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章

隐性债务的迷宫

一台十六排螺旋CT机有两份档案。在县人民医院的设备台账上,它是一笔资产,原值一千一百万元,购置日期、序列号、维保记录一应俱全。

在县财政局的预算报表里,它不存在。医院当年的设备购置支出列的是零,新增固定资产没有这笔账。同一台机器,在一个系统里存在,在另一个系统里没有记录。倒不是说有人改了数额,而是这台机器从一开始就没有走过“买”这个科目。

它是以租的名义进来的。第三份文件解释了前两份的分歧。那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出租方是一家注册在东部沿海城市的金融租赁公司,承租方是县人民医院。合同标的不止那台CT,还有一台一点五核磁共振成像设备,合计作价两千三百万元。医院每季度支付租金,租期五年,期满后设备所有权以一百元的名义价格转让给医院。

合同的附件里有一行字,写的是租金来源: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还有一个担保条款,担保人是县里一家平台公司。如果单看这份合同,会认为这是一笔普通的设备租赁。

医院觉得直接买太贵,租下来用,到期拿走设备,这在商业世界很常见。可是如果把两个数字放在一起看,就会发现问题。

同样型号、同样配置的机器,当时市场上的打包采购价大约在一千五百万元到一千七百万元之间,而这份合同确定的“本金”是两千三百万元。多出来的六七百万,不是设备的价钱,是钱的价钱。五年下来,医院要付的租金总额是三千万元上下。简单摊算,这是一笔年化利率超过百分之十的融资,只不过它没有出现在任何一张贷款合同里。

前面几章追踪的是看得见的账:预算报表里的转移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收支,城投债的募集说明书,银行抵押贷款的审批单。那些数字不管怎么绕,最终都会留下痕迹,在某个公开文件中找到对应的科目。

现在要谈的这类钱,痕迹被人为擦淡了。它不是没有记录,而是分散在几十种法律形式里,每一种单独看起来都不像债务,放在一起却构成一本看不见的账。这本看不见的账有一个正式名字,叫隐性债务。严格说,名字本身就有某种遮护作用——既然叫隐性,就很难被指认清楚。

如果一笔债服所有人它不是债,那它就不必受到债的约束。这正是隐性债务最危险的地方。

从2024年前后往前推,县城融资的显性通道正在变窄。这不是秘密。城投债的发行审核一年比一年严,银行对平台公司的授信额度也在收紧。上一章写到,借新还旧的齿轮一旦转不动,压力就会往更隐秘的渠道渗漏。

现在要具体拆开看的,就是当“借不到”变成“必须借”的时候,县级财政会如何把一笔融资重新装扮成别的东西。医院租设备的合同,只是其中的一种装扮方式。

同一时期,同一条县城主干道的西侧,一家由政府出资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正在设立。基金的合伙协议厚达六十多页,其中有一节是关于收益分配顺序的。协议规定,基金实现的可分配收入,先向财务投资人分配,直至其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并获得约定的基准收益。财务投资人分配完毕后仍有剩余的,再向政府出资代表分配。这意味着如果基金投的项目亏损,先亏政府那一份。如果亏损额超过了政府实缴的出资额,政府方仍需在核算中承担相应义务。

这个条款在合伙协议里被归类为政府方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承担优先亏损补偿,其经济含义比法律名称直白得多:政府的钱先烧,烧完了才算别人的。

在融资租赁合同和基金合伙协议之间,还有第三种文件。某县平台公司与一家建筑企业签订过一份购买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该企业负责某片区的市政道路养护和配套设施运营,期限十年,县政府分年支付购买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列得很细,包括路面巡查、照明维护、绿化养护、排水疏通。

可是这份协议签署的背景是,该片区的道路刚刚建成,所谓的养护服务,更像是给建设款换了一个分年支付的名目。

施工企业其实从事的是工程,收的却是服务费;平台公司获得了一笔当期不用全额付款的建设成果,把应付款项拉成了十年的承诺。

这份协议后来被审计人员注意到,但他们能做的,只是在工作底稿里写下一句概括性判断:该交易实质为分期付款的工程款安排,应纳入政府支出责任监测范围。这三个例子来自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合同、不同的行业,但放到一起看,它们指向同一件事。

