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章

刚兑瓦解的链式断裂

一份产品延期兑付公告的PDF文件,在2016年11月的某个星期二下午被上传至某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官网“信息披露”栏目。文件编号为临2016-047号,标题为《关于“聚鑫宝”系列部分产品延期兑付的公告》。正文以标准的公文格式展开,首段引用“近期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特定行业信用风险集中暴露”作为背景,第二段说明涉及的三只产品——聚鑫宝6号、聚鑫宝12号、聚鑫宝18号——因底层资产回款延迟,无法按原定日期兑付本息。第三段承诺管理人将“积极处置底层资产,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权益”,并给出了一个预计在九十天内完成分期兑付的时间表。公告的倒数第二段,以“特别提示”为小标题,援引了一条合同条款。原文如下:

“根据《聚鑫宝系列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附录一‘定义与解释’第4.3条之约定,如遇极端市场情况或不可抗力导致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实际处置进度进行分期兑付,不构成违约。”

这份公告本身,在此后数年被反复引述为刚性兑付系统性瓦解的标志性节点之一。但标志性节点的意义并不在于它预示了某种即将到来的危机——危机早在产品成立之时便已被写入合同文本。它的意义在于,它展示了一套精密的行为工程系统如何在预设的脚本中,从一个运行模式切换至另一个运行模式。切换的扳机不是监管的介入,不是投资者的觉醒,而是资金池数学模型的内部变量触及了临界值。

要理解这个扳机为何在2016年11月被扣动,需要回到三年前。2013年9月,聚鑫宝系列首只产品成立。产品说明书显示,该系列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涵盖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委托贷款债权,以及“经管理人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预期年化收益率按期限分档:6个月期6.8%,12个月期8.2%,18个月期9.5%。募集资金起点为10万元,以1万元递增。产品说明书第17页的“风险揭示”部分,以加粗字体列明了“本产品不保本,不保收益,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损失”。

同一页的下方,以常规字体列明了“本产品历史兑付率为100%”。这两行字构成了行为工程中最经典的认知诱饵结构。第一行字满足监管对风险提示的形式要求,在合规审查时可以被援引为“已充分揭示风险”。第二行字则向投资者传递了一个完全相反的信息:虽然合同说不保本,但实际结果从未让投资者亏损。形式合规与实质暗示之间的张力,在此被精确地校准——它不是虚假陈述,不需要设计者承担法律风险;但它足以让绝大多数投资者将“历史兑付率100%”理解为对未来结果的承诺。

聚鑫宝系列在2013年至2015年间累计发行了二十三只产品,总募集规模约47亿元。根据中国理财网的公开数据,该系列在此期间所有到期产品均按期足额兑付,未发生一起违约事件。

这二十三次按时足额兑付的记录,每一次都在强化投资者对“刚兑”的确信,每一次都在为最终的系统性断裂积蓄势能。资金池的运作逻辑决定了这种势能的积蓄是不可逆的。

聚鑫宝系列采用典型的资金池-资产池错配结构:负债端——即向投资者承诺的兑付义务——期限为6至18个月,而资产端——即产品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期限多为24至60个月。期限错配本身并不必然导致风险,只要新增资金持续流入,到期产品的兑付可以由新募集资金覆盖,资金池便可维持运转。这套机制在2013年至2015年间运转顺畅,因为彼时互联网金融正处于高速扩张期,平台月均新增募集规模从2013年的约2亿元攀升至2015年峰值时的约8亿元。新增资金远超到期兑付需求,资金池内的流动性缓冲垫持续增厚。

但新增资金的来源本身存在结构性脆弱。聚鑫宝系列的投资人中,约65%为年收入在8万至20万元之间的城市工薪阶层,单笔投资金额中位数为15万元。这一群体的投资决策高度依赖两个认知锚点:历史兑付记录和平台品牌背书。一旦这两个锚点中的任何一个出现松动,新增资金的流入速度便会急剧下降。而2015年末至2016年初,两个锚点同时承受了压力。第一个压力来自资产端。

