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章

定价权的制度级差

所谓定价权是一种被分配的制度产物,而非市场竞争的结果。这个判断的反直觉之处在于:绝大多数中产家庭在签署贷款合同、缴纳保费或购买理财产品时,都深信自己是在参与自由的市场交易。

他们比较利率、计算收益,做出自认为理性的选择,却往往忽略了交易发生的场域——价格形成的规则、信息披露的范围、退出机制的成本——在交易开始前就已被设定完毕。设定这些规则的权利,即定价权,并不属于参与交易的个体。它通过许可证、牌照、准入壁垒、信息披露豁免与销售渠道独占权等一系列制度工具,构筑了隐性的价格梯度。

因此,中产家庭在房产、教培、P2P和保险理财中损失的财富,大多并未消失,而是沿着制度设计的定价级差,向上转移为机构与平台的制度性租金。

定价权的制度级差,其最经典、最稳定的形态存在于中国银行业的净息差之中。净息差,即银行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与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之差,是银行利润的核心来源。这个指标的稳定性,并非市场竞争的均衡结果。它是存贷款利率管制与市场准入限制共同作用的制度产物。回溯时间线可以看到这种制度级差的构造过程。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住房从福利分配转向商品市场,其投资品属性逐渐凸显。这一转变需要巨量的金融支持。个人住房贷款从无到有,从试点到大规模发放,其利率定价机制从一开始就建立在管制利差的制度基础之上。

银行的资金成本端——存款利率——长期受到上限管制。活期存款利率被压在极低水平,定期存款利率也有明确的天花板。资金收益端——贷款利率——则享有更大的浮动空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但下浮有底,上浮有顶。

这个“底”与“顶”之间的空间,加上存款利率管制形成的低成本资金池,共同构成了银行的制度性的息差收入。这不是秘密。

中国银行业的净息差长期维持在2%至3%之间,远高于多数发达经济体银行业1%左右的水平。2012年至2019年,中国商业银行平均净息差在2.1%至2.8%之间波动。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从3%逐步下调至1.5%,而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则在4.5%至6.5%之间运行。存贷利差中的制度性成分——超出银行风险管理与运营成本所需的部分——构成了对储户和借款人的双向制度租金。

这里有一个关键对比。同一家银行,面向大型企业的贷款利率与面向个人的住房贷款利率之间存在系统性差异。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能够获得基准利率下浮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则通常面对基准利率上浮的定价。2014年至2019年间,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在5.5%至6.5%之间,其中企业贷款利率持续低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2020年之后,这一差异更加明显:企业贷款利率在政策引导下快速下行,而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则滞后得多。这不是银行的风险定价行为。

这是制度赋予的定价级差在起作用。大型企业拥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境外融资——它们可以对银行施加竞争压力,迫使贷款利率向边际成本靠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没有替代选项。住房按揭是绝大多数中产家庭唯一能获得的长期大额负债工具。这种渠道独占性,赋予银行在个人端的定价权优势。

更冷的一层在于提前还贷违约金条款。当市场利率下行,借款人试图通过提前还贷降低利息支出时,银行有权收取违约金。这一权利的合法性,写在贷款合同的格式条款里。它的制度基础,是银行作为特许金融机构享有的合同设计主导权。借款人可以拒绝签署,但拒绝意味着放弃获得住房贷款的唯一通道。

这里的定价权不对称表现为:银行在放贷时确定了利率与违约金条款,在利率下行时通过违约金保护自己的利差收入,而借款人既无法在签约时谈判条款,也无法在利率变化时单方面调整。

这不是市场。这是一套价格梯度已经预设好的制度基础设施。## 第二切片:保险业的费用结构迷宫

如果说银行业的定价级差隐藏在存贷利差的宏观数字背后,那么保险业的定价级差则直接嵌入每一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表里。现金价值表,是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最核心的文件之一。它列明了投保人在每个保单年度末退保时可以拿回的金额。对于绝大多数投保人而言,这份表格在签约前不会被逐行解释,签约后也很少被重新翻阅。

