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章
从佛塔到文物对象
一份调查报告的缺席,有时比它的在场更能说明问题。2001年,九卷本《梁思成全集》出版,这部汇集中国现代建筑学奠基人毕生著述的权威汇编,收录了调查报告、学术论文、设计手稿与测绘图纸数千件,却未能收入一份关于应县木塔的完整调查报告。这份报告的原稿在1937年抗战爆发后的动荡迁徙中一度失踪,直至数年后才在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的前身——文物研究所的旧藏中被重新发现。从完成到可能被公开阅读,间隔了六十余年,其间跨越战争、政权更迭与学术体制的重组。
报告的缺席本身标记着一个事实:一种试图将木塔从地方语境中提取出来、纳入可验证知识体系的现代学术传统,其起点远比后来者想象的更为艰难和曲折。
这一认知努力并非凭空产生。当梁思成和他的同事们在1930年代初期将目光投向应县木塔时,木塔已经在那里矗立了八百七十余年。它经历过金元时期的结构加固、明代官修的接管式整饬、清代至民国初年乡民僧寺的日常维护,身上承载着数百年累积的损伤与无数非专业干预的痕迹。
每一代干预者都在用自己的方式理解木塔,用自己的技术手段回应木塔的需求。但这些理解与回应,始终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地方网络内循环:匠师知道哪根柱子需要垫高、哪攒斗拱的榫卯松动需要紧固,僧侣知道哪扇门窗在风雨天会发出异响、哪面墙皮每年春天会返潮,乡民知道塔檐的铜铃在大风天会如何预警。这些知识是经验的、口传的、嵌入日常使用之中的,它们有效地维持了木塔的实物存续,却从未被系统化为一种可以脱离具体操作者而独立传播和验证的理论体系。
20世纪初,这一格局开始松动。松动的力量来自外部。应县木塔并非在20世纪才突然进入学者视野。早在1902年,日本建筑史学者伊东忠太已经考察过这座木塔。伊东忠太的考察,是日本明治维新后系统性研究中国建筑与美术的学术潮流的一部分。这一潮流有其复杂的政治背景——它既源于日本学界对东亚文化源流的学术兴趣,也与日本帝国在亚洲大陆扩张过程中对资源与情报的需求交织在一起。
伊东忠太本人曾多次深入中国内地考察,足迹遍及云冈石窟、五台山寺庙、北京故宫和各地佛塔。他的工作方法,是当时历史考古学的常见路径:记录建筑的外观形制、测绘基本尺寸、拍摄照片、抄录碑刻铭文,并将所获资料与日本现存古建筑进行比对,试图勾勒东亚建筑样式的传播谱系。伊东忠太对应县木塔的记录,属于这种介绍性质的调查。他确认了木塔的辽代身份,拍摄了最早一批已知的木塔照片,并在回国后发表的考察报告中将其描述为“支那现存最古之木塔”。
这个描述本身——用“最古”来定义木塔的价值——已经透露出一种不同于地方认知的评判标准。对于佛宫寺的僧侣和应县的乡民而言,木塔的价值首先在于它是释迦牟尼佛的供奉之所,是灵验的宗教场所,是地方风水的镇物。它的古老固然为人所知,但古老本身不是被单独抽离出来加以标榜的品性。
伊东忠太的评价体系则将“古老”提取为一种可比较的学术属性:一座建筑的价值,首先取决于它在建筑史年代序列中的位置,取决于它能为某种建筑样式的起源与流布提供何种实物证据。这种视角,在当时的中国学界尚未成为主流。中国传统文人对于古建筑的兴趣,长期停留在碑刻铭文的考据与诗文题咏的层面。一座古建筑的价值,往往取决于它是否与某个历史事件或历史人物相关,取决于它承载的碑石文字能否补史传之阙。建筑本身的结构、形制、比例、材料与工艺,很少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清代考据学虽然发达,但其触角很少延伸到物质遗存的技术层面。
地方志中对木塔的记载,遵循的正是这种传统范式:它们记录了塔的建造年代、赐名由来、历代修缮的大致时间,偶尔也收录文人登塔的诗作,但对于木塔的结构逻辑、斗拱配置、梁架关系,几乎不置一词。改变发生在1930年。这一年,朱启钤在北平创办了中国营造学社。