聚鑫宝系列底层资产中,约40%为通过信托计划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项目的债权。2015年下半年,部分地方融资平台开始出现债务展期,房地产行业库存压力加大导致部分项目销售回款延迟。这些资产端的裂缝暂时未传导至兑付端——资金池的流动性缓冲仍足以覆盖——但它们在管理人的内部风险评估报告中留下了痕迹。根据此后监管部门披露的部分平台内部文件,2015年第四季度的资产质量评估报告已显示,聚鑫宝系列底层资产中“关注类”资产占比从年中的3.7%上升至11.2%。

第二个压力来自监管信号。2015年12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P2P平台设立资金池。尽管聚鑫宝系列的法律形式并非P2P——它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但监管方向的明确转向足以让部分敏感投资者开始重新评估风险。2016年第一季度,该平台月均新增募集规模从2015年第四季度的8.1亿元下降至5.3亿元。

两个压力叠加,资金池的流入端开始收窄。流出端——到期产品的兑付需求——却在持续增长。聚鑫宝系列在2013年至2014年发行的早期产品陆续进入兑付期,2016年全年到期需兑付的本息合计约19亿元。简单的算术:如果新增募集规模维持在每月8亿元以上,19亿元的年度兑付需求可以被轻松覆盖;但当月均新增降至5.3亿元时,资金池的净流入便从正转负。

这是资金池数学模型的第一个临界点:新增资金不足以覆盖到期兑付。在这个临界点上,管理人面临一个结构性选择——要么打破刚兑,公开承认部分产品无法按时足额兑付;要么加大募集力度,以更高的成本吸引新增资金来填补缺口。

聚鑫宝系列的管理人选择了后者。2016年第二季度,平台推出了一系列“加息”促销活动:新客专享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从6.8%上调至7.5%,老客续投可额外获得0.5%的“忠诚奖励”。这些措施在短期内提振了募集规模——2016年5月新增募集回升至6.7亿元——但代价是负债端成本的进一步攀升。

加权平均的预期收益率从2015年的7.8%上升至2016年中的8.6%。这就触发了资金池数学模型的第二个临界点:负债成本超过资产收益。聚鑫宝系列底层资产的平均收益率约为9%至10%,扣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后,实际可用于兑付投资者收益的净回报约为8%左右。当负债端的加权平均成本攀升至8.6%时,利差已经倒挂。每新募集一亿元资金,管理人不是在赚钱,而是在亏损。亏损的缺口只能靠更大规模的新增资金来掩盖——用后来者的本金支付先行者的收益,庞氏结构的内核在此刻暴露无遗。

但“庞氏”这个标签在此需要精确使用。聚鑫宝系列的设计者从未在法律意义上承诺刚兑——合同文本明确写着“不保本,不保收益”。他们也没有向投资者谎报底层资产的质量——产品说明书的投资范围条款在形式上是完整的。他们做的,是构建了一套认知框架,让投资者在这套框架内主动得出“刚兑是可靠的”这一结论,并据此做出投资决策。

当这套认知框架因资产端和负债端的双重压力而出现裂缝时,设计者面临的问题不是“如何维持刚兑”——维持刚兑的数学条件已经不复存在——而是“如何在刚兑瓦解时,确保自己不承担法律后果”。答案早在三年前便已埋下。回到聚鑫宝系列资产管理合同的附录一“定义与解释”部分。第4.3条的完整文本如下:

“极端市场情况:指因宏观经济政策重大调整、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特定行业或区域经济严重衰退、底层资产交易对手方出现大规模违约或丧失清偿能力等情形,导致本计划所投资资产无法按预期价格或预期时间变现的市场状态。管理人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对极端市场情况的认定作出独立判断。”

第4.4条紧接着定义了“不可抗力”,其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重大变化、以及虽经管理人尽职管理仍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其他客观情况”。这两条定义在2013年产品成立时便已写入合同。在2013年至2015年的三年间,它们从未被援引,从未被提及,从未出现在任何一份产品运行报告或投资者沟通文件中。它们是沉睡条款——法律效力存在于纸面上,但在刚兑正常运转时没有任何实际功能。

直到2016年11月,当资金池的流动性缺口扩大到无法用新增资金填补时,第4.3条被激活。激活的方式精确而克制。延期兑付公告没有宣布产品违约——它宣布的是“分期兑付”。公告没有承认管理人失职——它援引了“极端市场情况”这一合同定义。公告没有给投资者留下立即起诉的明确抓手——因为合同第4.3条白纸黑字地写着,在极端市场情况下,管理人可以分期兑付,“不构成违约”。这是行为工程的双重功能设计在实践中最清晰的展示。