直到某一天,当家庭需要动用这笔资金,或者对产品收益产生怀疑时,现金价值表才会被拿出来仔细审视。审视的结果往往是震惊的。一份年缴保费数万元的增额终身寿险或年金保险,在缴费期的前三年甚至前五年,现金价值可能仅为累计已缴保费的30%至60%。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在早期退保,将损失近半甚至更多的本金。

这些“消失”的钱去了哪里?它们并未消失。它们以附加费用——包括佣金、管理费、风险保费、利润边际——的形式,从投保人的账户转移到了保险公司和销售渠道的账户。

这种前端费用结构,是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核心特征。它的制度基础,是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定价的框架约束。

根据监管规定,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保险公司承诺给投保人的长期回报率——有明确的上限。2013年之前,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为2.5%。2013年费率市场化改革后,上限提升至3.5%,部分养老年金产品可上浮至4.025%。2019年,4.025%的产品被窗口指导叫停。2023年,预定利率上限进一步下调至3.0%。

预定利率上限,是一种价格管制。它的政策意图是防范保险公司在高利率环境下过度承诺、积累利差损风险。但它的制度效应,是将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收益率压缩到一个狭窄的区间内。当产品本身的长期回报率被管制锁定后,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就不再是收益率的竞争,而是销售费用的竞争。

这就是定价级差的关键所在。保险公司在预定利率管制下,无法通过提高产品收益来吸引客户。它们转而提高销售佣金,激励渠道力量推动销售。这些佣金成本,连同保险公司的运营费用和利润要求,被打包进产品的附加费用率,在前端从投保人的保费中扣除。

监管对附加费用率有上限规定,但这个上限足够宽,足以容纳高昂的渠道成本。一份典型的中介渠道销售的增额终身寿险,首年佣金率可达首年保费的30%至50%,加上续期佣金、渠道维护费用和其他销售成本,总费用率可能高达首年保费的80%甚至更高。这些成本,在投保人缴纳第一笔保费时就已经发生,并从现金价值中扣除。投保人看到的前期低现金价值,正是这些费用在前端集中扣除的直接结果。

这里的制度级差是双重的。第一重,是预定利率管制造成的产品同质化,迫使保险公司转向费用竞争,而这种竞争的成本最终由投保人承担。第二重,是信息披露的不对称。投保人在购买时听到的是“复利增长”“锁定长期收益”的话术,但现金价值表中隐含的费用结构——附加费用率的设定范围、佣金对前期现金价值的侵蚀、退保损失的精确计算——这些信息虽然在备案材料和合同条款中存在,但其呈现方式使得普通投保人几乎不可能在决策前完成实质性的成本收益分析。

保险公司在现金价值表里嵌入前端费用结构的权利,是制度赋予的。投保人没有能力修改这种结构,甚至没有能力在签约前充分理解这种结构。他们面对的,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市场价格,而是一套已经预设好费用梯度的制度产品。## 第三切片:非标理财的披露选择性

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定价级差,建立在长期稳定的监管框架之上。非标理财——包括P2P网贷、金交所产品、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的定价级差,则建立在备案制与披露选择性的制度缝隙之中。

标准化的公募基金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净值每日公布,投资组合每季度披露,管理费、托管费、申赎费用在招募说明书中明示。投资者在买入之前,可以查阅这些信息。虽然多数人不查,但信息是可得且标准化的。

非标产品不是这样。非标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程度,由产品发行方自行决定。备案制意味着产品只需在相关机构完成备案即可发行,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可获取性远低于公募基金的注册披露要求。投资者看到的,是销售渠道筛选过的产品介绍——预期收益率、投资方向概述、风控措施摘要。投资者看不到的,是底层资产的真实质量、资金池的期限错配程度、发行方与融资方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费用在各个环节的分配比例。这种披露选择性,本身就是一种定价权。

