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章
川汉铁路公司的账簿
宣统二年五月二十日,一份由川汉铁路总公司总账房誊录的《上海分局往来账目另册登记事由》札记,被归入岳府街总账房的档案柜。札记正文仅有一行小字:“奉督宪札饬,将上海分局往来账目另册登记,原账存查。”这行字迹与账簿首页的题记墨色迥异,它被工整地抄录在一张素笺上,随后附入总册。
然而,这份旨在厘清账目的文书,并未能消弭账簿本身引发的疑虑——那本总册的封面签条上,“宣统二年”四个字虽写得端正,四角却残留着反复粘贴与撕揭的浆糊痕迹。管账司事对此的解释是年初换签时不慎撕破所致,但这无法解释为何破损与修补会精准地重复发生在同一位置。唯一的可能是,这册账簿在宣统二年被频繁调阅,每一次开合,都有人在那张脆弱的签条上留下了无声的痕迹。
这句话的精确含义,需要放在川汉铁路公司的权力结构中才能理解。“非我等股东所能问”——不是不想问,而是问了也没用。股东会的议程由总理控制,决议由总理执行,账目由总督派员核查,股东代表除了在年会上发发言、举举手之外,对公司的人事、财务和工程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决策权。
这种权力格局,在公司章程中就已经写定了。川汉铁路总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由总督奏设,官商合办”,总理“由总督奏派”,协理“由股东会推举,呈请总督批准”。这几条规定的实质是:公司最高人事权在总督,不在股东会。股东会可以推举协理,但总督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股东会不能罢免总理,因为总理是总督奏派的,只对总督负责。
这种权力结构决定了,当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时,股东没有制度化的纠错渠道。他们不能通过投票更换管理层,不能通过审计追查资金去向,不能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上书——向总督上书,向邮传部上书,向朝廷上书。
但上书的渠道同样狭窄:总督是公司的奏设者和监督者,邮传部是铁路政策的制定者,朝廷是最终的裁决者。股东的诉求在这三层关系中被反复折射,最终到达决策层时已经面目模糊。
宣统三年春天的股东年会结束后,一部分股东代表没有立即离开成都,而是留在岳府街附近的会馆里继续商议。他们商议的内容,在事后看来,是保路运动从经济诉求转向政治诉求的最初萌芽。但这些商议并没有留下完整的记录,我们只能从后来保路同志会的文件中找到一些零星的线索。
其中一份文件提到,股东们在商议中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朝廷强行接收铁路,股款如何保障?有人说应该要求朝廷全额退还股款,有人说应该要求朝廷以现金兑付租股票据,还有人说应该要求朝廷在四川境内另修一条铁路作为补偿。但这些讨论都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因为股东们自己也知道,这些要求朝廷不可能答应。
宣统二年五月二十日这一天,总账房里的司事们正在做一件他们每年此时都要做的事——编制上一年度的收支总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年的收支账目必须在次年五月之前编制完毕,呈报总督衙门备案,同时抄送一份给北京的邮传部。这个期限在纸面上是刚性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从来没有被严格遵守过。宣统元年的账目拖到了宣统二年五月才编出来,宣统二年的账目则要拖到宣统三年六月——那时朝廷已经宣布铁路国有,这份账目最终没有编完。
但五月二十日这一天,司事们确实在干活。总账房的大案上摊开着十几本分类账簿:租股收支册、购股收支册、官股收支册、铜元局余利划拨册、土药税附加征收册、盐斤加价收入册、上海分局往来账册、宜昌工程处用款册、成都总公司薪俸公费册。
每一本分类账上的数字都要汇总到总册里,每一项汇总都要附上原始凭证的编号和经办人的签章。这是川汉铁路公司成立七年来形成的一套账务流程,从表面上看,它具备了近代股份公司会计制度的一切形式要件:分类记账、凭证对应、年终汇总、多层审核。
但形式从来不等于实质。这套流程的真正功能,不是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与透明,而是为每一笔资金的去向制造一套合法的会计记录。至于资金本身是否用在了该用的地方,那不是账房司事们能够回答的问题——他们只管记账。