同一组合同条款,在系统正常运行时是收割工具——它让产品得以在形式上满足合规要求,同时不阻碍投资者形成刚兑预期;在系统崩溃时是逃生通道——它让设计者可以在违约发生时援引预设的免责条款,将兑付失败从“违约”重新定义为“合同约定的风险处置”。

视角在此刻需要切换。从投资者的视角看,2016年11月的这份延期兑付公告是一次突如其来的背叛。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购买产品时,被理财顾问告知“这个产品一直都能按时兑付”,被产品说明书上的“历史兑付率100%”所锚定,被过去三年二十三次足额兑付的记录所确认。

他们从未认真阅读过附录一第4.3条——即便阅读过,也大概率不会理解“极端市场情况”这一法律术语在实践中的含义。他们信任的不是合同文本,而是文本之外的刚兑惯例。当这份惯例被打破时,他们发现自己手中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武器。

从设计者的视角看,2016年11月的这份公告是一次严格按照预定脚本执行的退出操作。

他们早在三年前就知道刚兑不可能永远维持——资金池的期限错配和利差收窄是任何金融从业者都可以预见的趋势。他们不知道的是刚兑会在哪一天瓦解,但他们知道瓦解时自己需要什么:一份在法庭上站得住脚的免责条款。第4.3条和第4.4条就是为此准备的。它们不是事后补写的,不是临时添加的,而是在产品成立之初便嵌入合同文本的。这意味着,当投资者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管理人责任时,他们面对的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而合同的文本,是由设计者起草的。

从文件的视角看,聚鑫宝资产管理合同是一份具有双重生命周期的文本。在刚兑维持期间,它的“风险揭示”条款和“历史兑付率”宣传材料共同运作,前者满足合规审查,后者驱动销售转化;它的免责条款处于休眠状态,不参与日常运作,但随时可以被唤醒。在刚兑瓦解之后,它的“风险揭示”条款转化为管理人的护身符——“我们早就告诉过你不保本”;它的免责条款从休眠中醒来,成为阻断投资者索赔请求权的法律屏障;

而“历史兑付率”宣传材料则悄然从平台上消失,仿佛从未存在过。一份合同,两个生命周期,服务于同一个设计者的利益。

聚鑫宝系列的违约不是孤例。2016年至2018年间,类似的事件在数十个平台上以高度相似的脚本重复上演。2017年3月,另一家总部位于上海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公告,宣布其旗下“稳盈系列”三只产品延期兑付。公告援引的合同条款与聚鑫宝系列的第4.3条在措辞上几乎可以互换:“如因底层资产交易对手方违约或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期或分期兑付。”回溯该产品的合同文件,该条款在产品成立时——2014年6月——便已存在,字体大小、排版位置与聚鑫宝系列如出一辙。2017年7月,深圳一家平台的“安鑫系列”产品出现违约。

这一次,激活的条款略有不同——它被埋在合同正文第22条“违约责任”的第三款中:“因本计划投资标的之交易对手方违约、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非因管理人过错导致本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的关键词是“非因管理人过错”。在刚兑正常运转时,它是一条无害的格式条款。在刚兑瓦解时,它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投资者——投资者需要证明管理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证明管理人过错的难度,在嵌套了多层法律结构的资产管理计划中,几乎等同于不可能。

2018年1月,杭州一家平台的“恒益系列”产品违约,激活的条款更进一步。合同附录中有一条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条款,其措辞为:“管理人可将本计划财产投资于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金融产品,但应事先向投资者披露该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在产品运行期间,该平台确实披露了关联交易——以每季度一份的“关联交易报告”形式,发送至投资者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

这些报告的打开率,根据平台此后在诉讼中提交的后台数据,不足3%。但当投资者指控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时,管理人的答辩是:关联交易已按合同约定披露,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这三起事件——2017年3月的稳盈系列、2017年7月的安鑫系列、2018年1月的恒益系列——共同勾勒出一条清晰的演化轨迹。免责条款的激活不再是个别平台的孤立操作,而是一套可复制的行为模板。模板的核心组件包括:在产品成立时便写入合同的宽泛免责定义;在刚兑维持期间对免责条款的系统性沉默;在刚兑瓦解时对免责条款的精确援引;以及在投资者追责时将争议从“管理人是否尽责”转化为“合同条款如何解释”的法律策略。

