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章

数据资产的幻想

香橼研究做空恒大的报告里,有一句被反复引用的话:“一个公司可以掩盖它的债务,但无法掩盖它的现金。”

早在2012年6月12日,香港投资界媒体香橼研究就发布了一份关于恒大的报告,指恒大已经资不抵债,许家印主导组建了一支分析团队,由普华永道的会计师和一些律师事务所人士组成。四年后,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香橼创始人安德鲁·莱福特败诉,禁入香港市场五年,并须归还做空利润160万港元。

这一裁决的实质,是对公开质疑资产价值的惩罚。然而,惩罚并没有解决那份报告提出的问题。恒大的债务继续滚动,直到2021年危机全面爆发,市场才发现,那些被制度性压制下去的质疑,从未真正消失,只是被推迟了兑现的时间。

这个逻辑不只适用于房地产公司。当土地作为核心抵押物的信用随行业周期下行而褪色,地方财政——尤其是债务压力沉重、土地出让收入锐减的县城——开始寻找新的、能够被资产负债表容纳的资产类别。数据,被政策文件反复定义为“新型生产要素”,从理论蓝图走向了紧迫的融资实践。但在这一轮操作中,问题的核心与恒大案高度相似:一项资产的价值,究竟由谁来定义?

评估报告的数字能否等同于真实的变现能力?当制度性力量试图用行政手段创造市场价值,它所遭遇的,是市场逻辑的沉默抵抗。

县城融资的基本模式长期依附于土地。这个模式的运作逻辑已经在前面的章节中反复拆解过:政府通过规划、征收和储备,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然后注入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城投公司;城投公司以这些土地资产作为抵押,从银行获取信贷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则构成未来还款的现金流。这个链条能够运转的核心前提不是土地本身,而是两个制度性条件: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供应,以及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土地增值预期。

当这两个前提同时成立时,土地不仅是实物资产,也是信用载体——银行接受它作为抵押物,不是因为土地本身能产生多少现金流,而是因为存在一个由政府背书的一级市场,可以在必要时将土地变现。这个变现机制的存在,使得土地资产的评估价值与信贷额度之间,形成了稳定的比例关系。

但前提的动摇是系统性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下降不是周期性波动,而是趋势性的转折。

城投公司账面上堆积的大量土地资产,其真实可变现价值远低于评估价值。更关键的是,在化债政策的严格约束下,城投公司新增隐性债务的通道被大幅收窄。传统的“土地注入—资产膨胀—抵押融资—债务扩张”循环难以为继。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需要填充新的资产类别,以维持其最基本的融资功能。

数据资产入表,正是在这个困境中被推向前台的。它的操作逻辑,是对土地注入路径的直接模仿。

这个模仿的制度基础,是经过精心铺设的。2020年12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将“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这个看似技术性的制度安排,为数据资产等新型权利质押打开了制度窗口。

2022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条件的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制度的齿轮开始咬合,实践的链条随之启动。

在县城层面,一个典型的数据资产入表运作链条大致如下:首先,由县大数据管理局出面,将分散在交通、城管、行政审批、公共安全等部门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汇总和“确权”,并以授权经营的形式,将这些数据资源打包授权给县属城投平台旗下专门成立的数据运营公司。其次,数据运营公司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这批数据资源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最后,数据运营公司以这份评估报告为依据,将数据资产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表面上看,这个链条与土地注入的链条结构相同:政府授权—资产注入—评估定价—抵押融资。每一个环节都能找到对应的制度和操作依据。

但正是在这个表面的同构性之下,隐藏着无法弥合的结构性差异。让我们以某县公交公司运营数据、公共停车场停车数据和政务服务平台办件数据三类资产的入表案例为切口,逐一拆解这个链条上的薄弱环节。第一类资产是公交公司运营数据。