在编制宣统元年总册的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摆在了司事们面前:铜元局余利和土药税附加这两项收入,在总账中应该归入哪一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川汉铁路公司的股本分为三股:官股、商股和民股。官股来自省库拨款,商股来自绅商认购,民股来自租股摊派。但铜元局余利和土药税附加这两项收入,既不是省库拨出的官款,也不是绅商认购的商款,更不是农户缴纳的租股。它们是官府从特定税源中划拨给公司的款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官款拨补”,但在会计处理上却找不到对应的科目。
如果归入官股,那么官股的比例就会上升,公司的“商办”性质就会受到质疑;如果归入商股,那么这笔钱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股东,官府日后想要收回就会遇到法律障碍;如果单独列为一类,那么公司的股本结构就会变得异常复杂,每一种股本背后都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主张。
司事们最终采取的办法是:在总册中单独设立一个科目,叫做“官拨各款”,下面再分列“铜元局余利”、“土药税附加”、“盐斤加价”等子目。这个科目的性质在账面上是模糊的——它既不明确属于官股,也不明确属于商股,而是悬置在两者之间,等待日后由总督和股东会协商确定。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在技术上是权宜之计,在实质上却揭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川汉铁路公司的股本结构从一开始就是一笔糊涂账。公司号称“商办”,但它的主要资金来源却不是商业投资,而是官府从各种渠道筹集来的公款和摊派。
根据宣统元年的总册记录,当年公司实际收到的款项总额约为库平银三百二十余万两,其中租股正款约一百八十万两,占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六;铜元局余利约四十五万两,占百分之十四;土药税附加约二十八万两,占百分之九;盐斤加价约二十二万两,占百分之七;官股拨款约二十万两,占百分之六;绅商购股约二十五万两,占百分之八。
这组数字的含义是清晰的:川汉铁路公司的资金,只有百分之八来自绅商的自愿认购,其余百分之九十二来自官府的行政性筹集——租股是强制摊派,铜元局余利是官办企业的利润划拨,土药税附加和盐斤加价是税收附加,官股是省库拨款。这些钱在名义上都是“股款”,在实质上却更像是官府通过不同渠道征收的专项捐税。
这种股本结构决定了公司的权力结构。既然资金主要来自官府的行政性筹集,那么公司的控制权就必然掌握在官府手中。股东会里的绅商代表虽然可以发言、可以举手、可以联名上书,但他们无法改变一个基本事实:他们手里的股票,是用别人的钱买来的。
租股股东是数百万农户,他们从来没有出席过股东会,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名字被列在股东名册上;铜元局余利和土药税附加的最终负担者是全省的消费者和商贩,他们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盐斤加价的最终负担者是全省的食盐消费者,他们同样被排斥在公司治理之外。
真正坐在股东会里的绅商,只是这些资金的代管人,而不是所有者。他们既没有承担投资风险,也没有权利决定资金用途。这种格局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公司治理的失败:所有者缺位,代管者无权,控制者不负责任。
铜元局余利的划拨过程,是这种治理失败的一个缩影。铜元局是四川官办的最大铸币机构,每年铸造铜元数千万枚,利润丰厚。按照光绪三十三年总督锡良奏定的章程,铜元局每年应将余利的一半拨给川汉铁路公司作为股款。这个章程在纸面上是清楚的,但在执行中却从来没有清楚过。
铜元局的余利到底有多少,是由铜元局自己说了算的。铜元局的总办由总督委派,他向总督负责,不向铁路公司负责。每年年底,铜元局向总督衙门呈报一份收支清册,总督衙门核准后,再札饬铜元局将应拨款项解交铁路公司。
这个过程有三个环节可以操作:铜元局可以在清册中少报余利,总督衙门可以在核准时调整数字,铁路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可以重新入账。每一个环节都是一道筛子,每一道筛子都可以漏掉一部分银子。