当投资者无法获取完整信息时,他们无法对产品的风险进行独立定价。他们只能依赖销售方提供的收益率数字来做决策。而收益率数字本身,是由产品发行方在考虑融资成本、渠道费用和自身利润之后设定的。投资者看到的“预期年化收益率8%”,背后可能是融资方支付12%的利息,其中4个百分点被发行方和销售渠道以管理费、顾问费、销售服务费等形式截留。这里的定价级差表现为:费用结构的披露不是强制性的,截留比例的设定权完全在机构手中。投资者在购买时既不知道总费用水平,也不知道费用分配方式。

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费率结构差异,是理解这种级差的一个参照点。公募股票基金的管理费率通常在1.5%左右,托管费0.25%,申购赎回费在招募说明书中明示,且受到严格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费率通常为2%,此外还有20%的业绩提成。表面上看,私募基金更贵。但关键区别不在于费率高低,而在于费率的透明度和可比较性。公募基金的费用是标准化披露的,投资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横向比较。

私募基金的费用结构虽然也有行业惯例,但具体条款因基金而异,且披露程度远低于公募基金。投资者在认购时签署的合伙协议中可能包含了费用条款,但这些条款的复杂性和法律术语的密度,使得实质性的比较分析极为困难。

P2P网贷将这种披露选择性推到了极致。2014年至2018年间,P2P平台向出借人展示的,是一个简洁的界面:借款金额、借款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出借人看不到的,是借款人的多头借贷情况、平台自身的资金池运作,以及新钱兑旧钱的庞氏结构。当平台在资金池运作中用新钱兑旧钱时,早期出借人获得的“收益”实际上来自新进出借人的本金。这种“收益”在出借人的账户上显示为正数,但它的真实来源不是借款人的还款,而是后来者的投入。

这不是信息不对称。这是制度性的披露豁免。P2P平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被要求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进行信息披露。它们以“信息中介”的身份注册,却从事着“信用中介”的业务。这种身份与业务的错配,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缝隙。

平台利用这种缝隙,获得了对资金流向和风险状况的独家信息控制权。出借人看到的收益率,是平台在信息垄断条件下设定的价格。这个价格与底层资产的风险之间,不存在市场化的定价关系。## 制度租金的共同结构

三个切片指向同一种结构。银行业的存贷利差保护,建立在存款利率管制和贷款渠道独占权的制度基础之上。保险业的前端费用结构,建立在预定利率管制和信息披露不对称的双重制度条件之上。非标理财的披露选择性,建立在备案制与金融机构身份错配的制度缝隙之中。

三者的共同特征是:定价机制的复杂度与销售对象的制度位阶成反比。面向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同业拆借、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定价机制透明,参与方拥有对等的谈判能力,费用结构在竞争中趋向均衡。面向个人和家庭的金融产品——住房按揭、保险理财、P2P债权——定价机制复杂且不透明,购买方没有谈判能力,费用结构由销售方单方面设定。

这不是市场失灵。这是制度设计的输出。许可证和牌照划定了谁能进入市场。银行牌照、保险牌照、基金销售牌照、第三方理财牌照——每一种牌照都是一道准入壁垒,限制了供给侧的竞争。当竞争被限制后,持牌机构获得了超越市场均衡水平的定价权。

这种定价权,不是来自更优质的服务或更高效的管理,而是来自制度赋予的排他性经营权。信息披露豁免则划定了谁知道什么。机构知道产品的真实成本和风险结构,购买者不知道。这种信息不对称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被制度维系的。当监管规则不要求某些信息必须披露,或者允许以高度技术化的方式披露时,信息不对称就从偶然的疏忽变成了制度性的安排。

销售渠道独占权完成了最后一个环节。银行网点、保险代理人、理财平台——这些渠道在各自领域内拥有对客户的独家触达能力。当客户只能通过这些渠道购买金融产品时,渠道就获得了对产品上架和下架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转化为对产品发行方的反制能力:谁的佣金高,谁的产品就获得优先推荐。最终,渠道成本被嵌入产品价格,由终端购买者承担。

中产家庭在四大收割场中损失的财富,绝大多数并未凭空消失。它们沿着这三重制度管道——牌照壁垒、披露豁免、渠道独占——向上转移,成为银行、保险公司、平台和渠道的制度性租金。## 反方解释及其局限