这个县拥有一个约五十万人口的城区,公交系统日均刷卡量约八万人次,积累了大量乘车时间、线路、站点、支付方式等数据。数据运营公司从公交公司获取了近三年的历史数据,经过脱敏处理后,形成了一份数据资产包。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进行估值,核心假设是:这些数据可以用于优化公交线路规划、精准投放广告、以及与商业网点进行选址分析合作。评估报告预测,基于这些数据开发的商业服务,未来五年可产生约两千万元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折现率计算,这份数据资产的评估价值被确定为约一千五百万元。

第二类资产是公共停车场停车数据。这个县在城区设置了约两百个公共停车场和路边停车位,安装了智能停车管理系统,记录了车辆进出时间、车牌号、支付方式等信息。数据运营公司整合了这些停车场的数据,形成了一个包含约三百万条停车记录的数据库。评估机构同样采用收益法,假设这些数据可以用于商业选址分析、交通拥堵治理咨询、以及保险公司的驾驶行为分析。评估报告给出的估值约为一千二百万元。

第三类资产是政务服务平台办件数据。这个县的政务服务中心每年处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约二十万件,政务服务APP注册用户约十五万人,积累了大量企业注册、不动产登记、社保缴纳等办件信息。数据运营公司在获取了严格脱敏后的部分数据后,试图将其包装为可用于商业信用评估和区域经济分析的数据产品。评估机构采用成本法,计算了数据采集、清洗、存储和脱敏的成本,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加成,给出的估值约为一千万元。

这三类数据资产合计估值约三千七百万元。如果按照土地抵押贷款的常规操作模式,城投公司可以用这些资产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获取与估值相当的融资。

但现实中的信贷操作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图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县支行在收到数据资产的质押申请后,内部风控部门出具了一份评审意见,核心要点如下:第一,数据资产的市场流通性尚未建立,处置变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具备作为合格抵押品的基本条件;

第二,收益法评估所依赖的未来现金流预测缺乏历史数据的验证,预测模型中的关键假设——如广告主愿意为脱敏后的公交数据付费、商业机构愿意采购停车场数据进行分析——缺乏实际交易案例支撑;第三,即使按照成本法评估,数据的采集和维护成本与实际融资价值之间不存在直接关联。基于这些考虑,银行最终批复的贷款额度约为评估值的百分之十五,即约五百五十万元,而且要求以城投公司的其他实物资产作为补充担保。

这个折扣率——从评估值的百分之百到实际放款的百分之十五——揭示了数据资产入表在融资实践中的核心困境。这个困境不能简单地归咎于银行的保守,而需要拆解到数据资产本身的结构性缺陷上。

第一个困境是价值评估虚高。数据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市场法因为缺乏可比交易案例,在实践中几乎无法使用。成本法计算的是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运维的成本,但成本与价值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高成本采集的数据可能毫无商业价值,反之亦然。

收益法看似最接近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定义,但它的核心假设——未来现金流预测——建立在完全未经验证的推测之上。以公交数据的评估为例,评估报告假设脱敏后的公交数据能够用于商业选址分析,但现实中,商业选址更依赖的是人口密度、消费能力、交通可达性等宏观指标,而非脱敏后丢失了大量个体特征信息的公交刷卡记录。一个每天在某站台刷卡两次的匿名乘客,他的消费偏好、收入水平、出行目的都是未知的。这些信息对商业决策的价值微乎其微。评估报告中的两千万元收入预测,缺乏任何实际的商业合同或付费意愿调查作为支撑。

它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性的推算,而不是市场验证的结果。同样的逻辑适用于停车场数据。一个被模糊了具体位置的停车记录,可以告诉分析者某一区域在某个时段的停车需求,但它无法提供商业选址所需要的精确信息——具体的车主是谁、消费目的何在、停留时间内产生了多少消费。

当这些个体层面的信息被脱敏处理剥离后,剩下的数据只能提供宏观趋势分析,而这类分析的市场价值,远不足以支撑评估报告中的估值。

第二个困境是现金流生成乏力。土地资产之所以能够成为有效的抵押物,是因为存在一个真实的、由政府主导的一级市场,以及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即使土地出让暂时遇冷,银行仍然相信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土地是可以变现的。这个信念本身,就是土地资产信用的核心。