宣统元年的铜元局余利划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一年铜元局实际铸造铜元约七千二百万枚,按照当时的铜价和工本计算,余利应在六十万两上下。按照章程,应拨给铁路公司三十万两。
但铜元局呈报的余利只有四十二万两,应拨款项相应减为二十一万两。总督衙门核准了这个数字,但在札饬中又加了一条:从这二十一万两中先行扣除铜元局垫付的铁路公司借款利息三万两,实际解交十八万两。铁路公司收到这十八万两后,在账面上将其中的十万两列为“铜元局余利股款”,另外八万两列为“铜元局垫款归还”。
这八万两的“垫款归还”在账面上冲销了公司对铜元局的债务,但这笔债务最初是如何产生的、用于何处、利息如何计算,在账簿中找不到任何原始凭证。管账司事在誊录这笔账目时,在摘要栏里只写了四个字:“奉札办理。”
土药税附加的情况更为复杂。土药税是清政府对国产鸦片的课税,四川是重要的鸦片产区,土药税收入在省库中占有相当比重。光绪三十四年,总督赵尔巽奏请在土药税项下每两附加二文,拨给川汉铁路公司作为股款。这个奏请得到了度支部的批准,但附加税的征收却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混乱。
土药税的征收由各州县衙门负责,附加税同样由州县经收。鸦片贸易是地下经济,税基本来就难以核定,加上各州县征收能力参差不齐,附加税的实际收入与预期相差甚远。更严重的是,州县征收的附加税在解交省库之前,往往被挪作他用——有的用来填补正税的亏空,有的用来支付衙门的行政开支,有的甚至直接进了知县的私囊。
等到解交到省库时,数目已经大打折扣。省库再划拨给铁路公司时,又要经过一次核算和调整。宣统元年的土药税附加,按照章程应征收约三十五万两,实际解交到铁路公司账上的只有二十八万两,差额高达七万两,约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这七万两的去向,在各级账簿上都有记录,但每一级记录的理由都不相同:州县说收不上来,省库说州县解交不足,铁路公司说省库划拨迟延。三层说法各自成立,七万两银子就这样在三层说法的缝隙中消失了。
这些数字不是秘密。宣统元年总册编制完成后,按照章程规定,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宣统二年四月的股东年会上,总册被摆在了股东代表面前。
代表们翻到铜元局余利和土药税附加的账页时,会场出现了骚动。一位来自重庆的股东代表站起来质问:铜元局余利为什么只有十八万两?去年的章程规定是三十万两,差额十二万两到哪里去了?土药税附加为什么只有二十八万两?按照税率和征收基数计算,至少应该有三十五万两,差额七万两到哪里去了?
这两个问题问得直接,但总理李稷勋的回答却绕了一个大弯。他说,铜元局余利的划拨数目是总督衙门核准的,公司无权变更;土药税附加的征收情况由省库掌握,公司只能收到多少算多少。至于差额的去向,他建议股东会推举代表,向总督衙门呈文询问。
这个回答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公司的确无权变更总督衙门的核准数目,也无权越过省库直接向州县催收附加税。但在政治上,这个回答等于承认了一个事实:公司管理层对资金没有控制权。股东会里的绅商代表们听懂了这句话的潜台词。他们不再追问铜元局和土药税的问题,而是转向了另一个更直接的问题:上海分局的账目。
上海分局是川汉铁路公司的资金枢纽。公司在四川筹集的股款,大部分要汇解到上海,存放在上海的钱庄里,用于采购进口器材、支付外籍工程师薪俸、以及作为向外国银行贷款的保证金。上海分局的账目,直接关系到公司资金的安全。但自从光绪三十四年上海分局设立以来,它的账目从来没有向股东会完整公开过。股东代表们只知道上海分局的负责人是施典章——一位在四川商界颇有声望的绅商,曾经担任过重庆商务总会总理——但施典章在上海的具体操作,公司管理层从来没有向股东会报告过。
宣统二年四月的股东年会上,重庆股东代表再次站起来,这一次他的问题更加尖锐:“上海分局存放股款之钱庄,共有几家?各家存放数目若干?利息若干?有无抵押?请总理明白宣示。”李稷勋的回答是:上海分局的账目由施典章直接向总公司报告,总公司每年汇总后呈报总督衙门备案,股东会如需查阅,可以推举代表到总账房调阅。这个回答在法律上同样无懈可击——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上海分局的账目必须向股东会公开,只规定总公司的账目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上海分局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的账目属于总公司内部事务,股东会无权直接调阅。
