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章

勾栏夜宴

同治十一年(1872年)冬,上海县衙门户房的书吏在整理本年度的税银账册时,将一沓“戏园捐”的票据单独誊录成册。这份账册如今躺在上海档案馆的库房里,纸页泛黄,墨迹褪色,但数字仍然清晰:丹桂茶园,全年缴纳戏捐银四百二十两;金桂轩,三百八十两;满庭芳,三百五十两。账册的备注栏里,书吏用蝇头小楷注明:“以上各园,均有女伶登台。”

这行小字,标记了一个时代的转折点。在此之前的二百年间,京师戏园里没有女人唱戏的位置。伶人全部是男性,旦角由男人扮演,观众席上的女客被严格隔离在两侧厢房。而此刻,在上海租界的戏园里,女人不仅坐在观众席上,还站到了舞台中央的灯光下。她们唱一整夜,拿一整夜的包银,然后在天亮时分卸妆散去。她们的存在,将夜间娱乐产业中的性别秩序撕开了一道无法弥合的裂缝。但这道裂缝的代价,从一开始就写在了账册的数字里。

明清两代的律例,对“乐户”和“娼优”的身份有明确的界定。《大清律例·户律》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同一条律文还规定,乐户的子女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不得与良民通婚,不得穿着与良民相同的服饰。他们被编入专门的户籍,世代承袭,不得脱籍。

在法律文本的逻辑里,这是一个被永久钉在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的身体是商品,他们的技艺是贱业,他们的夜间存在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污点。

但法律的措辞越严厉,往往意味着现实中的执行越松弛。明清两代的地方官府,对夜间娱乐场所的管理从未真正按照律例的字面意思执行。原因很简单:这些场所是城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的来源,是士商交际的平台,是城市繁荣的象征。

官府要做的不是取缔它们,而是管理它们——划定区域、登记从业者、征收捐税、维持秩序。这种管理的本质,是将一个法律上非法的行业纳入事实上的行政管辖,用税收和登记赋予它某种灰色的合法性。空间上的集中,是这种管理的首要手段。

以南京为例。明代中后期至清代前期,秦淮河两岸的“河房”是这座城市夜间娱乐的核心区域。这些河房并非单一的妓院,而是集住宿、宴饮、观剧、游船于一体的复合空间。河房临水而建,前门临街,后门通河。入夜之后,画舫从河房后门的水埠出发,载着歌妓和酒食在秦淮河上缓缓行驶。船上的灯笼映在水面上,丝竹声隔着水波传来,整条河变成了一条流动的夜市。

这种集中的空间格局,首先是官府有意为之的结果。明初洪武年间,朱元璋在南京设立“十六楼”——来宾、重译、清江、石城、鹤鸣、醉仙、乐民、集贤、讴歌、鼓腹、轻烟、淡粉、梅妍、柳翠、南市、北市——作为官营的娱乐场所,集中管理歌妓和酒肆。这十六座楼分布于城内不同区域,但都靠近城门或码头,便于官员和商人出入。

到了明代中后期,官营体系逐渐瓦解,民营的河房取而代之,但空间集中的格局保留了下来。秦淮河两岸的河房区,东起桃叶渡,西至武定桥,绵延数里,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夜间世界。

这种空间隔离,制造了一个悖论性的后果:它既是对从业女性的排斥和贬抑,也意外地为她们创造了一个相对自治的社区。在秦淮河房区域内,女性从业者之间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这里有师徒关系——年长的歌妓收年幼的女孩为徒,教她们唱曲、弹琴、应对宾客的礼仪;有合作关系——几个歌妓合租一艘画舫,分担船租和酒食成本,共享客源;有经济互助——遇到生病或年老无法接客时,同行之间会有借贷和接济。一些史料记载了名妓之间的交往和酬唱,她们在河房之间走动,互赠诗稿,交流曲谱。

这些活动,在主流社会的道德话语里被遮蔽了——人们只看到她们作为消费对象的身体,看不到她们作为劳动者的技能传承和社群关系。

清代文人捧花生的《秦淮画舫录》,成书于嘉庆年间,详细记录了秦淮河房歌妓的日常生活。书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诸姬晨起梳洗毕,即赴夫子庙前茶肆啜茗,谓之‘朝会’。午后归房,理妆待客。酉刻以后,画舫络绎出河,至亥末子初始散。”

