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章
赛神之夜
乾隆四十九年温州诗人赵贻瑄在《存修斋诗草》里留下的那组诗,夹在诗句之间有一条注。这条注只有几个字:官府巡行时曾出告示禁灯,没能禁住。它不像诗——诗要写灯火楼台、剪彩燃灯、结彩成楼台,要写城内外自三月初三至初十沿街悬灯、通宵不息。这条注是记录,是行政痕迹的残余,是一份没能生效的文件在地方志边缘留下的疤痕。
禁灯的告示出了,灯没禁住。这不是官府的失败,而是另一种秩序在夜间接管了城市。
这正是前章结尾所追问的图景:当日常化的商业逻辑暂时退场,当集体性的狂欢取代个体性的消费,当短暂的脱轨取代常态化的压抑——女性在夜间公共空间中的存在,便呈现出一种截然不同的面貌。
赵贻瑄写下这条注的时候,距离明代北京妇女元宵“走桥摸钉”的盛况已经过去将近两百年。距离清代福州“迎尚书”夜巡中女性沿街设香案的情景,则还有几十年才会被地方志详细记录。
但这些散落在不同年代、不同地域的赛神之夜,共享着同一种逻辑:节庆期间的夜晚,日常的性别规范被暂时搁置,女性在公共空间中的存在不仅被允许,甚至被鼓励。而官府对此的态度,也惊人地一致——先禁,禁不住,然后默许,最后在节庆结束后迅速恢复日常秩序。这不是偶然。这是机制。
要理解这个机制,得先回到一个更古老的节俗中去。珞巴族的旭独龙节是年节,核心内容包括聚餐、祭祀、歌舞、祈年和村寨联欢。过节时村民集中准备食物,共同饮宴,在歌舞活动中迎接新年并祈求来年丰收。仪式中通常有“纽布”主持祈福活动——“纽布”手持缀有彩色羽毛的棍杖,在村寨中挥舞念经,村民围聚歌舞,形成兼具宗教仪式和公共庆典性质的节日场景。夜间活动多围绕篝火展开,青年人借歌传情,老年人借歌追忆部落往事,歌唱、舞蹈和口头叙事在节庆空间中集中出现。
这个远离中原的节俗提供了一个理解赛神之夜的基本模型:节庆是一个暂时脱离日常的时间段落。在这个段落里,日常的行为规范——包括性别规范——被系统性地放松。
青年人借歌传情,意味着平日里受约束的男女交往在节庆期间获得了合法性。老年人借歌追忆部落往事,意味着集体记忆的传承也依赖这个特殊时段。歌唱、舞蹈和口头叙事在节庆空间中集中出现,意味着文化生产本身与节庆的非常状态紧密相连。
把这个模型投射到明清中国的赛神之夜上,结构上的高度相似便显现出来。明清方志中大量记载了各地城隍诞、妈祖巡游、盂兰盆会等节庆中的夜游习俗:妇女结队“走百病”、通宵守夜“坐夜”、抬神像夜巡时女性沿途跪拜。这些活动往往伴随灯彩、戏曲、市集,形成规模庞大的夜间人群聚集。在这些场景中,女性不仅是参与者,而且是仪式功能的重要承担者——她们的在场被认为具有祈福、驱邪的象征功能。
以明代北京元宵节的“走桥摸钉”为例。《帝京景物略》记载,元宵夜京师妇女结队出行,过桥摸城门钉,谓之“走百病”,又称“摸钉求子”。这个习俗的仪式逻辑非常清晰:过桥是为了“走”掉疾病,摸钉则是祈求生育——钉与“丁”谐音,摸钉即求子。
但更重要的是仪式的空间和时间特征。妇女们是在夜间结队出行,穿行于城市公共空间之中,触碰平日不会触碰的城门钉。这种行为在日常状态下是不可想象的——一个良家妇女夜间独自出门尚且困难,何况结队过桥摸钉?但在元宵节期间,这一切都被允许了。
清代福州“迎尚书”夜巡中女性沿街设香案的情景,呈现的是另一种参与模式。
福州把城隍或土神称为“尚书公”,每年特定日期抬神像夜巡,沿途居民设香案跪拜。女性在这个仪式中的角色是设香案、焚香、跪拜。她们不需要像北京妇女那样在城市空间中移动——她们在家门口完成仪式参与。但这种“家门口”的参与仍然意味着她们在夜间出现在户外,仍然意味着她们参与了公共的宗教活动。方志记载迎尚书之夜,焚香跪拜的女性人数之多,已经到了充塞道路的程度——这个描述本身表明,女性的参与规模已经改变了城市夜间的空间面貌。
江南地区的“待月”“踏月”则是另一种类型。中秋夜,妇女在庭院或户外等候月出,谓之“待月”;月出后结伴在月下散步,谓之“踏月”。
这个习俗的仪式性较弱,但同样发生在夜间,同样涉及女性在户外空间中的存在和移动。“踏月”往往持续到深夜,有些地方甚至通宵达旦。这些案例共同呈现一个模式:节庆期间,女性不仅被允许夜间外出,甚至被鼓励参与某些特定仪式。