但股东代表们要的不是法律解释,而是资金安全。他们从其他渠道得知,施典章在上海的运作并不稳健。有消息说,施典章将大量股款存放在几家信誉不佳的钱庄里,利息虽然高于市场水平,但风险极大。还有消息说,施典章本人与这些钱庄的掌柜有私人利益往来,他之所以选择这些钱庄,不是因为它们的信誉好,而是因为它们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以及向施典章本人支付佣金。这些消息在股东代表中流传,但没有人能够拿出确凿的证据。他们只能在年会上提出质问,而质问的结果永远是“容查”或“”。
股东年会结束后,一部分股东代表没有离开成都。他们聚集在岳府街附近的一家会馆里,继续商议上海分局的问题。商议的结果是推举三位代表,联名向总督衙门呈文,要求彻查上海分局账目。呈文写得很克制,只说“上海分局存放股款,数目甚巨,关系公司根本,应请宪台派员彻查,以安众心”,没有直接指控施典章舞弊。但呈文递上去之后,总督衙门的回复却让股东代表们更加不安。回复只有两行字:“据禀已悉,候札饬川汉铁路总公司查复核办。”这句话的意思是:总督衙门收到了呈文,已经转发给川汉铁路总公司,让公司自己查自己。
让公司自己查自己——这就是股东代表们能够得到的全部救济。他们不能直接向上海道台衙门呈文,因为他们在法律上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不能向邮传部呈文,因为邮传部只与总督衙门打交道,不直接受理股东个人的申诉;他们不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大清没有审理公司纠纷的专门法庭。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向总督呈文,而总督的唯一回应就是把呈文转给公司,让被指控的人自己调查自己。这个闭环是完美的。它完美地保证了公司管理层不受任何外部监督,也完美地保证了股东的任何诉求都无法得到制度化的回应。
就在股东代表们还在等待“查复核办”的结果时,上海分局的账目危机已经悄然爆发。宣统二年秋天,上海金融市场出现波动,几家钱庄相继倒闭。施典章存放股款的几家钱庄中,有两家受到了波及。一家叫做“源丰润”的钱庄在九月间宣布歇业,另一家叫做“义善源”的钱庄在十月间出现了挤兑风潮。这两家钱庄的倒闭和危机,直接牵涉到川汉铁路公司存放在它们那里的股款。
消息传到成都时,已经是十一月初。李稷勋接到施典章的来信,信中说源丰润和义善源两家的存款“恐有损失”,但具体数目“尚算”。李稷勋将这封信的内容摘要报告了总督衙门,但没有向股东会通报。股东代表们是从其他渠道得知这个消息的——一位在上海经商的四川商人写信回成都,提到了源丰润倒闭的消息,并说川汉铁路公司在源丰润的存款“为数甚巨”。这封信在股东代表中传阅,引起了更大的恐慌。
宣统二年十二月,股东代表再次联名向总督衙门呈文,要求立即派员赴上海彻查。这一次,呈文的语气比上一次严厉得多。公司总理既不据实报告,又不采取措施,坐视股款沦于不可知之数。股东等身家性命所系,不能不迫切陈词。”呈文递上去之后,总督衙门的回复比上一次快了一些,但内容仍然是一句话:“已札饬川汉铁路总公司迅速查复。”
这一次,“查复”终于来了——但不是来自公司,而是来自北京。宣统三年正月,邮传部突然行文四川总督,要求将川汉铁路公司历年账目报送邮传部核查。这份行文的措辞非常严厉,其中提到:“川汉铁路公司开办多年,集股已逾千万,而工程进展迟缓,用款多有不实不尽之处。上海分局存放股款,尤属含糊,应即彻底清查。”邮传部还特别点名了施典章,要求四川总督“将该员调回成都,听候查询”。
这份行文在成都引起了震动。股东代表们意识到,北京已经开始关注川汉铁路公司的账目问题,而且关注的重点正是他们反复追问的上海分局。但他们的反应不是欣慰,而是警惕。因为邮传部不是股东的保护者,而是铁路国有化的推动者。邮传部查账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而是为了证明“商办失败”,为中央收路制造舆论。股东代表们陷入了两难:他们希望有人来查账,但又不希望查账的人是邮传部。他们希望账目公开,但又不希望账目公开后成为国有化的理由。
就在这种两难中,施典章案的真相开始浮出水面。宣统三年二月,四川总督赵尔丰奉邮传部之命,派员赴上海核查川汉铁路公司上海分局的账目。核查的结果让所有人震惊:施典章在上海几家钱庄的存款总额约为库平银三百五十万两,其中存放在源丰润和义善源两家钱庄的款项合计约二百八十万两。