融资租赁、政府投资基金、购买服务,法律形式各不相同,一个叫租,一个叫投,一个叫买。

可是翻转过来看,经济实质高度一致:公共部门当期需要一笔钱,又不愿意或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借款,于是找一种形式上不属于债务的安排,把偿债义务藏进去。医院租设备,是因为财政没有这笔设备购置款,又需要改善医疗条件;基金设劣后级,是因为政府想撬动社会资本去投一个产业项目,但社会资本不肯承担第一损失;购买服务拉长期限,是因为平台公司已经没钱全额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也不肯再赊。每一笔的背后,都是显性融资渠道不足时,财政压力通过合同条款重新包装后渗出的结果。

有一个问题自然会冒出来:这些算不算债?如果每季度的租金必须由政府统筹资金支付,那未来五年的租金支付义务,和一笔五年期的设备贷款有什么区别?如果基金的亏损要按照劣后级条款由财政兜底,那这份兜底承诺和一笔担保贷款有什么不同?如果购买服务的费用分十年支付,那后九年的付款义务和一笔展期工程欠款的区别又在哪里?

审计部门给的答案,有过好几种。最早的时候,口径很窄,只看银行贷款、债券这类明确的债务合同。

后来发现,地方政府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资金比这些更多,风险也不小,于是开始强调从经济实质出发认定。再往后,当认定结果需要与实际处理挂钩时,又有人提出要尊重法律形式——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债务形式,不能无限追认。

来回之间,没有一种口径能同时解决两个问题:既不让漏网,也不误伤正常商业安排。这种拉锯,在县一级的审计实践中不断出现。

审计人员面对的,不是理论上的难题,而是一沓沓具体的文件。一份施工合同里夹着回购条款,算是债吗?一份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里约定了最低需求量,算是债吗?一份产业基金的合伙协议里写了政府方承担优先亏损,算是债吗?

从某一版认定标准看,算;换一版看,又不算。认定标准的变化,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的弹性。

每一个参与认定的人都在做同一个动作:把合同里的文字翻译成经济责任,可是翻译时用哪一种词典,结果完全不同。记录呈现了这种不确定。

一份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用铅笔记下一行字,认为某笔购买服务存在固定回报安排,建议按经济实质确认。

隔了几页,在复核意见栏里,另一个人写道:鉴于无明确兜底条款,暂不认定,转入持续关注。还有一个地方,同一笔融资租赁,县里自查时没有上报,市级审计初核时列了,终审时又删了。删的理由不复杂:合同中没有直接写明政府担保,担保方是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从法律上看是企业。

至于平台公司背后是谁,审计底稿里没有写。县级政府在提供数据时,有自己的倾向。这个倾向不用明说,只要看看表格的设计就能感觉到。

一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自查报告的封面,往往只要求填列几项内容:债务名称、债务人、债权人、到期时间、金额。不少合同在债务人一栏填的是医院、平台公司、项目公司,而不是政府。仅凭这些表格,很难把分散在不同合同里的政府支出责任汇总起来。填报说明页里,有一条写得清楚:本表仅统计纳入债务监测范围的政府支出事项。

哪些事项有资格纳入监测范围,另有一份口径文件规定,而那份口径文件本身就有多种解读。

隐性债务的底数因此长期不清。中央有一个数,省市有一个数,到了县里,自己报的又是一个数。三个数很少对得上。

差的不是技术上数错了,而是每一级都在按自己的理解划一条格外重要的线:哪些算债,哪些不算。这条线的位置,直接决定了报告上的数字大小,也决定了责任人需不需要为它担责。于是越往下,越有动力把线往外移,把更多的政府支出义务留在“非债务”的区域里。

有些县城在同一时间做两种报表。对外报送的债务余额,要满足上级对债务率考核的要求,越低越好。对内安排的年度支付计划,要把所有实际要付的钱都算进去,不然年底财政出不了账。