这段描述揭示了一个关键的时间结构:这些女性的作息完全颠倒。她们的“早晨”从午后开始,“工作”从傍晚开始,“下班”在深夜。她们的生活节律与日间社会彻底脱节——当良家妇女在清晨洒扫庭院时,她们刚刚入睡;当良家妇女在傍晚关闭门户时,她们正在梳妆准备接客。

这种昼夜颠倒的节律,不仅仅是一种生活习惯,也是一种社会身份的标记。在明清时期的道德话语中,“夜”本身就带有道德危险性。良家妇女夜间不出门,这是妇德的基本要求。而歌妓们不仅在夜间出门,还在夜间工作,她们的整个生命都浸泡在黑夜里。

这使得她们在道德谱系上被彻底异化——她们不是偶尔触犯宵禁的人,而是“夜”本身的一部分,是被白昼秩序排斥出去的影子。

北京的情况与南京有所不同。清代北京内城严禁开设戏园和妓院,这是满清统治者刻意维持的政治空间秩序。内城是旗人的居住区,是皇权的核心地带,必须保持表面上的肃穆和纯洁。娱乐场所全部集中在南城——正阳门以南的宣南地区。这一带从明代起就是会馆、商铺和外来人口的聚集地,清代延续了这一格局。珠市口、虎坊桥、菜市口一带,酒楼、戏园、妓院鳞次栉比。入夜之后,内城各坊的栅栏关闭,街道寂静;而南城却是灯火通明,人声鼎沸。

这种空间格局,制造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夜间娱乐的参与者,是从内城“出”到南城的。无论是官员还是旗人,他们要在夜间寻欢作乐,就必须穿过正阳门,从秩序的空间进入放纵的空间。这扇城门,成了一道象征性的界限——门内是规矩,门外是欲望;门内是白日,门外是黑夜。

但北京戏园里长期没有女伶。清代前中期的戏曲演出,全部由男班承担。旦角由男性扮演,这是从明代延续下来的传统。女性不仅不能登台,就连在观众席上的位置也被严格限定。

戏园的两侧设有厢房,专供女客使用,中间的正座只对男性开放。这种性别隔离,是官方试图将女性从夜间公共空间中剔除出去的制度化努力——你可以来看戏,但你必须待在指定的位置,不能与男性观众混杂,不能成为被观看的对象。

这种格局在上海开埠后被彻底打破。同治初年,随着租界的扩张和商业的繁荣,上海逐渐取代苏州和扬州,成为江南地区新的娱乐中心。租界不受清政府法律的直接管辖,这为娱乐业的形态创新提供了制度缝隙。同治六年(1867年),广东籍商人罗逸卿在宝善街开设满庭芳戏园,从广东聘请女伶来沪演出。这是上海第一家公开以女伶为号召的戏园。随后,丹桂茶园、金桂轩等戏园纷纷效仿,女伶登台演出逐渐成为上海戏园的常态。

这一变化并非一帆风顺。清政府的官员多次试图禁止女伶登台,理由仍然是道德风化。同治十三年(1874年),上海道台冯焌光发布告示,严禁“妇女入馆看戏”和“女伶登台演唱”,违者“枷号示众”。但租界当局对此不予配合,告示成了一纸空文。

到了光绪年间,禁令事实上已经失效,女伶在上海的戏园里站稳了脚跟。女伶群体的出现,改变了夜间娱乐业的经济结构。在此之前,歌妓和妓女是夜间娱乐中女性从业者的主体,她们的收入主要来自陪侍和卖淫。女伶则不同——她们出售的是表演技艺,而不是身体。她们的收入来自包银(固定薪酬)和赏钱,而不是过夜费。这使得她们在从业者群体中占据了一个暧昧的位置:她们仍然被归入“娼优”的贱籍,但她们的劳动形式更接近技艺劳动者而非性工作者。

一份光绪年间上海丹桂茶园的包银账册残页,记录了女伶的收入情况。账册中列有“老生王桂芳,月包银六十元”、“花旦李桂香,月包银八十元”、“武旦周凤林,月包银一百二十元”等条目。这些数字意味着什么?同时期上海纱厂女工的月薪大约在三到五元之间,一名熟练的丝织女工月薪约为十到十五元。女伶的收入是普通女工的十倍甚至二十倍以上。