数据资产面临的局面完全不同。数据交易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成交案例稀少,价格发现机制严重缺失。即使是最成熟的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和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交易规模与土地出让市场相比,相差数个数量级。更关键的是,公共数据在脱敏之后,其商业价值往往大幅下降。

原始数据包含个体信息,具有最高的潜在价值,但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严格限制,无法直接用于商业目的。脱敏处理虽然满足了合规要求,但也剥离了数据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个体层面的、可关联的、精确的行为信息。

一个被模糊了具体位置的停车场数据、一个被抹去了企业名称的办件记录、一个被匿名化的公交刷卡数据,它们的商业价值能否支撑评估报告中的估值,从未被市场真正检验过。银行对此心知肚明。它们给出的折扣率,本质上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量化反应。一个资产如果不能被定价,就不能被有效抵押。而数据资产面临的问题,恰恰是它的价格无法在市场上被有效发现。

第三个困境是合规边界模糊。数据确权是整个数据资产入表链条的起点,但这个起点本身就是模糊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了数据处理的合规框架,但对于公共数据的权属界定、授权程序、收益分配等问题,法律层面尚未给出清晰的规定。在实践中,大数据管理局的“授权”更多的是一种行政安排,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赋权。这种授权是否能够对抗第三方、是否能够赋予数据运营公司排他性的使用权、数据主体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些问题在任何一家银行的风控评审中都会被提出,但都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

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停车数据中涉及的车牌号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车牌号属于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除非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取得同意的情形。公共停车场的数据采集是否属于“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情形,本身就是一个需要个案判断的问题。银行在审查数据资产的合规性时,无法确定这些数据的使用是否会在未来遭遇法律挑战。这种不确定性,直接转化为更高的风险溢价和更低的放款意愿。

一个银行风控人员的典型反应是:如果这批数据资产因合规问题被监管部门叫停,质押物的价值将瞬间归零。而土地资产不会面临这种风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界定是清晰的,法律保护是明确的。

这三重困境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叠加的。估值虚高使得数据资产在账面上看起来足以支撑融资,但现金流乏力使得银行无法信任这些估值,合规模糊则为银行拒绝放款或要求高折扣率提供了最直接的理由。在这个恶性循环中,数据资产入表的融资功能被严重削弱。

更具反讽意味的是,数据资产入表试图复制的,恰恰是土地财政的核心机制——政府垄断供应、行政定价、银行信贷配合。但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它的核心特征——非排他性、可复制性、边际成本递减——与土地的逻辑截然相反。土地是稀缺的、不可移动的、可垄断的,正是这些特征支撑了政府在一级市场的主导地位和增值预期。数据却是可以无限复制的、可以被多方同时使用的、其价值高度依赖于具体应用场景和使用者能力的。试图用土地财政的逻辑来运营数据资产,就像试图用不动产的估值方法去评估流动性的价值——工具本身不匹配,结论自然不可靠。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县城的城投公司并未将数据资产融资所得资金用于数据业务的开发或运营,而是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或补充流动性。这就意味着,数据资产入表延用了土地财政的最终目的——维持城投平台的债务滚动,而非创造新的经济价值。数据资产的评估报告被隆重地归档,银行批复的贷款金额虽然远低于评估值,但毕竟进入了城投公司的账户。

而这些资金最终的流向,仍然指向旧债的利息和本金。在这个意义上,数据资产入表成为了一种新的“假装支出”——在账面上创造了新的资产,在信贷端获取了新的资金,但这些资金并未用于真正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而是被旧有的债务循环所吸收。

将数据资产入表完全否定为一场失败的试验,也不符合事实的全貌。这项实践有一个未被充分认识的价值:它倒逼县级政府第一次系统地盘清了公共数据资源的底数。

在数据资产入表之前,各部门的数据资源以碎片化的形态存在于各自的信息系统中,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参差不齐,数据权属界定不清。为了完成入表,县大数据局必须协调多个部门,进行数据资源普查、数据清洗、数据脱敏和数据分类分级。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次数据治理能力的硬性拉练。

即使短期内的融资功能有限,这些被盘清和规范化的数据资源,为未来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供了基础。但问题在于,这个“未来”有多远?