这套模板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部分验证。2017年至2019年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了大量因互联网金融产品违约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件。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投资者胜诉的比例极低。

在能够检索到的相关判决中,法院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包括:产品合同已明确约定不保本不保收益;管理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未能举证证明管理人存在过错;

以及——最具决定性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文义上涵盖了本案所涉的违约情形。一份2018年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写下了这样一段话:“涉案资产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极端市场情况下管理人可分期兑付且不构成违约的约定,系双方对投资风险的预先安排。现底层资产确因市场原因无法及时变现,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分期兑付措施,不构成违约。”

这段判词的法律逻辑是自洽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尽管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大概率没有阅读附录一第4.3条。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为当时的监管规则并未禁止此类免责条款。底层资产确因市场原因无法及时变现——而“市场原因”这一判断权,根据合同约定,属于管理人。

法律逻辑的每一个环节都站得住脚,但串联起来的结果是:设计者在产品成立时为自己预设的逃生通道,在司法程序中得到了确认。这不是监管的失败,也不是司法的失职。这是行为工程系统在制度缝隙中运作的必然结果。

监管规则要求产品文件披露风险,设计者便披露风险——同时用“历史兑付率100%”消解风险提示的实际效果。合同法要求合同条款清晰明确,设计者便使用清晰明确的法律术语——但这些术语的实质含义只有在刚兑瓦解时才被揭示。民事诉讼法要求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设计者便利用信息不对称确保投资者几乎不可能完成举证。

每一个环节都是合法的,每一步操作都是合规的,但整体结果是将系统性风险从设计者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现在需要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设计者是如何识别系统临界点的?

他们是在什么时候、依据什么信号,决定从“维持刚兑”模式切换到“执行退出”模式的?部分答案藏在资金数据的时间序列中。聚鑫宝系列的管理人在2016年第二季度启动了加息促销,这表明当时他们的策略仍是维持刚兑。到了2016年9月,该平台的新增募集规模再次下滑至4.1亿元,而10月到期的兑付需求为3.8亿元——净流入仅剩3000万元。11月到期兑付需求为4.6亿元,而当月前两周的新增募集仅为1.7亿元。

缺口已经无法用任何促销手段填补。延期兑付公告在11月15日发布。但管理人的行动早于公告日期。工商变更记录显示,聚鑫宝系列管理人的控股股东——一家注册在深圳前海的资产管理公司——在2016年8月完成了一次股权结构调整。

原持有该公司51%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一家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离岸公司,转让对价未公开披露。该自然人股东同时辞去了在管理人公司担任的董事长职务,仅保留“战略顾问”头衔。三个月后,延期兑付公告发布。

另一起事件提供了更精确的时间线。2017年7月违约的安鑫系列产品,其管理人的一位核心高管——同时也是该产品设计团队负责人——在2017年3月将其名下持有的管理人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转让完成后的第四个月,产品违约。该高管在产品违约时已不再担任管理人的任何正式职务,其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仅限于一份“咨询服务协议”,而该协议中不包含任何与产品兑付相关的责任条款。

这些时间序列并非孤立的巧合。它们揭示了一套个人退出时机的计算逻辑:当资金池的净流入趋近于零、而到期兑付高峰尚未全面到来时,存在一个狭窄的“安全窗口”。在这个窗口内,平台仍在正常运营,股权转让不会触发监管关注或市场恐慌;底层资产尚未被大规模冻结,股权尚有转让价值;

免责条款尚未被激活,接盘方——如果有的话——可能尚未充分评估风险。一旦窗口关闭,设计者将与普通投资者一同被困在刚兑瓦解的废墟中。2016年8月完成股权退出的聚鑫宝系列原控股股东,精准地抓住了这个窗口。2017年3月完成股权退出的安鑫系列设计团队负责人,同样精准地抓住了这个窗口。

他们识别临界点的能力,源于对资金池数学模型的内部数据的掌握——这些数据从未向投资者公开。投资者看到的永远是“历史兑付率100%”,而设计者看到的是净流入的逐月萎缩、底层资产违约率的逐季攀升、以及流动性缓冲垫的逐日消耗。