学社的宗旨,在朱启钤起草的《中国营造学社缘起》中表述得很清楚:要系统搜集、整理和研究中国历代的营造文献与建筑遗存,使之成为一门可以与西方建筑学对话的独立学问。学社下设文献部和法式部两个部门,前者负责整理《营造法式》等古代营造典籍,后者负责实地调查现存古建筑。梁思成担任法式部主任,刘敦桢担任文献部主任。这个组织架构本身,已经预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文献考证与实物测绘必须互相印证,书本知识与匠作经验必须互相检验。
营造学社的方法论,与伊东忠太等人的早期调查有本质区别。区别不在于是否使用测量工具和摄影设备——这些技术手段,伊东忠太同样使用过。区别在于,营造学社试图建立一套完整的、可以独立于具体建筑而存在的知识体系。这套体系的核心概念是“材分制”:通过测量斗拱中“材”的高度与宽度,可以推导出一座建筑的基本模数单位,进而理解整座建筑的比例逻辑和结构秩序。
所谓“材”,在《营造法式》的术语体系中,指斗拱中栱件断面的标准尺寸,一座建筑的所有木构件——从柱子到梁栿、从斗拱到椽檩——其断面尺寸均以“材”的某个倍数或分数来确定。这意味着,研究者可以通过对一座建筑的测绘,反向提取出当年匠师所使用的模数系统,然后将这套系统与其他建筑进行比对,从而判断它们是否属于同一技术传统、同一匠作谱系。
这套方法论一旦确立,应县木塔的研究价值便骤然凸显。木塔拥有五十四种不同的斗拱类型,涵盖了从柱头铺作到补间铺作、从转角铺作到平座铺作的完整配置。在营造学社的视野中,这些斗拱不再是单纯的宗教装饰或结构构件,而是解读辽代材分制度的关键标本。每一种斗拱的“材”高、“栔”高、“份”数,都可能为理解《营造法式》的文本提供实物注脚。
“栔”是斗拱中另一组标准尺寸,与“材”配合使用,构成完整的模数体系;“份”则是“材”的十五分之一,是材分制的最小单位。
木塔因此从一个地方宗教建筑,被重新定义为一个建筑技术史的“信息富集体”——这个术语在此的含义是:一座建筑物承载的技术信息密度极高,足以成为整个技术传统的关键解码器。
这种重新定义,并非仅仅发生在学术层面。它同时发生在制度层面。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专门法律。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这个定义的范围极广,涵盖了地下出土的化石、青铜器、陶瓷,也涵盖了地面以上的古代建筑、石刻、壁画。法律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开始将“古物”视为一种需要专门管理和保护的特殊财产,其所有权、发掘权、流通权和出境权均须受到法律约束。
《古物保存法》的核心制度设计,是建立一套中央与地方联动的古物登记与管理体系。法律规定,各省区应设立古物保存所,对本辖区内的重要古物进行登记造册,并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备案。
对于私有古物,法律虽然承认其所有权,但规定“私有古物之登记,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制定规则行之”,且“私有重要古物,不得转移于外人,违者没收其古物”。这意味着,古物的“重要性”不再由其所有者自行定义,而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认定。
应县木塔属于佛宫寺的寺产,在法律上属于“私有古物”的范畴。但《古物保存法》同时规定,“凡与历史有关之建筑物,均应保存之”。这一条款将建筑物整体纳入了古物的范畴,而不仅仅是建筑物内收藏的可移动文物。木塔因此面临一个前所未有的身份问题:它究竟是佛宫寺的宗教财产,还是国家的文化遗产?如果两者兼而有之,那么当宗教使用与国家保护发生冲突时,谁有最终决定权?