有一种解释认为,中产返贫的主因是个人财务素养不足与贪婪驱动的非理性投机。制度仅提供中性市场框架,风险自担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这种解释在技术上是成立的。每一个陷入财务困境的家庭,都可以在决策链条上找到个体的失误: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被高收益话术吸引,在房价高点买入,在P2P爆雷前没有及时撤出。这些失误是真实的,不容否认。

但这种解释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决策失误的成本由谁承担,决策失误的概率由什么决定。当一份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表以数十页的篇幅呈现,其中费用结构被分散在多个条款中,需要交叉计算才能还原时,不充分理解不是个人的疏忽,而是制度性的认知障碍。当一款P2P产品的底层资产质量被平台独家控制,出借人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核实时,信息劣势不是个人的懒惰,而是制度性的披露豁免。当住房按揭是唯一可获得的长期负债工具,借款人对提前还贷违约金条款没有谈判余地时,被动接受不是个人的不审慎,而是制度性的渠道垄断。

个人可以学习,可以审慎,可以在制度边界内做出最优选择。但个人无法修改参数。修改参数的权力——设定存款利率上限的权力,规定保险预定利率的权力,决定信息披露标准的权力——掌握在制度设计者手中。定价权的级差结构,将风险承担与收益获取分离开来。中产家庭承担了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利率变动的风险、信用违约的风险,但定价权——决定这些风险以什么价格被交易的权利——属于机构。

当房价上涨时,银行通过存贷利差获取制度性收益,而家庭承担了高杠杆的债务风险。当保险产品费用前置时,保险公司和渠道在首年就锁定了利润,而家庭的资金被长期锁定在低流动性的合同中。当P2P平台用新钱兑旧钱时,平台和早期出借人获得了资金池运作的收益,而后期进入的出借人承担了全部的违约损失。这不是风险自担的市场博弈。这是风险转嫁的制度安排。## 定价级差的动态边界

定价权的级差结构并非铁板一块。它在博弈与调整中变动,但调整过程本身再次印证了权力博弈的场域里,中产依然是价格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2015年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被视为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但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随即建立,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继续约束存款利率的上浮幅度。2021年,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由“基准利率×倍数”改为“基准利率+基点”,进一步压降了中长期存款利率。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始终在维护银行净息差的框架内推进。存款人的议价能力,并未因“市场化”的标签而实质性提升。

2023年保险预定利率的下调,同样体现了这种动态。监管机构以防范利差损风险为由,将预定利率上限从3.5%下调至3.0%。这一调整确实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但也进一步压缩了投保人能够获得的长期收益空间。投保人在这一调整中没有发言权。他们只能在新的价格梯度下,重新计算保险产品与其他资产之间的相对吸引力。

P2P行业的清理整顿,则展示了定价级差的另一种调整方式。2016年之后,监管逐步收紧。2018年,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共有1282家,当年6月到7月上旬的40天里,仅新增问题平台就达133家。行业被基本清零后,出借人遭受的损失,部分通过刑事追缴和破产清算得到有限补偿,但绝大多数本金无法收回。

制度租金在繁荣期被平台和渠道提取,在崩溃期则转化为出借人的直接损失。定价权的级差结构在行业扩张时制造了收益的向上转移,在行业收缩时则确保了损失不会逆向回溯。这就是定价权级差的最终效应:收益向上转移的通道在繁荣期畅通无阻,损失向下沉淀的机制在崩溃期自动生效。

中产家庭在这一结构中的位置是固定的。他们不是在市场中发现价格,而是在制度中接受价格。他们可以比较不同银行、不同保险公司、不同理财平台的产品,但这种比较是在已经预设好的价格梯度内部进行的。他们无法跳脱出这个梯度,去参与价格形成规则的制定。第十八章论证了个人责任的边界由制度参数划定。

答案不在道德判断中,而在定价权的制度级差中。级差的存在不依赖任何个体的恶意,它是一套规则体系运行的自然输出。修改这套规则,需要进入定价权的分配场域,而那里的大门,并不对价格的接受者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