这份账册,用最枯燥的数字揭示了一个尖锐的事实:女性在夜间娱乐产业中的经济价值,远远高于她们在日间劳动市场中的价值。

但这种高收入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她们的身体和身份被双重商品化——她们既要出售技艺,也要承受“卖艺”带来的道德污名。

明清时期,文人阶层发展出一套精致的“品妓”文化,其集中体现就是“花榜”。花榜仿效科举考试的功名等级,对名妓进行品评和排名。入选者被分为“状元”、“榜眼”、“探花”、“传胪”等等级,评语模仿八股文的腔调,从容貌、才艺、谈吐、风韵等方面进行品鉴。这些花榜往往由文人在酒宴上评选产生,刊刻后在社会上流传,成为城市舆论的热点话题。

从表面上看,花榜赋予了名妓某种荣誉和知名度。入选花榜的女性,身价会大幅提升,客人趋之若鹜,她们的名字会被写入笔记和诗词,甚至流传后世。

但花榜的本质,是将女性身体彻底置于男性凝视的评判体系之下。它的逻辑与科举功名同构——都是通过一套等级化的评价标准,将人排列在金字塔上——但科举评判的是才学和文章,花榜评判的是容貌和风情。这种形式上的模仿,恰恰暴露了其内在的羞辱性:它将女性从“人”降格为“可品鉴之物”,将她们的才艺和容貌都变成了可供打分和比较的商品属性。

更深的悖论在于,花榜的评选者和品鉴者,正是那些在日间社会里高谈道德文章的士大夫。他们白天在衙门里处理公务,在书院里讲授经义,在文集中阐发妇德;晚上却在酒宴上评选花榜,为歌妓撰写艳诗,在画舫上流连忘返。这种昼夜分裂的生活方式,在明清士大夫群体中极为普遍。他们在白天和夜晚分别扮演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角色,使用两套完全相反的价值标准。

这种分裂不是个人的虚伪,而是制度性的——整个社会默认了夜间娱乐空间的道德豁免权,允许那些在白日里被严厉禁止的行为在黑夜中发生。但这种豁免权是单向的。它只豁免消费者,不豁免被消费者。士大夫在花街柳巷的夜游可以被美化为“名士风流”,但那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女性,却永远被钉在“贱业”的耻辱柱上。

男性消费者可以在天亮之后回到衙门和书院,恢复他们的体面身份;而女性从业者无论天亮与否,都是“乐户”、“娼优”,她们的贱籍身份不会因为任何个人的才艺或品德而改变。这种不对称的豁免结构,在律例中有着清晰的体现。

《大清律例》对嫖客的处罚远轻于对娼妓的处罚。律文规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而对娼妓本人及其家属,则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和身份贬抑。法律的眼睛是不对称的——它盯着女性的身体看,对男性的身体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四

苏州山塘河的画舫,是另一种形态的夜间女性社区。山塘河从阊门通往虎丘,全长七里,两岸集中了苏州最繁华的商业和娱乐设施。入夜之后,画舫从阊门外的渡僧桥一带出发,载着歌妓和酒宴向虎丘方向缓缓行驶。船上的灯笼映在水面上,丝竹声沿着河道传开。这种“船宴”往往持续到深夜,有时甚至通宵达旦。

与秦淮河房不同,山塘画舫是移动的夜间空间。它不受坊墙和栅栏的限制,可以在水路上自由穿行。这种移动性赋予了画舫上的女性一种特殊的行动自由——她们虽然仍然被限制在船上,但船本身可以到达城市的各个角落。她们在水路上看到的城市夜景,是那些被锁在深闺中的良家妇女永远无法看到的。

清人顾禄的《清嘉录》记载了山塘河夜游的盛况:“每至七夕、中秋、重阳诸节,画舫云集,笙歌聒耳。诸姬各执笙箫琵琶,坐船头度曲。岸上游人如织,至夜分始散。”