信息不对称在此达到了极致。投资者基于公开信息做决策,设计者基于内部数据做决策。当设计者开始执行个人退出时,投资者仍在持续投入新的资金——因为公开信息尚未显示任何异常。2016年8月至10月,聚鑫宝系列仍新增募集约9.3亿元,这些资金中的大部分被用于兑付此前到期的产品,维持了刚兑幻觉的最后三个月寿命。而在这三个月里,设计者已经完成了个人退出。

这就引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与伦理问题:设计者在明知系统即将崩溃的情况下,继续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是否构成欺诈?法律上的答案取决于“明知”的证明标准。设计者可以主张,他们在2016年8月时并不“明知”系统必然崩溃——他们只是判断风险在上升,而个人退出是合理的风险规避行为。他们可以援引合同中的风险提示条款,主张投资者应当知晓投资风险。他们可以指出,延期兑付并非“违约”——合同第4.3条明确允许分期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并未被宣告灭失,只是兑付时间被延长。

事实上,聚鑫宝系列在发布延期兑付公告后,确实在接下来的十二个月内完成了约63%本息的分期兑付。剩余37%的底层资产因交易对手方破产或失联而无法回收,最终被核销。投资者实际损失约为初始投资的37%——按单笔投资中位数15万元计算,约5.55万元。对于年收入8万至20万元的家庭而言,这笔损失相当于三至七个月的全部收入。安鑫系列和恒益系列的最终损失率分别为41%和55%。

恒益系列的投资人中,有一位在2017年12月——产品违约前一个月——投入了30万元,这是她为儿子准备的婚房首付款的一部分。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银行理财经理推荐的,说这个产品很稳,他们银行代销的。”她手中持有的一份产品宣传折页上,印着“历史兑付率100%”和“低风险”字样。这份折页的底部,以六号字体印着一行字:“本产品不保本,不保收益,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行为工程的完整闭环在此刻闭合。设计者的认知优势、法律结构的嵌套、认知诱饵的包装、免责条款的预设、退出时机的精准计算——每一个组件都在2016年至2018年的刚兑瓦解过程中发挥了其被设计的功能。投资者损失了三个月到七个月的收入,设计者保住了个人财富并规避了法律责任,监管者在事后修订了规则,但规则的修订无法追溯适用于已经发生的损失。

合同文本是这一切的载体。它不是一份中立的、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它是一份由设计者单方面起草、在合规审查的形式要求下被标准化、在投资者认知盲区的掩护下被签署的文件。它的每一个条款都经过压力测试——不是测试市场风险,而是测试法律风险。

测试的问题是:当最坏的情况发生时,这个条款能否让设计者全身而退?聚鑫宝系列合同附录一第4.3条通过了测试。安鑫系列合同第22条第三款通过了测试。恒益系列合同中的关联交易披露条款通过了测试。它们不是法律漏洞——它们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完全有效的。

它们是法律框架内的合法构造,是行为工程系统最精致的产物。2018年4月,由央行牵头,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外汇局共同出台了针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即资管新规。这份文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明确要求打破刚性兑付,禁止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或变相承诺。从监管逻辑看,这是对2016年至2018年刚兑瓦解危机的直接回应:既然刚兑无法永远维持,而刚兑的瓦解又会引发链式断裂,那么最合理的做法是从制度层面禁止刚兑的存在。

但资管新规面对的是一个已经完成自我进化的行为工程系统。设计者不需要监管告诉他们刚兑不可持续——他们比监管更早、更精确地知道这一点。他们已经在合同中预设了免责条款,已经在临界点到来之前完成了个人退出,已经将系统性风险转移给了投资者和接盘方。资管新规禁止的是他们曾经使用过的工具,但工具本身从来不是目的——工具只是实现收割的手段。当一套工具被禁止,设计者的反应不是停止收割,而是设计新的工具。

刚兑瓦解的链式断裂,最终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当一份合同同时包含了收割工具和逃生通道,当设计者在系统崩溃前利用信息优势完成个人退出,当投资者在司法程序中因合同条款的文义而败诉——这套行为工程的合法性基础,究竟是法律的授权,还是法律在面对精算过的文本时的无力?

监管文本被逆向拆解标注
图 1监管文本被逆向拆解标注AI 绘制示意 · 非史实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