开药,而在当时,许多女性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这些疾病。
换句话说,避孕药赋予她的自主权,是有条件的、有边界的、被阶级、地域、婚姻状况、教育水平和健康状况所中介的。性与繁殖的松绑,发生在结构性的不平等之中,它的受益人群是不均衡的。这个不均衡在国外表现得更加鲜明。1971年,美国国际开发署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避孕药具援助,但在最初的几年里,援助的重点是长效装置——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剂——而不是避孕药。
原因很简单:避孕药需要每天服用,需要持续供应,需要使用者理解服药周期,而宫内节育器只需要一次置入就可以管上几年。在资源匮乏、医疗服务网络稀疏的环境里,长效装置被认为更“高效”。
但高效是对谁而言?对援助机构而言,高效意味着用更少的钱覆盖更多的人口;对政府而言,高效意味着在更短的时间内降低生育率;但对使用者而言,高效可能意味着她无法控制何时开始避孕、何时停止避孕。一个印度村庄里的妇女,她被置入宫内节育器时按了手印,但她不知道这个装置的型号,不知道它的副作用,不知道如果出现问题该找谁,不知道这个装置的有效期是多长,甚至不知道它有一天需要被取出。她体内有一个装置在发挥作用,但这个装置的控制权不在她手中。
这就回到了第十一章结尾留下的那个追问:当长效避孕装置在制度安全网之外大规模使用,风险就持续地落到了那些最没有能力应对风险的人身上。
而这个追问在本章被进一步展开:避孕技术的普及确实松动了性与繁殖之间的必然联系,但这个松动的受益面是不均衡的,它的代价分配也是不均衡的。那些拥有教育、收入和法律保障的女性,能够更好地利用避孕药来实现生育自主;而那些处于贫困、低教育、医疗匮乏状态中的女性,更容易被置于长效装置的被动控制之下,她们的生育自主权被压缩为程序性的“知情同意”——而这张知情同意书上的手印,往往是在她们不理解内容的情况下按下的。
现在,可以回过来审视那个最强的反方解释了。有一种观点认为,避孕技术的演进主要由医学科学进步驱动,社会因素只是背景。这个观点不能说全错——如果没有内分泌学的突破,没有甾体化学的合成能力,没有临床试验的方法论,避孕药确实不可能被发明出来。但光是承认这一点,远不足以解释避孕技术如何塑造了20世纪后半叶的社会变迁。避孕药的科学原理在1950年代就已经被证实,但它的社会效应取决于谁能够获得它、在什么条件下获得它、获得它之后如何使用它。
这些都不是医学问题,而是制度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和文化问题。1960年,避孕药在美国被批准上市,但直到1965年,康涅狄格州仍然禁止向已婚女性提供避孕药——这个禁令直到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裁定违宪才被推翻。1972年,最高法院又在艾森斯塔特诉贝尔德案中裁定,禁止向未婚女性提供避孕药的法律同样违宪。避孕药的可及性不是由实验室决定的,而是由法庭决定的。
科学的进步提供了可能,但制度的变革才把可能变成现实。同样,避孕药的全球扩散也不是一个单纯的医学援助故事。它裹挟着人口控制的政治议程,裹挟着药企的商业利益,裹挟着援助国与受援国之间的权力不对等。1970年代,一些国际组织在发展中国家推行避孕项目时,把降低生育率作为首要目标,而忽视了使用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这种做法在1980年代遭到了来自第三世界国家的批评,一些女性主义者和人权组织开始质疑“人口控制”话语背后的权力结构:为什么是贫穷国家的女性被要求减少生育,而不是富裕国家的消费模式和资源占用被要求改变?这个质疑在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上得到了回应,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明确将“生育健康”和“生育权利”作为人口政策的基石,取代了此前的“人口控制”框架。这个转变本身就是一个政治斗争的产物,它表明避孕技术的扩散轨迹从来不是一条中性的科学传播曲线,而是一条被利益、权力和价值观不断争夺的曲线。
反事实分析可以在这里提供一个有用的工具,但必须谨慎使用。如果避孕技术没有在20世纪中后期实现工程化、产业化和全球扩散,世界会是什么样子?可以合理地推断,20世纪的人口压力会更直接地压迫粮食、就业和性别秩序。1950年,全球人口约为二十五亿;到2000年,这个数字已经增长到六十一亿。
如果没有避孕技术的普及,这个增长率可能会更高,而粮食生产的增长已经接近极限——1960年代的绿色革命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但化肥、灌溉和农药的边际效益在1970年代之后开始递减。更多的人口会加剧对土地、水源和就业机会的竞争,而竞争的结果往往会以最弱者的代价来结算。在性别秩序方面,如果没有可靠的避孕手段,女性的教育投资和职业参与就不会发生如此深刻的变化,她们的时间会更多地被生育和养育所占据,她们在家庭内部的议价能力会更低,她们在公共领域的可见度会更弱。
但反事实只是一种分析工具,它不能替代对具体制度和后果的说明。它不能用“如果没有避孕,世界会更糟”来论证“避孕的普及是好的”——这种论证方式既简化了历史,也回避了问题。避孕技术普及的历史不是一条直线,它充满了矛盾和代价:个体自主与国家调控之间的张力,富裕国家与贫穷国家之间的权力不对等,女性身体被赋权的同时也被医疗化和监控。这些矛盾不能用一个笼统的“进步叙事”来消解。
性与繁殖的松绑,确实使女性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生育自主,但获得自主的过程,也是她们的身体被纳入新的制度网络的过程。这个网络包括医学筛查——使用避孕药之前必须检查血压、血脂和血栓风险;包括政策激励——政府通过税收、补贴和住房分配来引导生育行为;包括制药产业的利益——避孕药是全球处方药市场上最赚钱的品类之一,而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往往是贫困国家的女性。
1962年,波士顿那位拿到避孕药的妇女,她不会想到自己正在成为这个庞大网络的一部分。她只是想要一个月经周期的调节,或者一个不再怀孕的喘息空间。但她的这个决定,通过数以百万计的类似决定,最终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结构。1970年,美国女性参加工作的比例是百分之四十三;到1990年,这个比例上升到百分之五十八。同一时期,美国女性的平均生育年龄从二十三点五岁推迟到二十七点一岁。家庭规模从平均三个孩子缩小到一点八个。法律体系从惩罚非婚性行为转向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人口政策从鼓励或限制数量转向管理生育年龄、间隔和品质。这些变化不是避孕药单独造成的,但没有避孕药,它们不可能如此深刻地发生。而那个印度村庄里的妇女,她按下的手印,标记了这条变化曲线的另一面。她体内的装置同样在发挥作用,但她没有获得波士顿那位妇女所拥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退出权。她与避孕技术之间的关系,不是自主的规划,而是被动的接受。
这个差异不是地理的,而是政治的。它来自制度安全网的边界,来自国际援助的议程设置,来自全球南北之间的权力落差。当性与繁殖的必然联系被技术松动,那些能够越过监管边界的女性,获得了生育自主的果实;而那些被阻隔在监管边界之外的女性,则承受了生育自主可能带来的风险。这个张力不会随着技术进步而消失,它只会随着避孕技术的继续扩散而被不断复制和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