“坐船头度曲”这个细节——歌妓坐在船头表演,她们的身体暴露在两岸游人的视线中,成为被观看的景观。

但她们也在观看岸上的游人,她们的眼睛同样在审视这座城市。这种观看与被观看的双向性,赋予了她们某种有限的主动性——她们不只是被看的对象,她们也是看的主体。

但这种主动性是极其脆弱的。画舫上的女性仍然处于鸨母的控制之下,她们的行动范围仍然被限定在船上和河房之内,她们的收入大部分被鸨母和船主抽走。更重要的是,她们被排斥在日间社会的正常生活之外——她们不能像普通市民那样在白天逛街购物、走亲访友、参加庙会。她们的整个世界被压缩在夜晚的画舫上,她们的社交圈子被限定在同行和客人之间。这种看似自由的空间移动,实际上是一种更精致的囚禁——她们可以在水路上自由穿行,但她们的脚永远踏不上岸。

广州珠江上的花艇,是另一种变体。珠江花艇集中在东堤一带,是一种固定在江面上的大型木船,船上设有酒席和客房,歌妓在船上陪酒和表演。与山塘画舫的移动性不同,花艇是固定的——它不移动,客人乘小艇登船。

这种空间形态更接近秦淮河房,但它在水面上,这就制造了一种特殊的空间效果:花艇与城市之间隔着一道水面,这道水面既是物理距离,也是心理距离。登上花艇的人,会感觉自己暂时脱离了城市的规则和约束,进入了一个法外之地。事实上,珠江花艇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官府的管控之外。清代广州的官员多次试图清理花艇,但收效甚微。花艇业主通过行贿和寻求保护,维持着这个水上夜间世界的运转。这种半地下的状态,使得花艇上的女性处于更脆弱的位置——她们既不受法律的保护,也不受熟人社会的庇护,完全暴露在暴力和剥削之下。## 五

晚清上海女伶群体的兴起,为夜间娱乐业中的女性开辟了一条新的职业路径。在此之前,女性参与夜间娱乐的主要身份是歌妓和妓女,她们出售的是陪伴和身体。女伶则不同——她们出售的是表演技艺。她们在舞台上扮演角色,展示唱念做打的功夫,观众付费观看她们的表演,而不是购买她们的身体。这种交易形式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女性从业者的社会位置。

但这种改变是有限的。女伶仍然被归入“娼优”的贱籍,她们的社会地位并没有因为职业形式的改变而得到根本提升。更重要的是,女伶的身体仍然是被观看的景观——观众走进戏园,不仅是为了听戏,也是为了看“女伶”。戏园老板在广告中刻意强调女伶的容貌和风韵,“色艺双绝”成为标准的宣传用语。女伶的身体仍然是商品,只不过商品的形态从性服务变成了视觉消费。

光绪年间上海《申报》上刊登的戏园广告,清楚地显示了这种商品化逻辑。一则丹桂茶园的广告写道:“新到京都名角李桂香,色艺双绝,工青衣花旦,每晚准演新戏。”另一则金桂轩的广告则称:“特聘姑苏名伶周凤林,年方二八,容貌秀丽,唱工精妙。”这些广告在宣传技艺的同时,刻意强调女性的年龄和容貌,将“看女人”包装成“看戏”的一部分。

但女伶群体也在这种商品化的夹缝中开辟了某种自主空间。与歌妓不同,女伶有明确的职业分工和技艺标准。一名女伶要在戏园立足,必须经过长期的训练和舞台实践。她们有师徒传承体系,有行业规矩,有同行之间的竞争和合作。这种职业化的特征,使得她们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纯粹的身体商品化——她们出售的是经过训练的技艺,而不只是天生的容貌。

更重要的是,女伶的收入相对独立。包银是固定薪酬,由戏园老板按月支付,与客人打赏无关。这使得女伶在经济上比歌妓有更多的自主权——她们不需要依赖个别客人的慷慨,不需要在酒宴上讨好客人以换取赏钱。她们的收入来自她们的劳动,而不是来自她们与客人之间的私人关系。

但这种独立性也是有限的。戏园老板掌握着聘用和解雇的权力,女伶的生计完全取决于老板的决定。

光绪年间上海戏园女伶的包银账册显示,女伶的收入虽然远高于普通女工,但她们的工作极不稳定——戏园随时可能更换演员,一场病、一次意外、一次与老板的冲突,都可能让她们失去生计。而且,女伶的职业寿命很短,一旦年老色衰或嗓音衰退,她们就会被淘汰出局。## 六