这个问题在当时并没有明确的答案。《古物保存法》刚刚颁布,实施细则尚在制定之中,各地的古物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权威也远未确立。但法律的文本本身,已经为木塔的身份转变提供了制度可能性。
在法律的框架下,木塔不再仅仅是僧侣修行的场所、香客朝拜的灵迹、乡民集会的地标,而开始被纳入一个由考古学家、建筑史学者、文物行政官员共同构成的专业网络之中。这个网络掌握着定义“何为古物”“何为重要古物”的话语权,掌握着登记、评估、定级、拨款修缮的行政资源,也掌握着与国际学术界对话的通道。
1933年9月,梁思成、刘敦桢、林徽因、莫宗江等人从北平出发前往大同。这次调查的目的地,是大同城内的华严寺、善化寺,以及云冈石窟。营造学社此前已经对蓟县独乐寺、宝坻广济寺等辽代建筑进行了测绘,积累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调查流程。大同之行,是这一调查计划的延续。调查队携带的设备包括:手摇式测绘仪、钢卷尺、皮尺、水平仪、照相机、绘图板、速写本。这些设备在今天看来简陋,但在当时已经是营造学社能够动员的全部技术手段。
调查队在大同的工作持续了数周。他们测绘了华严寺薄伽教藏殿的平面、立面与剖面,记录了殿内辽代小木作壁藏和天宫楼阁的详细尺寸。
薄伽教藏殿有辽重熙七年(1038年)的明确纪年,这为辽代建筑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时间标尺。殿内保存的壁藏,也是提供了大量辽代小木作的实物资料——所谓“小木作”,在《营造法式》的术语体系中,指室内装修和家具类的木作工艺,与梁柱斗拱等“大木作”相对。壁藏上的斗拱、栏杆、门窗、平座,虽然比例缩小,但构造逻辑与大木作相通。对这些小木作的测绘,可以帮助研究者理解辽代匠师在处理不同尺度木构时的模数换算规律。
从大同归来后,营造学社的调查方向开始发生变化。变化的原因是多重的。其一,学社已经积累了一批华北地区辽金建筑的测绘资料,开始有能力进行跨案例的比较研究。其二,梁思成在研读《营造法式》的过程中,越来越意识到要真正理解这部宋代营造典籍,必须找到年代接近、保存完好的高层木构实例进行验证。其三,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陆续传入中国,关野贞在1933年发表了关于奉国寺大雄殿的研究,依据寺内碑刻将大雄殿的创建年代定于辽圣宗开泰九年(1020年)。
这些研究虽然在方法论上仍属于历史考古学的范畴,但它们展示了一种可能:通过对现存辽代建筑的逐一调查,可以拼合出一幅辽代建筑技术的整体图景。应县木塔,在这幅图景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它是已知现存最高的木结构建筑,也是唯一保存了完整内外双环筒体结构的高层木塔。关野贞对奉国寺大雄殿的研究,解决的是辽代殿堂建筑的断代问题;
但殿堂建筑的结构逻辑,与高层塔式建筑有本质区别。要理解辽代匠师如何解决高层木构的侧向稳定问题、如何在不同高度配置不同功能的斗拱层、如何在暗层设置刚性斜撑以约束明层的变形,必须有一个完整的高层木塔作为研究对象。应县木塔正是这样的对象。
但这里出现了一个矛盾。这个矛盾,是本章论证的核心所在。营造学社需要的,是一个可以被测量、被绘图、被纳入材分制度分析框架的“结构标本”。他们关注的是木塔的原始设计逻辑——辽代匠师当年如何选择结构体系、如何确定构件尺寸、如何协调不同楼层的受力关系。
他们试图通过测绘,反向提取出这套原始逻辑,然后用它来解释《营造法式》的文本,进而建构中国建筑史的技术演进序列。
然而,1930年代矗立在应县的那座木塔,并不是辽代匠师当年建造的那座木塔。它已经经历了金代的斜撑增设、明代的楼板替换与瓦顶翻修、清代的门窗改制与局部加固,以及无数乡民随手紧固的榫卯、僧侣自行修补的墙皮、香客在柱身上留下的刻划。这些后世的干预,在营造学社的学术框架中,往往被归类为“后世扰动”——它们遮蔽了原始设计的纯粹性,增加了反向提取的难度。研究者需要辨认哪些构件是原构、哪些是替换件,需要判断替换件是否改变了原初的受力逻辑,需要评估累积损伤对整体结构安全的影响。
这种视角,与地方社会对木塔的日常理解形成了深刻的分离。对于佛宫寺的僧侣而言,金代增设的斜撑不是“扰动”,而是让木塔在多场地震中存续下来的有效加固;清代改制的门窗不是“干扰”,而是适应本地气候条件的必要措施;
乡民紧固的榫卯不是“非专业干预”,而是维持木塔不倒的日常实践。这些干预当然缺乏统一的模数逻辑,当然不符合辽代原始设计的比例关系,但它们构成了木塔真实存续史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没有这些干预,木塔不可能活到1930年代等待学者的造访。分离不仅仅发生在认知层面。它也发生在制度层面。