但仔细看,这种“允许”和“鼓励”是有严格条件的。第一个条件:女性的夜间活动必须被纳入仪式程序。走桥摸钉是求子仪式的一部分,设香案跪拜是迎神仪式的一部分,待月踏月是中秋仪式的一部分。女性的夜间出行从来不是“无目的”的——它必须有一个宗教或节庆的理由。这个理由使得她们的出行变得在社会规范意义上可接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而是邻里舆论不会谴责、家族长辈不会阻止、官府巡夜不会盘查的那种可接受。
第二个条件:女性的夜间活动被限定在特定空间内。走桥摸钉的路线是从一座桥到一座城门,设香案跪拜的位置是自家门口,待月踏月的范围是庭院或邻近的街巷。这些空间都是被节庆仪式“圣化”了的空间——在节庆期间,这些空间暂时脱离了日常的属性,变成了仪式空间。
女性在仪式空间中的存在是被允许的,但一旦超出这个空间边界,日常规范就会重新生效。第三个条件:女性的夜间活动有时间限制。节庆结束后,一切恢复原状。
元宵节过了正月十六,迎尚书过了巡夜当晚,中秋过了八月十五——女性的夜间出行权也随之终止。官府对节庆期间发生的“越轨”行为往往事后追究;节庆中的女性活动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空间和仪式程序内。
这三个条件共同构成了赛神之夜的自由边界:时间上被限定在节庆期间,空间上被限定在仪式场所,行为上被限定在仪式程序之内。超出任何一个边界,自由就会变成“越轨”。
但即使有这些边界,赛神之夜仍然是前现代中国女性夜间出行权最充分的实现时刻。因为在这个特定的时空中,女性不仅能够合法地在夜间出现在公共空间,而且她们的在场被赋予了正面的仪式价值。她们不再是被观看、被品评的客体,而是仪式功能的主体——她们的祈祷被认为有效,她们的跪拜被认为虔诚,她们的参与被认为是节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种身份的转变是根本性的。
在日常的夜间经济中——无论是夜市女商还是勾栏女伶——女性在夜间公共空间中的存在,始终被商品化的目光所笼罩。女摊贩在卖糖粥、售花、当垆,她们的身体和劳动被标价;
女伶在台上表演,她们的容貌和技艺被估值。她们的存在之所以被容忍,是因为她们提供了某种可以被消费的商品或服务。
但在赛神之夜,女性参与节庆的行为本身不被视为商品——她们是来祈福的、来跪拜的、来踏月的,她们的在场本身就是仪式的一部分,不需要被标价。这正是赛神之夜与日常夜间经济最根本的区别:在节庆的非常状态中,商业逻辑暂时退场,宗教逻辑暂时接管。女性从被消费者转变为参与者,从客体转变为主体——虽然这种主体性是暂时的、有边界的,但它确实存在。
男性文人笔记中对“赛神妇”的凝视与书写,则揭示了这种主体性的另一面。即使是在宗教节庆中,女性的身体仍然被男性目光所捕捉。赵贻瑄的诗写的是灯火楼台,但“士女拥河桥”一句表明他注意到了人群中的女性。其他文人的笔记更直接——他们写“赛神妇”的装束、容貌、举止,带着明显的情色化目光。女性的宗教虔诚在他们的笔下,往往变成一种可以被观赏的景观。
这种凝视意味着,即使在节庆的非常状态中,性别权力关系也没有完全消失——它只是改变了形式。日常状态中的商品化目光,在节庆状态中变成了审美化或情色化的目光。女性仍然被观看,只是观看的理由变了。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在日常的夜间经济中,女性从业者的身体被观看,是因为她们在出售某种商品或服务——观看是消费的一部分。而在赛神之夜,女性的身体被观看,是因为她们在参与某种公共活动——观看并不直接关联消费。这种区别意味着,在赛神之夜,女性虽然仍然被观看,但这种观看不再具有直接的商业性质。她们的身体暂时脱离了商品化的逻辑。
当然,这种脱离是暂时的。节庆一结束,一切恢复原状。走桥摸钉的妇女第二天回到家中,继续遵守日常的闺门规范;设香案跪拜的女性第二天收起香案,回到日常的家务劳动中;踏月的女性第二天不再夜间出门。官府在节庆结束后重新严格执行宵禁,对节庆期间发生的“越轨”行为进行追究。