两种口径之下的差额,就是一个县的隐性债务规模。这个差额从来不体现在任何一张公开报表上,它只存在于财政局长笔记本的某一页、融资平台资金调度员的一个表格、审计底稿的一条备注里。每一层的执笔者都认为,这个数字不应该出现在自己签字的文件上。

如果把视野从这里拉开,会发现隐性债务的结构和显性债务并非两个东西。

同一块地,先抵押给银行,贷出一笔钱,显示在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抵押率不足的部分,可能再通过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补出来,显示在医院的支付义务里。同一项工程,先列入平台公司的在建工程,再包装成政府购买服务,未来九年财政要逐年拨钱。同一笔产业扶持资金,先由财政注入基金作为劣后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再去募集优先级资金,投给招商引进的企业。资产是同一群资产,现金流是同一串现金流,只不过在不同的法律形式之间倒手,换了几套科目的外衣。

这就清楚本章开头那个问题:为什么CT机在医院的账上存在,在财政的账上不存在。医院的设备台账遵循的是财务会计的资产确认规则,只要医院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并承担相应支付义务,就可以列作资产。财政的预算报表遵循的是现金收付和政府债务管理的口径,只要当期没有发生实际的债务性支出,就不显示为负债。

两套账都没有错,合在一起却构成一个悖论:一台机器可以同时存在和不存在,一笔支付义务可以同时是债和不是债。这种悖论不是操作失误,而是制度设计在压力下必然产生的产物。

1994年分税制以后,县级政府的事权不断增加,财权却没有同比例扩大。土地财政提供了二十年的缓冲,但当土地市场不再单边上涨时,旧的缓冲垫变薄了。

法律框架里,地方政府举债受到严格限额管理,只能走规范化债券这一条路。可规范化债券的额度由中央和省级分配,县级拿到手的份额,远不足以覆盖已经被锁定的事权和已经开工的项目。

在这种局面下,县级政府的理性选择,几乎必然是把一部分融资需求从“债”的定义里挪出来,让它以其他名字存在。经济侦探体通常有一个基本动作:找出激励机制,然后看人在激励面前怎么选。县里的决策者面临的激励很清楚。用显性债务来融资,要占用珍贵的债务限额,还要层层审批,每多用一亿元,考核指标就多一分压力。

用隐性债务来融资,债务限额不受影响,审批链条短,形式上还这不是债,而是开拓市场化融资渠道。同一个人,在同一套规则下,面对同一个资金缺口,两种选择的结果对比如此明显。隐性债务的增长,不是哪个岗位的人想要违规,而是一套制度在挤压下自然生长出来的出口。

可是激励机制的背面,是风险承担的错位。医院签融资租赁合同的人,不需要为五年后的财政支付压力负责;基金里设立劣后级份额的人,不需要等到项目亏损那天才面对后果;购买服务协议把付款责任推到十年之后的人,很可能任期内都不会碰上那笔钱真正吃紧的时候。

隐性债务的期限和决策者的任期之间,有一道时间差。这道差,就是风险悄悄叠加的窗口。

有人会说,县城财政的困难只是发展阶段的问题,等项目建好了、产业起来了、税收增长了,这些支付义务自然就能消化。这个说法听起来顺耳,却漏掉了隐性债务结构性的一面。

那些用融资租赁买来的设备,用购买服务修好的道路,用基金撬动的项目,有多少是能带来持续增长的,有多少只是为了完成当年的投资指标?债务不会自动区分这两类。增长能覆盖债务的前提,是每一笔借来的钱都投入了能产生回报的领域。可是在县城财政的现实里,相当一部分隐性债务对应的资产,是公园的步道、政务中心的大厅、示范产业园区的标准化厂房——它们产生公共价值,但不产生可以覆盖年化百分之十租金的现金流。

到期的支付义务不会因为经济增长没有兑现而消失,它只会从设备租金变成教师工资的挤压,从基金劣后级变成环卫经费的拖欠。

隐性债务真正改变的,是代价在时间轴上的位置。一笔本该在当期确认的支出,被拆成未来五年的租金;一个本该在当年核销的亏损,被移到了基金清算那天;一座本该由建设资金全额覆盖的道路,被拉成了十年后的付款承诺。当期的财政报表好看了,当期的债务率也达标了,但代价没有消失,只是向后转移,从决策者面前移到了后来者的案头。