源丰润在宣统二年九月倒闭时,川汉铁路公司在该庄的存款余额约为一百二十万两,最终只收回了不到三十万两,净损失约九十万两。义善源虽然没有倒闭,但在挤兑风潮中元气大伤,川汉铁路公司在该庄的存款约一百六十万两,大部分被冻结,能够动用的不足四十万两。两项合计,施典章操作的上海存款中,至少有二百一十万两处于严重风险之中,其中已经明确无法收回的约九十万两。
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川汉铁路公司从光绪三十三年成立到宣统二年年底,七年时间总共筹集股款约二千二百万两。上海分局的存款总额约三百五十万两,占全部股款的百分之十六。而已经明确损失的九十万两,占全部股款的百分之四。百分之四听起来不大,但它是全体四川农户七年租股总额的百分之五,是宜昌工程段两年实际支出的三倍,是公司总公司七年行政开支的十倍。这九十万两银子,足够在宜昌至归州之间修筑四十里铁路——而实际上,川汉铁路公司成立七年,宜昌工程段只修了不到三十里。
核查报告还披露了施典章选择钱庄的细节。源丰润和义善源这两家钱庄,在光绪三十四年施典章开始存放股款时,就已经不是上海金融市场上的头等钱庄。它们的资本金不足,经营风格激进,在业内的信誉远不如“大德通”、“日升昌”等老字号。施典章之所以选择它们,核查报告用了一个含蓄的说法:“或因私人交谊,或因利息较优。”
这句话的潜台词是清楚的:施典章与这两家钱庄的掌柜有私人利益往来。核查报告没有直接指控施典章收受佣金,但它指出,源丰润和义善源给川汉铁路公司的存款利息,比同期上海金融市场上的正常利息高出约二厘。这高出的二厘利息,是钱庄给公司的,还是给施典章个人的,核查报告没有说,但也没有否认。
施典章本人对这些指控的回应是:他选择源丰润和义善源,是因为这两家钱庄愿意接受以铁路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的存款方式,而其他钱庄不愿意。这个说法在技术上是成立的——川汉铁路公司的股款大部分是租股,租股票据在金融市场上没有流通性,不能作为抵押品。施典章将股款存入钱庄时,需要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而他能提供的唯一担保就是公司的股票。源丰润和义善源接受了这种担保方式,其他钱庄不接受,所以他选择了前者。但这个说法回避了一个关键问题:为什么一定要用股票作为抵押?为什么不能将股款分散存放在多家信誉良好的钱庄,每家存放不超过该钱庄资本金的一定比例?
就在股东们还在成都商议对策的时候,北京的消息传来了。宣统三年四月十一日,也就是公元1911年5月9日,清廷颁布上谕,宣布“所有宣统三年以前各省分设公司集股商办之干路,应即由国家收回,从前批准干路各案一律取消”。上谕中没有提到股款如何处置,只笼统地说“其商办干路已收之股款,应如何处置之处,着邮传部妥议具奏”。
这四个字——“妥议具奏”——将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成为四川绅商反复咀嚼的四个字。什么叫“妥议”?谁来议?议什么?议多久?议完之后呢?每一个问号都悬在半空中,没有答案。
上谕传到成都的那一天,岳府街总账房里的账簿还摊开在大案上。管账的司事正在誊录宣统三年一季度的收支汇总,笔尖落在“租股”一栏时,门外的街面上突然传来报童的叫卖声。司事放下笔,走到门口,买了一份刚刚印出来的《成都日报》。报纸的头版头条便是铁路国有化的上谕全文。司事站在账房门口把上谕读完,然后回到大案前,在刚刚写到一半的“租股”栏目下面,用铅笔写了一行小字:“四月十一日奉旨,干路收归国有。”
这行铅笔字写完之后,司事似乎犹豫了一下,又在下面加了一句:“股款处置办法尚未奉到。”然后他放下铅笔,把账簿合上,将那张贴了又撕、撕了又贴的白纸签条重新抚平。签条上“宣统二年”四个字已经被磨得有些模糊了,边缘的浆糊痕迹又添了一层新的。
这本账簿下一次被打开的时候,坐在账房里的人将不再是这个司事,而是邮传部派来的接收大员。接收大员会翻到租股那一页,看到那两行铅笔字,然后在他的报告中写下:“该公司账目紊乱,历年收支多有未清,租股一项尤属含糊。”这份报告将被送到北京,放在盛宣怀的签押房案头,成为“商办失败”的又一个证据。
而在成都,那个写了铅笔字的司事,将在几个月后出现在保路同志会的集会现场,手里拿着一张泛黄的租股票据——不是他自己的,是他老家乡下一个亲戚的。票据上的墨迹已经褪色,但“周年四厘起息”六个字还依稀可辨。账簿合上了。签条上的浆糊还没有干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