男性文人也会在笔记中,用回顾性的口吻描述“赛神妇”的种种,将她们重新纳入被观看的位置。
这种迅速的恢复,恰恰是赛神之夜之所以被容忍的原因。节庆的周期性确保了日常秩序的迅速恢复,狂欢因此成为安全阀而非颠覆力量。
官府之所以在禁灯失败后选择默许,不是因为放弃了管控,而是因为知道管控可以在节庆结束后迅速恢复。社会舆论之所以容忍女性夜间出行,不是因为接受了性别平等,而是因为知道这种出行是暂时的、有边界的、被仪式化了的。
安全阀的逻辑是这样的:一个系统如果完全封闭、完全没有压力释放的出口,最终会爆炸。因此系统需要有控制地开放一些出口,让压力在可控范围内释放。赛神之夜就是这样一个出口。日常性别规范对女性的空间限制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女性被限制在闺门之内,夜间不得外出,行动范围被严格限定。如果没有任何释放出口,这种压力会积累到危险的程度。节庆期间的夜间出行自由,就是一个有控制的释放出口。
它让女性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空间、特定的仪式中获得暂时的自由,从而缓解了日常规范产生的压力。压力释放之后,系统恢复原状,一切继续运转。
这个安全阀逻辑解释了为什么官府对赛神之夜的态度是“先禁,禁不住,然后默许”。禁是姿态——表明官府仍然坚持日常规范;默许是实质——官府实际上需要这个安全阀来维持系统的稳定。赵贻瑄诗中那条没能禁住灯的告示,就是这种双重态度的具体体现。
但安全阀逻辑也意味着,赛神之夜的“自由”从根本上是有限的、被设计好的、服务于系统稳定的。它不是对日常规范的挑战,而是日常规范的一部分——是系统为了维持自身稳定而预留的例外状态。女性在赛神之夜获得的出行权,不是权利的实现,而是压力的释放。释放之后,一切照旧。这就回到了本章的核心论断:赛神之夜是前现代中国女性夜间出行权最充分的实现时刻,但这种自由恰恰因为它被限定在“非常状态”中才被容忍——节庆的周期性确保了日常秩序的迅速恢复,狂欢因此成为安全阀而非颠覆力量。
他们禁过灯,禁过夜聚,禁过妇女入庙烧香——清代地方官在这方面尤其积极——但他们从未彻底禁绝过。因为他们知道,彻底禁绝意味着拆除安全阀,而拆除安全阀意味着系统压力无法释放。与其面对不可控的压力爆发,不如容忍可控的周期性释放。
温州拦街福的演变提供了一个长时段的观察窗口。拦街福的雏形最迟在乾隆年间已经出现。清乾隆《永嘉县志》记载:农历二月初一起,街巷“设醮禳灾”,名为“拦街福”,随后择吉日延续举办,至三月望日止。平阳诗人黄云岫在《静观楼诗集》写到仲春“迎会”,可见春季迎神赛会习俗已成形。到了嘉庆九年,拦街福已经发展成规模庞大的迎神赛会,夜间灯火、戏曲、市集俱全,“士女拥河桥,春城如锦”。
在这个过程中,官府的管控从未真正成功过。不是官府不想管,而是管不住——拦街福已经成为民间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周期性释放压力的安全阀。
同样的逻辑也出现在其他地区的赛神活动中。各地城隍诞的夜巡、妈祖巡游的夜祭、盂兰盆会的夜放河灯——这些活动都有女性的大量参与,都发生在夜间,都曾被官府试图管控,最终都不了了之。不是官府软弱,而是系统需要这些活动来维持稳定。
但安全阀逻辑也有一个隐含的前提:释放必须是可控的。如果节庆期间的“越轨”超出了可控范围,官府的容忍就会迅速转变为镇压。
明清笔记和地方志中不乏这样的记载:某地赛神期间发生男女混杂的丑闻,事后参与者被追究;某地迎神夜巡中发生盗窃或斗殴,官府随即禁绝了次年的活动;某地妇女借进香之名夜间远行,回来后受到族规惩处。这些案例表明,安全阀的容忍边界是非常清晰的:仪式化的、限定在特定时空内的、不挑战根本秩序的夜间出行可以被容忍;一旦超出了这个边界,惩罚就会降临。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赛神之夜的女性活动总是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空间和仪式程序内——不是女性不想走得更远、做得更多,而是整个系统在机制层面确保了她们不会走得更远、做得更多。