当木塔开始被纳入《古物保存法》的框架时,它的维护决策权便开始从地方网络向外转移。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登记在册的古物进行修缮,需要经过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审批。这意味着,佛宫寺的僧侣如果要更换木塔某层的一块腐朽楼板,在理论上不再可以自行决定——他们需要向县一级的古物保存机构报告,由后者逐级上报至省,再由省报至中央,等待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和施工许可。
这套程序的初衷是防止不当修缮对古物造成二次破坏,但在实际操作中,它意味着地方日常维护网络的自主性将受到严重限制。当然,在1930年代的中国,这套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纸面上。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权威有限,各地古物保存所的设置参差不齐,法律条文的执行力度因时因地而异。应县地处偏远,木塔的日常维护在事实上仍然由寺院和乡民自行承担。
但制度的文本已经写就,制度的逻辑已经确立。木塔不再仅仅是寺院的财产、乡民的风水塔,它同时是国家的“古物”,是“与历史有关之建筑物”,是需要按照专业规范加以保护的文化资产。这种双重身份的并存,在短期内没有引发直接冲突——因为国家尚未有能力对木塔实施实质性的管理干预——但它埋下了一个长期的制度性张力:当专业保护与地方使用发生矛盾时,谁有最终决定权?这一张力,在木塔的文物登记过程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
1930年代中期,山西省按照《古物保存法》的要求,开始对省内的重要古物进行登记。登记表格的栏目包括:名称、类别、年代、所在地、所有权、保存状况、备注。在“所有权”一栏中,最初的填写是“佛宫寺”。但在后续的审核过程中,这一栏被修改为“国有”。
修改的笔迹与原始登记的笔迹不同,显示这是上级审核机构的改动。这一笔迹变化,浓缩了木塔身份转变的全部含义。在地方社会的认知中,木塔属于佛宫寺,佛宫寺属于僧团,僧团是木塔的实际管理者和使用者。
但在国家的制度框架中,“与历史有关之建筑物”的所有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般财产的私有权。国家作为文化遗产的最终守护者,拥有超越私人所有权的管理权和处置权。
“国有”二字的写入,不意味着国家要立即接管木塔的日常管理——事实上,在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木塔仍然由寺院自行维护——但它确立了一个法律原则:木塔的最终归属,不再是地方社会的内部事务。这种制度逻辑的展开,与营造学社的学术逻辑有着内在的呼应。
两者都试图将木塔从地方语境中提取出来,纳入一个更大的、由专业人士主导的系统之中。营造学社试图将木塔纳入中国建筑史的知识体系,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试图将木塔纳入国家文化遗产的管理体系。
两个体系虽然分属学术与行政两个领域,但它们共享一个基本假设:木塔的价值,需要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士来定义和解释,而不能仅仅由它的日常使用者和维护者说了算。这当然不是说,地方社会的认知毫无价值。
恰恰相反,营造学社的调查人员在实地工作中,高度依赖地方向导、本地匠人和寺院僧侣提供的信息。梁思成在调查笔记中多次记录了他从当地木匠那里获得的关于木塔构件名称和维修历史的说法。这些来自地方经验的口述信息,是调查工作不可或缺的辅助材料。
但辅助材料不等于核心论据。在营造学社最终产出的学术报告中,占据核心位置的是测绘数据、材分分析和结构判断,地方口述仅作为背景信息被简略提及,有时甚至完全省略。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一种知识等级秩序的确立。在这个秩序中,可测量、可验证、可复现的“科学知识”,被置于高于经验性、口传性、地方性知识的位置。
营造学社并不否认匠师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他们认为,这些经验如果不能被翻译成材分制度的术语、不能被纳入结构力学的分析框架,就无法成为现代建筑学的有效知识。翻译的权力掌握在学者手中——他们决定哪些地方经验值得被记录、值得被采信,哪些只是不可靠的传闻。1934年,营造学社的调查队终于抵达应县。关于这次调查的具体过程和测绘成果,本书将在后续章节详细展开。
但在本章的结尾,需要先完成一个判断:当调查队的骡车驶近应县城门、木塔的轮廓第一次出现在地平线上时,调查者与调查对象之间,已经横亘着一道认知的隔阂。调查者带着测量工具、摄影设备和一套从《营造法式》中提炼出来的分析框架,试图把木塔从地方传述和仪轨语境中提取出来,纳入中国建筑史的可验证知识体系。