明清律例对“乐户”和“娼优”的身份贬抑,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这种贬抑不仅针对从业者本人,还延伸到她们的子女。《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乐户的子女不得参加科举考试。这意味着,一个歌妓或女伶的儿子,无论多么聪明好学,都没有资格走进考场,没有机会通过科举改变社会身份。这条规定的残酷之处在于,它将贱籍身份变成了遗传性的——它不是惩罚一个人的行为,而是惩罚一个人的出身。你生下来是乐户的子女,你就永远是乐户的子女,你的子孙也永远是乐户的子孙。

这种遗传性的身份贬抑,制造了一个封闭的社会阶层。乐户只能与乐户通婚,他们的社会关系网络被限定在同阶层内部。这种封闭性在客观上强化了夜间娱乐业从业者群体的内部凝聚力——既然无法融入主流社会,就在自己的社区内建立完整的社交、经济和文化体系。

在秦淮河房和山塘画舫的世界里,这种内部体系清晰可见。女性从业者之间有师徒关系、合作关系、借贷关系和情感支持网络。她们有自己的行话、规矩和节庆仪式。

她们在农历七月十五中元节举行“盂兰盆会”,超度死去的同行;在八月十五中秋节举行“拜月”仪式,祈求姻缘和财运;在年底举行“封箱”仪式,停演数日以示休息。这些仪式和习俗,构成了一个与主流社会平行的小传统——它不被正统文化承认,但在从业者群体内部具有真实的社会功能。这种内部体系的另一个功能,是提供有限的上升通道。

一个底层歌妓可以通过技艺提升和名声积累,逐渐上升到较高的位置——从普通歌妓变成名妓,从名妓变成鸨母或戏班班主。这种上升当然极其困难,绝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困在底层,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可能性,一个值得努力的方向。晚清上海女伶群体的兴起,为这种内部体系增添了新的维度。

女伶的职业化程度更高,技艺传承体系更规范,收入也更稳定。一些成功的女伶甚至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和社会资源,能够在退休后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但这种成功的案例极其稀少,绝大多数女伶的命运仍然是在青春耗尽之后被抛弃,消失在历史的缝隙里。## 七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前后,上海租界的戏园夜场通常从酉时(傍晚六点)开始,持续到子时(深夜十二点)甚至更晚。一场演出包含五到七出折子戏,中间穿插杂耍和清唱。观众席上坐满了各色人等——商人、官员、洋行职员、外地游客、本地闲人。厢房里坐着女客,正座上挤着男客,后排站着买站票的底层观众。台上的女伶在煤气灯下唱念做打,台下的观众叫好、喝茶、嗑瓜子、递手巾把子。

这是近代中国城市夜生活的一个典型场景。在这个场景里,女性同时扮演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角色:台上的女伶是表演者,是目光的焦点,是夜生活的标志;台下的女客是消费者,是观众席的一部分,是夜间公共空间的参与者。这两种角色都在挑战传统的性别规范——女人不应该在夜间出现在公共空间,更不应该站在舞台中央被众人观看。

但这种挑战是以商品化为代价的。台上的女伶之所以被允许站在那里,是因为观众付了钱来看她;台下的女客之所以被允许坐在那里,是因为她们付了钱来消费。

金钱的逻辑暂时压倒了道德的禁令——在商业化的夜间空间里,支付能力比性别规范更有力量。这并不意味着性别规范失效了。它只是换了一种形式运作。

女伶的身体被包装成商品出售——广告强调她们的容貌和年龄,观众在台下品评她们的身段和扮相,文人在笔记里记录她们的风流韵事。她们在舞台上的艺术成就往往被忽略,而她们的身体特征则被反复书写和传播。她们是艺术家吗?在是的——她们经过长期训练,掌握了复杂的表演技艺,能够诠释经典剧目中的角色。

但社会不承认她们是艺术家,社会只承认她们是“女伶”——一个带有色情暗示的身份标签。这种身份的双重性,在夜宴散场后表现得最为清晰。子时过后,戏园散场。观众打着灯笼散去,街上的摊贩收拾摊位,巡捕开始夜间的最后一轮巡逻。后台里,女伶们卸下戏装,洗去脸上的脂粉,换上日常的衣服。铜镜前的水银剥落了边角,映出她们疲惫的面容。一个时辰前还在台上光芒四射的名角,此刻只是一个需要休息的普通女人。