在县财政局五楼靠东的一间办公室,键盘声从下午三点以后就没有停过。桌上摆着三份不同的表格,一份来自市财政局的债务处,要求填报截至上月末的政府债务余额;一份来自审计局,要求说明几笔融资租赁和购买服务的支出责任;还有一份是局里自己用的资金调度表,每个季度更新一次,把下个季度必须付出去的钱排成队。做表的人把公开口径的数字先填好,再打开另一个工作表,把一些合同编号、付款日期和金额一条条贴进去。两个屏幕并排亮着,一个数字小得多,另一个数字大得多。中间没有人说话,只有键盘声和偶尔翻动合同副本的纸页声。

融资租赁合同副本的第二十七条,用五号宋体排着一段很少被逐字读完的话:“承租人不得以设备型号变更、政策调整、财政资金未到位或主管部门意见变化为由,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租金支付义务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金钱给付义务。”

医院财务科长第一次拿到合同时,注意力放在设备参数上,没有细看这一条。后来有次季度租金支付前,财政拨款迟了十二天,租赁公司的电话打到医院办公室,对方念了一遍第二十七条。财务科长才明白,从签合同那天起,医院就没有中途停下来的选项。

设备可以用,也可以不用,但租金不能停。所谓“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并不是把支付责任转给了财政,而是给医院增加了一个可以向财政伸手的理由。财政有没有钱,是另一回事。

政府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里,也有一处类似的措辞。在“收益分配与亏损承担”一节下面,标着第6.4条:“政府出资方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对基金投资组合发生的亏损承担优先弥补义务。若基金清算时,财务投资人实际分配金额低于其实缴出资额及基准收益之和,政府出资方应以其实缴出资额为限予以补足;不足部分,由政府出资方或其指定机构另行筹措资金补足。”后面的“另行筹措资金”六个字,在一次内部说明会上被单独提出来问过。

有人问,这是不是意味着政府要兜底。回答是,政府出资代表是企业,不是政府本身。散会后,提问的人没有再追问,但协议里那六个字仍然留在那里,没有被修改,也没有被解释得更具体。

审计工作底稿中,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往往不是成段的文字,而是一些零散的符号。某页复印的购买服务协议上方,有人用黑色签字笔写了“固定回报?”两个字,又用红笔在“最低需求量”下面画了一条波浪线。另一页的空白处,有人贴了一张黄色便利贴,上面写着:“合同无政府担保字面,但支付责任实际由财政承担,建议按经济实质确认。”隔了两页,复核意见栏里多了一行蓝色圆珠笔的字:“上级口径未明确,暂不确认,转下年续查。”

底稿里还夹着一份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是审计组与县财政局国库股确认资金拨付路径时留下的。国库股的回答很简短:“该笔资金通过平台公司往来账户拨付,不在预算支出中反映。”审计人员在括号里补了一句:“因此无法通过预算报表直接追溯。”这些手写标记合在一起,构成了一种没有结论的记录。它显示审计人员看见了什么,也显示他们无法把看见的东西推进到认定这一步。

一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自查报告的封面,格式很规整。左上角印着“××省地方债务监测平台”的小字,中间是报告名称,下方有几个方框,分别填着“填报单位”“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最靠下的一栏叫“债务类型代码”,后面留了六个空格。

填报说明页列了十二条,其中第三条写:“本报告所称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第五条写:“仅有政府支出责任但未纳入债务监测范围的事项,不在本表填报范围内。”第六条写:“融资租赁、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基金等事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出义务如实填报,不得漏报。”

同一页纸,第三条和第五条之间隔着一条解释空间,第六条又留了一个“如实”要求,但“如实”的标准没有附任何示例。县里填表的人拿着这三条看了很久,最后按照债务监测平台已经导入的数据填了,没有主动新增那几台设备租金的合同。

平台公司资金调度员另有一张表。那张表没有封面,也没有填报说明,只在一个加密的Excel文件里。第一列是付款日,第二列是收款方,第三列是金额,第四列是资金来源。来源那一栏,有时写“财政拨款”,有时写“土地出让分成”,有时写“其他”。第四列的“其他”一旦出现,就表示这笔钱需要从公司账上先垫,至于公司账上的钱从哪里来,表里不写。