而木塔本身,仍然是一座活着的宗教建筑——塔檐的铜铃仍在风中作响,佛宫寺的僧侣仍在塔内诵经,乡民仍在塔前焚香祈愿。这两种存在方式,在同一个物理空间中并行不悖,却几乎不产生真正的交集。
在调查队抵达应县之前,木塔的文物登记已经悄然启动。这是一项几乎不为人知的制度实践,其影响却远比任何一次学术考察更为深远。1934年初,山西省按照《古物保存法》的要求,向各县下发了一套古物登记表格。表格的格式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统一制定,铅印在粗糙的毛边纸上,栏目包括名称、类别、年代、所在地、所有权、保存状况及备注。
应县县政府收到表格后,由一位负责文教事务的科员填写了木塔的相关信息。这位科员的名字今天已无从查考,他很可能从未接受过任何考古学或建筑学的训练,只是按照自己对表格的理解,在“所有权”一栏中填下了“佛宫寺”三个字——在他的认知中,木塔属于寺院,寺院属于僧团,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这份表格逐级上报至省。省一级的审核机构在复核时,注意到了“所有权”一栏的填写方式。按照《古物保存法》的精神,“与历史有关之建筑物”不应被视为普通的私有财产。审核人员用毛笔划去了“佛宫寺”,在旁边写下了“国有”二字。
墨迹浓淡不同,笔迹风格也迥异于原始登记的楷体,显示这一修改并非填写者的本意,而是上级机构依据法律条文做出的规范性更正。这一笔迹变化本身,就是一个制度逻辑的缩影:木塔的归属,不再由地方社会的日常认知来定义,而必须服从国家法律的分类标准。
“国有”二字的写入,在当时并没有立即改变木塔的日常管理方式。佛宫寺的僧侣仍然负责塔内的洒扫与香火,乡民仍然在塔前集会与祈愿,木塔的维修仍然依赖本地匠师的经验判断。
但这一法律身份的确定,为日后的一切变化埋下了伏笔。一旦木塔被认定为“国有”,其修缮便不再仅仅是寺院与乡民之间的内部事务。任何涉及结构变动的工程,在法理上都需要经过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批。
这意味着,那些世代维护木塔的本地匠师,那些凭借口传经验判断哪根柱子需要垫高的老木匠,其技术权威将逐渐让位于远在省城甚至南京的专家委员会。这些专家可能从未到过应县,但他们掌握着“古物”的定义权和修缮方案的审批权。
这种权威转移并非一蹴而就。在1930年代,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实际权力相当有限。委员会设在南京,成员多为兼职的学者和官员,经费拮据,人员不足,对散落在全国各地的大量古物根本无力实施有效的监管。应县地处晋北偏远之地,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省文物行政部门的触角也很难真正延伸到这里。木塔的日常维护,在事实上仍然沿袭着旧有的地方网络。
但制度的文本已经写就,制度的逻辑已经确立。它像一颗埋入地下的种子,等待合适的条件发芽。对于佛宫寺的僧侣而言,他们未必清楚《古物保存法》的具体条款,也未必理解“国有”二字意味着什么。
但他们能够感受到一种隐约的变化:那些从省城来的官员,那些带着测量仪器和照相机的学者,开始用一种不同于香客的目光打量木塔。这种目光不包含虔诚,不包含祈愿,而是审视、测量、分类、判断。它把木塔当作一个需要被记录和评估的对象,而不是一个需要被礼敬和护持的灵迹。
调查队在应县停留了若干天。他们架起测绘仪,拉出钢卷尺,逐层记录斗拱的尺寸、柱子的倾斜度、梁架的断面形状。他们拍摄了木塔的外观照片,取景框刻意避开了塔前广场上的香客和摊贩,只留下木塔完整而孤立的轮廓。在学术规范中,这是为了突出研究对象、排除视觉干扰。
但这种构图选择本身,已经包含了一个判断:那些与木塔共生的日常宗教活动,不属于需要被记录的建筑学事实。调查结束后的某一天,调查队收拾设备,离开应县。骡车沿着来时的土路远去,扬起一阵尘土。佛宫寺的晚课钟声准时响起,僧侣们照常在塔内点燃长明灯,昏黄的光线映照在辽代的壁画和金代的斜撑上,一如过去的数百年。
木塔继续承载着两种身份——它既是国家文物登记表上的“国有古物”,也是佛宫寺僧侣每日洒扫的修行之所。这两种身份之间的张力,在1934年的这个傍晚尚未显现为直接的冲突,但它已经作为一种结构性的分离,深深地嵌入了木塔的现代命运之中。学者们带走了测绘数据和照片,留下了一份尚未完成的调查报告。
这份报告将在数年后完稿,随即在战火中失踪,直到六十余年后才被重新发现。而木塔本身,将在此后的岁月里,一次次面临那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当科学保护与宗教使用、专业判断与地方经验发生矛盾时,究竟应该由谁来决定木塔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