她们走出戏园后门,穿过宝善街狭窄的巷子,回到附近的住所。这些住所通常是戏园老板统一租赁的房屋,几个女伶合住一间。房间里陈设简陋——一张床、一张桌、一把椅子、一个衣箱。墙上贴着戏单和年画,桌上散放着梳妆用具和吃剩的点心。她们在这里睡到第二天午后,然后起床、练功、梳妆、准备晚上的演出。这种生活是完全封闭的循环。

她们的世界由三个点构成:住所、戏园、往返于两者之间的短途路程。她们很少去其他地方——白天她们在睡觉,晚上她们在工作。她们与日间社会几乎没有交集。她们不认识清晨卖菜的小贩,不认识午后逛街的淑女,不认识傍晚散步的老人。她们只认识黑夜——黑夜里的街道、黑夜里的戏园、黑夜里的观众、黑夜里的自己。## 八

宣统元年(1909年),上海新舞台落成,这是中国第一座近代化剧场。新舞台采用了镜框式舞台和电气照明设备,观众席取消了厢房和正座的区分,男女观众可以混坐在一起。这座剧场的出现,标志着夜间娱乐空间的又一次转型——它更接近现代意义上的剧院,而非传统的茶园和戏园。

但女伶的位置并没有因此发生根本改变。她们仍然站在舞台上被观看,仍然被广告包装成“色艺双绝”的商品,仍然在散场后回到狭窄的住所,仍然被排斥在主流社会的正常生活之外。电灯照亮了舞台,但没有照亮她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夜间娱乐产业中的女性存在,从一开始就被嵌入了一个悖论性的结构之中。这个结构需要她们的存在——没有她们,夜生活就失去了重要的消费内容;

但这个结构又拒绝给予她们完整的社会承认——她们的存在被限定在商品化的框架之内,一旦超出这个框架,就会遭到道德话语和法律条文的压制。她们可以站在舞台上唱一整夜,但不能在白天走进学堂;

她们可以赚取比普通女工高十倍的收入,但不能摆脱“贱业”的身份标签;她们可以在画舫上自由穿行于城市的水路,但不能踏上河岸走进正常的社会空间。她们的自由是被严密限定的自由——自由的边界就是娱乐空间的边界,超出这个边界,自由就变成了危险。这种悖论性的存在状态,在日常化的商业娱乐中表现得最为清晰。

因为日常化意味着常态化、制度化、可预期——它不是节庆狂欢中的短暂越轨,而是每天都在重复的日常生活。在这种日常化的框架里,女性从业者的身体被纳入了一套精密的经济计算之中:她们的容貌值多少钱、技艺值多少钱、时间值多少钱、青春值多少钱。这套计算由戏园老板、鸨母、客人和市场共同完成,女性从业者本人几乎没有议价能力。

但她们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受害者。她们在缝隙中建立自己的社区网络、传承自己的技艺、积累自己的财富、维护自己的尊严。她们用劳动换取收入,用技艺争取尊重,用互助对抗剥削。她们的夜间存在,既是对性别规范的挑战,也是对这种挑战的代价的承受。

夜宴散场后,铜镜前卸妆的女伶看着镜中的自己。镜子里是一张疲惫的脸,脂粉洗去之后露出真实的皮肤纹理。这张脸不属于舞台,不属于观众,不属于戏园老板,只属于她自己。

但这个“自己”能维持多久?天亮之后她又要化妆、登台、表演、被观看、被品评。她的身体又要重新变成商品,她的面容又要重新变成广告。只有在散场后卸妆的这一刻,在这面剥落了水银的铜镜前,她才短暂地从商品变回人。这个画面凝结了本章所要讨论的全部张力:商品化与主体性、污名化与尊严、自由与代价、观看与被观看、黑夜与白昼、舞台与镜中的自己。这些张力不会消散。

它们将随着夜间娱乐产业的演变而不断变形——从秦淮河房到上海戏园,从歌妓到女伶,从煤气灯到电灯,形式在变,结构不变。而在周期性的节庆狂欢中,这些张力将以另一种方式爆发出来:当日常化的商业逻辑暂时退场,当集体性的狂欢取代个体性的消费,当短暂的脱轨取代常态化的压抑——那时,女性在夜间公共空间中的存在,又将呈现怎样的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