仪式的程序本身就是一种规训:走桥摸钉只能走指定的桥、摸指定的钉;设香案跪拜只能在自家门口;踏月只能在庭院或邻近街巷。这些程序不是中性的——它们规定了女性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走到哪里、不可以走到哪里。
从这个角度看,赛神之夜的自由其实是一种被精心管理的自由。它给了女性一个夜间出行的出口,但同时确保这个出口不会变成真正的突破口。它让女性暂时脱离日常的闺门规范,但同时用仪式程序重新框定了她们的行动边界。它允许女性在夜间公共空间中出现,但同时确保这种出现是被观看、被书写的——男性文人的笔记就是这种观看和书写的具体形式。
节庆中的声腔与戏曲演出为这种被观看的参与提供了另一个维度。清代李调元在《剧话》中记载了一种声腔的源流:女儿腔亦名弦索腔,俗名河南调。这条记载本身说的是声腔源流——一说由北曲弦索调直接发展而成,一说在明朝中后期中原盛行的时尚小令基础上吸收弦索等艺术精华发展而成——但它提供了一个理解赛神之夜文化机制的入口。
“女儿腔”这个名称表明,这种声腔与女性有关:可能是由女性演唱,可能是表现女性题材,也可能两者兼有。而它在节庆场合被演唱时,就构成了赛神之夜文化展演的一部分。女性在台下观看,女性在台上表演——这种双重在场,在赛神之夜的特定时空中成为可能。
地方戏曲的传承机制也嵌入在这个节庆生态中。清光绪十年创建于密县的密县八班是河南梆子科班,在光绪三十年的时候聘请了豫西一批资深艺人,新老结合,各有绝技,至民国初期名满豫西各县,被当地称为“万将无敌戏班”。这个科班的历史表明,地方戏曲的传承和发展依赖的是师徒相授、科班培养的机制,而这些机制又嵌入在更大的节庆文化生态中——没有迎神赛会、没有庙会演出,就没有戏班的生存空间。
赛神之夜的戏台上,梆子戏或弦索腔的演出往往通宵达旦。女性观众聚集在台下,构成了观众群的重要部分。在这个特定的时空中,她们可以名正言顺地在夜间观看演出——因为这是迎神赛会的一部分,是为神献演的戏,看戏就是参与仪式。
日常状态下女性看夜戏是要受舆论谴责的;但在赛神之夜,看戏成了一种宗教义务。但即使在这个时空中,性别规范也没有完全消失。戏台前的观众区往往男女分开——男性在前排或中央,女性在两侧或后排。有些地方的赛神活动中,女性甚至只能在特定的“女座”区域观看,不能随意走动。仪式化的自由仍然是有限度的自由。
赛神之夜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灯彩。灯火是夜间节庆的核心元素——没有灯火就没有夜间的公共空间。元宵的花灯、中秋的灯笼、迎神的火把、盂兰盆会的河灯,这些照明工具不仅提供了夜间活动所需的光线,而且本身就构成了节庆景观的一部分。灯彩的出现改变了城市夜间的视觉面貌:平时漆黑的街巷,在节庆期间变成了光的河流。
对于女性而言,灯彩的意义更加具体。在宵禁制度下,夜间出行最大的障碍就是黑暗——没有照明的街道是不安全的、不可通行的。灯彩解决了这个问题。灯火通明的街道变成了可以行走的空间,女性结队出行的物理障碍被暂时消除了。
走桥摸钉的妇女们提着灯笼过桥,设香案跪拜的女性在门口燃烛点灯,踏月的女性借着月光和灯火在街巷间行走——光使得她们的夜间出行成为可能。
但光也使得她们更容易被看见。男性文人的笔记中,“赛神妇”的形象总是在灯火中被捕捉的:灯下的面容、火光照耀的衣饰、月光下的身影。光既赋予了女性夜间出行的条件,也将她们置于被观看的位置。这是赛神之夜的一个内在矛盾:女性需要光来获得出行自由,但光同时也使她们暴露在他人的目光之下。这个矛盾无法解决,因为它是结构性的。
前现代的夜间公共空间本质上是不对女性开放的。赛神之夜通过仪式化、周期化的方式暂时打开了这个空间的大门,但打开的前提是女性必须接受被观看——因为公共空间本身就是被观看的空间。
男性在公共空间中也同样被观看,但他们拥有观看的主体地位;女性则更多是被观看的客体。这种不对称不会因为节庆而消失,只是暂时改变了形式。回到温州拦街福的例子。