对于面临紧迫偿债压力的县城而言,一个需要长期培育才能见效的资产,是否能够替代土地出让收入在短期内提供财政支撑?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

更值得追问的是,数据资产入表的实践,在多大程度上是对土地财政路径依赖的延续,而非真正的创新?从操作逻辑上看,答案几乎是昭然若揭的。同样的“政府授权—资产注入—评估定价—抵押融资”链条,同样的行政力量主导定价,同样的银行信贷配合,同样的资金最终流向旧债偿还。唯一不同的是,土地换成了数据,规划局换成了大数据局,土地评估报告换成了数据评估报告。

但正是这个“唯一不同”,决定了整个链条的脆弱性。土地之所以能够承载如此庞大的融资功能,是因为政府可以在物理上控制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市场对土地增值存在共识性预期。这些条件,数据资产一条都不具备。

政府无法垄断数据供应,因为数据天然分散在市场主体和个人手中;行政手段无法改变数据的价值属性,因为数据的价值取决于应用场景和算法能力;

市场对数据资产的价值不存在共识,因为缺乏交易历史和价格发现机制。土地财政的炼金术曾经可以将一块征地成本每亩五万元的土地,通过规划、整理和出让,变成每亩二百万元的资产,并以此为抵押撬动更大规模的信贷。数据资产的炼金术试图用同样的公式,将公交刷卡记录、停车信息和政务办件数据变成可入表的资产,但数据的“出让”没有市场,数据的“增值”无法规划,数据的“变现”缺乏信用背书。

这个公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混淆了资产和资产价值的来源。土地资产的价值,来源于政府赋予的规划条件和市场对位置稀缺性的定价;数据资产的价值,只能来源于数据本身的稀缺性、完整性和实际应用场景中的商业对价。前者是行政创造的,后者是市场发现的。

当县城试图用行政手段去发现数据资产的市场价值时,它实际上是在用一套不适配的工具去解决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评估报告中的数字,与银行实际放款的数字之间的巨大鸿沟,就是这种不适配的最直观证据。

三千七百万元与五百五十万元,差距不是百分之几十,而是接近七倍。这个差距不能被解释为银行的过度保守,而是两类资产信用本质差异的体现。

土地资产的信用,建立在政府信用之上;数据资产的信用,只能建立在市场验证之上,而市场验证尚未发生。

当银行要求城投公司以其他实物资产作为补充担保时,数据资产的质押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不再是独立的抵押物,而是一种附带文件。贷款的核心担保,仍然是土地和房产。数据资产入表,在融资实践中,成了一种“陪嫁”——它可以让贷款方案看起来更完整、更符合政策导向,但它本身不是银行信贷决策的依据。

这个结论,与土地财政的路径依赖形成了深刻的呼应。县城财政在土地出让收入下降之后,试图寻找替代性水源,但每一次尝试,都发现自己无法摆脱对土地的依赖。数据资产入表的尝试,在形式上创新了资产类别,但在实质上仍然需要土地资产作为最终担保。这不是对土地财政的替代,而是对土地财政的补充——在土地的信用之上,叠加一层数据的包装。

在档案柜的深处,那份评估报告的编号是“XDSJ-2023-017”,封面上盖着县大数据局的红色印章。评估报告的正文部分,评估方法一栏填写的是“收益法”,核心假设是“被评估数据资产可基于历史数据趋势生成未来五年商业化运营收入”。评估师在“特别事项说明”中注明了三行小字:“本评估结论建立在委托方提供的未来收益预测数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本评估未考虑数据资产权属瑕疵可能对评估价值的影响”“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用于数据资产入表目的,不得作为其他经济行为的参考依据”。