这张表里还有一些被标成浅灰色的行,表示已经到期但尚未支付,或者支付期已经顺延。调度员每周更新一次,更新时会把几个灰色的行往上移,再把几个新的行加进来。他的电脑桌面上有一个文件夹,名字叫“周报——内部”,旁边放着一包拆开的纸巾。有次领导问起,他只是说,表里的时间顺序不能乱。

这些平行的工作线上,每个人处理的都只是谜宫的一块局部。医院财务科长看不见基金协议,平台公司调度员看不见审计底稿,县财政局做表的人看不见自查报告最终报到省里后被怎样清洗。但他们手里都有一张表格,表格里都有几行数字,数字背后都连着同一类合同。合同的语言不同,责任却彼此相似:都是让当下看起来不那么缺钱,让未来看起来不必立即付钱,让政府支出从债务科目里滑出去,变成租金、合伙份额、服务费。每一层文件都只展示一部分,没有任何一份文件撒谎,但也没有任何一份文件把整件事说全。

这种不完全信息的传导,使得底数的模糊不是偶然的。上级来检查时,县里拿出的不是原始合同,而是已经经过填报口径过滤的汇总表。审计组想看的原始合同,有时能提供,有时说找不到,有时说在档案公司还没有装订回来。每一轮核对,都会产生一个新的数字,新的数字与前一次不同,但每一次都附有充分的解释:这次统计口径变了,那次时间节点不同,另一次是系统录入错误已更正。解释总是合理的,数字因此可以合法地漂移。漂移的方向很少是向上的。

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七条、合伙协议第6.4条、购买服务协议中的最低需求量条款,以及自查报告填报说明中的第三条和第六条,它们之间隔着不同的纸张、不同的字体、不同的法律术语,但它们的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共同的后果:政府当期的债务负担看起来比实际小。这个“看起来”不是靠涂改数字实现的,而是靠定义边界实现的。边界之内叫债,边界之外叫别的。至于边界在哪里,由谁画,什么时候改,则属于一门比会计更软的手艺。

正因如此,当办公室里的键盘声停下来时,屏幕上那个较大的数字没有留下打印件。它只是被关闭前短暂地闪烁了一下,然后恢复成桌面背景。桌面背景是一张县城新区航拍图,图中可以看到政务中心、县医院新院区和产业园区。图上的建筑在夜色里没有灯光,只有路网勾勒出轮廓。做表的人没有再看那张图。他合上电脑,把几份合同副本按照项目编号排序放回文件夹,脊柱上依次写着“租赁”“基金”“服务”“审计”。这些标签之间不相连,也不相互索引。

代际之间的链条由此形成:上届政府签的融资租赁合同,下届政府要用教育经费去付租金;这届平台公司和政府签的购买服务协议,将来要从社保配套里挤出服务费。所谓代价转移,在隐性债务这里获得了最具体的金融形态——它不再是一个抽象概念,而是一份份合同里写明的付款日期,一年年逼近。这就进入本章的结尾。

在一扇办公室的窗口,灯还亮着。桌面上摊开的是一份新的化债汇报材料,材料里列了几类措施:争取置换债券额度,盘活存量资产,压缩一般性支出。电脑屏幕上是一张表,表里把之前那些分散在合同里的支付义务归了归,得出的数字比公开口径大得多。做表的人没有把它打印出来。他只是在屏幕上看了很久,然后合上笔记本电脑,把旁边一份审计报告的复印件锁进了文件柜。锁这个动作,并没能锁住问题本身。

那份报告被归档了,但报告里标出的几笔暂不认定的支付义务,依然在某份合同里逐年累积着租金。材料还在准备,真相没有完全写进去。窗外的县城已经安静下来,只有几盏路灯照着空荡荡的主干道。

这些路有的修好了,付款义务挂在十年后的购买服务协议里。夜巡的洒水车经过时,车灯扫过路边的绿化带。一切如常,仿佛什么都没有欠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