赵贻瑄诗中“士女拥河桥”四个字精确地捕捉了赛神之夜的空间政治:河桥是交通要道,是城市公共空间的节点;士女“拥”在河桥上,意味着女性占据了平日不属于她们的空间;“拥”字本身也暗示了人群的密集程度——女性的参与规模之大已经到了“拥”的程度。
但赵贻瑄作为诗人的目光,本身就是在观看这个场景。他用诗句记录了这个场景,同时也将“士女”变成了可以被后人阅读的景观。这种观看与被观看的关系贯穿了所有关于赛神之夜的文献记载。
无论是方志的编纂者、笔记的作者、诗歌的创作者,还是官府的告示起草人,他们都在观看赛神之夜的女性参与者,并用文字将她们固定下来。我们今天能够知道走桥摸钉、迎神跪拜、待月踏月这些习俗,正是因为这些观看者留下了记录。但这些记录本身也携带着观看者的目光——或赞赏、或忧虑、或情色化、或道德化。
我们通过这些记录看到的,不是女性自身的体验,而是被男性目光过滤过的图景。这是历史研究无法回避的局限。
但即使透过这层过滤,我们仍然能够辨认出赛神之夜的基本结构:一个周期性的非常状态,在其中日常性别规范被暂时悬置,女性获得了最大限度的夜间出行自由;但这种自由被严格限定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和特定仪式程序之内;节庆结束后秩序迅速恢复;这种周期性的释放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确保了日常规范的长期稳定。
这个结构解释了为什么赛神之夜的女性自由始终无法转化为日常权利。安全阀的功能恰恰在于阻止压力的积累导致系统性变革——它通过周期性的小释放来避免大爆发。女性在元宵走了桥、摸了钉,在中秋待了月、踏了月,在迎神夜设了香案、跪拜了神像——这些行为释放了日常闺门规范产生的压力,使得她们在节庆结束后能够继续忍受日常的限制。赛神之夜不是对性别秩序的挑战,而是对性别秩序的维护——它通过提供暂时的例外来确保常规的持续。
但这里有一个潜在的矛盾:如果安全阀释放的压力越来越大,如果参与赛神之夜的女性越来越多,如果她们在节庆期间的行为越来越超出仪式程序的限定——那么安全阀本身就可能变成突破口。
明清两代的一些地方官已经意识到了这个危险。他们在告示中禁灯、禁夜聚、禁妇女入庙烧香,试图收紧安全阀的口径。但这些禁令的反复发布本身表明它们并没有真正奏效。民间对赛神之夜的参与热情超出了官府的控制能力。
那些走桥摸钉的北京妇女、设香案跪拜的福州妇女、待月踏月的江南妇女,她们的身影已经消失在历史的暗夜中。但她们年复一年在特定节庆夜晚走上街头的行为,累积成了一个沉默的集体声明:她们可以出现在夜间公共空间中,她们曾经出现在那里,她们会继续出现在那里——哪怕只是在特定的夜晚,哪怕只是以特定的方式,哪怕只是作为被观看的对象。这个声明没有写在任何宣言中,没有被任何理论所表述,但它比任何宣言都更持久、更广泛、更深入日常生活。它写在元宵的花灯下、写在迎神的香火中、写在中秋的月光里。
它写在每一个赛神之夜的每一个女性参与者的脚步中。乾隆四十九年温州拦街福的灯火早已熄灭。赵贻瑄诗中的剪彩燃灯和结彩成楼台已经消失在时间里。但他在诗句之间留下的那条关于禁灯告示的注仍然在提醒后来的读者:在节庆之夜灯火通明的街道上,在士女拥河桥的热闹场景背后,始终存在着两种力量的角力——官府的管控和民间的活力、性别规范的约束和实际出行的突破。
这两种力量不是对立的,而是共生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赛神之夜的完整图景:一个被容忍的例外状态,一个周期性的安全阀,一个自由与规训并存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即将面临它不曾预料到冲击:晚清上海租界里一种新的照明技术将彻底改变夜间公共空间物理属性——电灯不像花灯需要年年扎制、不像烛火需要时时添油、不像月光受制于阴晴圆缺;它每晚准时亮起将黑夜变成一种可以被稳定使用的时间资源当夜间出行不再依赖节庆例外状态,当灯光成为日常而非特例,赛神之夜作为安全阀的功能将面临根本性挑战。那些曾经只能在特定夜晚走上街头的女性,将发现一种新可能性正在城市另一端悄然成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