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章
谁在替洞说话
陈垣把一片残卷摊在案上。纸片宽不到两指,裱糊的背纸发黄,正面只剩半行墨迹,末尾几个字尚可辨认,其余模糊成一团。他用镊子夹起一角,凑近窗边的光,辨认笔画走向,然后在卡片上写下分类和序号,再把残卷归入对应的木盒。
北平图书馆善本室的这批残卷,来源清楚:1910年从敦煌解送京师的写卷中剩下来的那部分。那年押运抵京时,学部接收清单上记着八千余卷。此后二十年,一部分被私藏、扣留、散失,剩下的交到了图书馆。陈垣接下了整理它们的差事。他没有去过敦煌,没见过王圆箓,面前只有这些纸。大半残破,多为一寸宽的碎片,有的粘在硬纸上,有的压得致密,揭不开。
数一数不难。难的是给它们一个名。名就是编号。一件文书有了编号,才算在某个体系里落了脚,有了可被引用的身份,进了可以被讨论的范围。斯坦因的写卷有S.编号,伯希和的写卷有P.编号,大谷探险队的有大谷编号,奥登堡的有列宁格勒编号。
这些编号已经用了一二十年,欧洲和日本的学者在文章里直接写S.6825,就像写一个熟人的名字,不需要解释前缀意味着什么。中国手里的这批残卷还没有名字。它们只有一个称呼:劫余。1910年解送北京途中被私藏、扣留、散失之后剩下的那部分。一个带血的字。
陈垣要做的事,是给这些残卷也搭一套编号。办法是分类,按经、律、论、史传、杂部等排列,每一件残卷给一个固定号码。编完之后是《敦煌劫余录》,1931年出版。书前请胡适写了序。胡适在序里说,中国学者从此有了研究自己文献的凭据。
这句话里有两个词值得注意:劫掠和凭据。劫掠是判断,凭据是工具。判断不能自动成立,必须靠工具证明。而工具是对方造的。编号的前提是分类,分类的前提是承认。承认的不是文书的价值,这个早已没有争议。承认的是这批东西已经从敦煌的写卷变成了某套体系里的一个单位。分类的动作本身就是一次转译。
洞里原来的写卷没有编号,它们被抄在纸上,卷成一束一束,按千字文排过,那是抄经的制度,不是学术的分类。伯希和花了三周在洞里翻,他的翻检本身就在做分类:值得带走的、不值得的。翻完之后编号,不过是把分类的结果固定下来。斯坦因的编号也一样。编号是选择之后的第二步。陈垣现在做的是第三步,把别人选剩的残片重新分类,重新编号,让它们也能进入学术体系。
这听起来像是补课。确实就是补课。补课的对象不仅是那些残片,而是一种权力:对文书进行命名、分类、归属的权力。谁有编号,谁就能组织研究。谁没有编号,谁的材料就停留在待整理的状态,无人引用,无人讨论。在这一点上,编号与文书本身同样重要,因为文书是死的,编号是活的。编号把人、地点和时间连在一起。1931年之后,中国学者开始做一种此前没有人系统做过的案头工作。他们把《劫余录》的编号与海外藏品目录的编号并排放在一起,逐条对照。
工作笔记的形式很朴素:左边一栏写《劫余录》号码和名称,右边一栏写对应的S.编号或P.编号或大谷编号。
中间画一道竖线,对得上的在线上打一个钩,对不上的空着。有些条目对得很顺,因为已有照片、录文或前人引用作为中介。有些条目对不上:编号所指的文书不知道去了哪里,不知道被谁拿走,不知道是否还存世。空着的那些栏位,就是编号底下的空位。空位越多,这套国内编号就越不完整。不完整到一定程度,它就不能替整批敦煌文书说话。
比对之后要追问的是时间。斯坦因1907年5月运走第一批写卷,1914年又运走第二批。伯希和1908年2月到3月在洞中停留了三周。大谷探险队1902年和1908年两次到敦煌,第一次几乎什么都没得手,第二次赶上伯希和之后入场。奥登堡1914年到达敦煌时,洞里已经基本清空。这些时间点都有当事人的旅行记录可以查证。查证之后,就可以追问一个此前含混的问题:哪一批是在什么条件下被运走的?斯坦因的购买与伯希和的挑选在程序上有什么不同?