这三行小字,每一行都是一个免责声明,每一条声明都在提醒阅读者:这份报告的估值结论,是在排除了几乎所有现实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得出的。但银行风控部门不会排除这些不确定性。在他们收到的贷款申请材料中,除了评估报告,还有一份由县大数据局出具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

协议的核心条款是:甲方(县大数据局)将县域内公交运营数据、公共停车场数据、政务服务平台办件数据的运营权授权给乙方(城投数据运营公司),授权期限十年,授权性质为“非排他性、不可转让”。

银行评审人员在内部讨论中对“非排他性”三个字做了重点标注。如果授权不是排他的,意味着同一批数据可以被授权给其他主体,质押物的独特性无法保障;如果授权不可转让,意味着银行在处置质押物时无权将数据资产转让给第三方变现。

这两个条款,从根本上否定了数据资产作为抵押品的处置可行性。但银行没有直接拒绝这笔贷款,而是给出了一份附条件批复:在城投公司追加等值实物资产担保的前提下,同意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五百五十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利率上浮百分之十五,资金用途限定为“补充营运资金”。批复文件中“数据资产质押”被列在担保方式一栏,但紧跟在后面的括号里注明“担保能力以实物资产为主”。

这意味着,数据资产在信贷审批中实际承担的角色,不是担保物,而是贷款用途的合规说明——它让这笔贷款在名义上符合“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但在风控层面,银行仍然依赖土地和房产作为真正的信用基础。城投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收到批复后,在办公室的草稿纸上算了一笔账:三千七百万元的评估报告,五百五十万元的贷款,实际到账后扣除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和数据脱敏处理的成本,净额不足五百万元。而公司下个月需要偿还的债券利息,正好是这个数字。他将草稿纸折起来放进抽屉,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

一个更早的版本,发生在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早在2012年6月12日,香港投资界媒体香橼研究就发布了一份关于恒大的报告,指恒大已经资不抵债。恒大的回应是组建了一支由普华永道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人士组成的分析团队,试图证明香橼的报告存在误导。四年后,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香橼败诉,要求其归还做空利润。又过了五年,恒大的债务危机全面爆发,香橼当年的判断被市场现实所证实。这个时间线提示了一个问题:当资产价值的质疑被制度性压制时,问题并不会消失,只会以更隐蔽的方式积累,最终以更剧烈的形式释放。

县城财政面临的数据资产困境,在本质上也是同一个问题:当评估报告赋予数据资产一个纸面上的价值,当银行按照这个价值的一成放款,当这笔贷款最终用于偿还旧债,真正的问题——数据资产能否产生真实、可持续的现金流——被技术性操作所掩盖,但从未被回答。一份评估价值三千七百万元的数据资产包,最终从银行获取了五百五十万元贷款,贷款资金在到账后的一个月内被用于偿还一笔即将到期的城投债利息。

这份评估报告被装订成册,存入档案柜,与那些同样被归档的产业园招商方案、专项债申报材料、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报告并排而立。

它们共同构成了县城财政在传统水源枯竭后寻找出路的一系列尝试,也共同暴露了这些尝试无法绕开的深层困境:路径依赖的惯性如此强大,以至于每一个新的探索都在不自觉中重复旧的逻辑,而这些逻辑所依赖的前提——价格上涨、垄断供应、刚性兑付——已经不再成立。那个问题——县城财政的出路究竟在哪里——仍然摊开在那里,等待被填上新的数字。而数据资产的探索,至少在现阶段,未能提供那个数字。

它提供的,是一个实验的边界:在这个边界之内,融资创新可以小规模试错,但无法替代土地财政的信用规模;在这个边界之外,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需要的不是急于入表的冲动,而是产业基础、法律框架和交易机制的同步构建。这些条件,没有一项是可以在短期内通过行政手段加速催熟的。而县城财政的偿债压力,不会等待数据要素市场的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