清政府1910年解运的那一批,到底在路上丢了多少?丢在了谁的手里?追索正是从这里开始的。不是因为突然出现了新文书。新文书一直有零星发现,但数量不大,不足以改变局面。而是因为中国学者第一次同时掌握了三类凭据:海外藏品目录、国内劫余清单、流散当事人的公开陈述。三者对照,此前只能被描述为散失的过程,第一次可以被逐条追问。谁拿的,拿了什么,什么时间拿的,用什么方式拿的,有没有记录,记录对不对得上。这些追问有具体的技术动作。
第一步是编号对照。第二步是入藏时间核查。第三步是旅行记录比对。三步走完,一件文书的流转链条就有了大致轮廓。这个轮廓不必完整,但足以提出一个此前提不出的问题。
问题一提出,矛盾就来了。追责越精确,就越依赖外国机构保存的档案。斯坦因的账目在大英博物馆和印度事务部,伯希和的记录在法国国家图书馆和吉美博物馆,大谷的档案在京都和东京的几处收藏中,奥登堡的材料在列宁格勒的东方学研究所。这些档案是追索的依据。
也就是说,你要追问一件文书的来历,就必须依赖拿走文书的人自己写的记录。你要证明这不是购买,证据来自斯坦因的账目。你要证明这没有取得同意,证据来自伯希和的日记。对方选择写什么、不写什么,决定了什么能追、什么不能追。这是个死结。编号系统本身就是这个死结的具象化。S.、P.、大谷、奥登堡,这些前缀不仅表示收藏机构,也表示责任归属。一件文书前缀是S.,它就被归在斯坦因名下;前缀是P.,就归在伯希和名下。中国学者引用这些编号时,实际上是在承认这些归属,至少是承认这件东西现在在那里,以那个身份存在。而追索所要求的,恰恰是要挑战这种归属的合法性。你用着人家的编号,怎么向人家要回东西?
1934年,向达去了英国。他在大英博物馆和大英图书馆看敦煌写卷,抄录、拍照、做笔记。他做的事情表面上是研究,实际包含了核对。他拿国内的目录与S.编号对照,看看什么在、什么不在。他在英国写的一些文章和笔记里,有对斯坦因记录的引用,也有对斯坦因叙述的直接质疑。
质疑的焦点不在个别细节,而在整体框架:斯坦因把敦煌写卷说成是发现和抢救,中国学者的质疑是,为什么由他来发现和抢救?他的发现合法吗?他付给王圆箓的银子能算买卖吗?蒋孝琬在其中的角色,斯坦因自己写在书里。但那层关系本身就不对等:一个懂中文的中间人带着一个不懂中文的探险家找到王圆箓,王圆箓对文书价值的判断能力有限,对斯坦因的身份和背景几乎一无所知。所谓交易,是在这个前提下完成的。
这个论证成立。但它只能在斯坦因写下的记录里成立,因为斯坦因写了,所以学者能引。如果斯坦因没有写,或者写得模糊,学者就不知道。原始记录是斯坦因写的,他写什么就是什么。学者能做的,是从他已经写下的内容里找出矛盾,但不能补全他没有写下的那部分。这就是技术性追责的上限。
你可以证明某人做了某事,但你无法证明某人没有做某事。你可以指出记录里的矛盾,但你无法填补记录之间的空白。空白就是空白。向达在大英博物馆做笔记时,翻阅过斯坦因的原始记录和入藏账目。
他发现有些地方对不上:某件写卷的入藏日期与斯坦因旅行记录中的日期前后矛盾,某件绢画的编号跳过了几号,中间没有登记。这些是内部账目中的空隙。他做了记录。但他能做的只是记录。他没有权限让大英博物馆去查明账目之间的缺口从何而来,更没有权限去调阅斯坦因与印度事务部之间的原始通信。那些通信在印度事务部的档案里,不在大英博物馆。申请需要时间,时间不够。一个中国学者在欧洲的时间是有限的。他还有别的材料要看,别的城市要去,别的机构要访问。
同一时间,王重民到了巴黎,在法国国家图书馆看伯希和的收集品,为北平图书馆拍摄缩微胶卷。他做的事情与向达类似,规模更大:系统拍摄、逐件记录、整理目录。卷子拍完,一套副本留在中国。副本不能替代原件,但能让中国学者在自己的图书馆里读到大半敦煌文献。
摄影术在这里改变了一种关系。只要底片够清晰,留在中国的影像在学术上就与原件等价。原件在巴黎,影像在北京。影像和原件之间隔着伯希和的编号。
你在北京引用P.2005,引用的其实是伯希和认定过的那个单位的替身。照片是替身,编号也是替身。整个1930年代的敦煌研究,本质上是在用替身说话。中国学者用《劫余录》的编号替国内残卷说话,用S.和P.的编号替海外卷子说话,用照片替原件说话,用旅行记录替行动说话。每一层替身都加进了一些东西,也丢掉了一些东西。加进去的是分类、命名、引用便利。丢掉的是文书从洞中到手之前的那段无编号状态,是王圆箓经手的那些没有记录的部分,是解运途中被私藏而至今不明去向的那几十卷。那些空白是真实的。它们不是历史叙述的缺陷,它们是历史本身的一部分。谁掌握编号,谁就暂时掌握了对这段历史的解释权。
斯坦因在写他的考古报告时,把敦煌写卷分成若干类别,给每一类一个编号区间。这些编号到今天还在用。中国学者写作时,无法绕开这些编号,因为不写编号就无法准确指向某一件文书。而一写编号,就已经在引用对方制定的话语秩序。
这个秩序的源头在1907年斯坦因第一次翻动那些写卷的时候,也在1908年伯希和在洞中度过的那三周。那时候还没有人觉得这有什么问题。
这种困境在1930年代初的一次中外学术交流场合中浮出了水面。具体细节目前能找到的记载有限,但当时发生的争论是可以追索的。双方都承认某批文书流散的事实,但对其获得方式的解释权各执一词。中国学者依据的是当事人的记录中前后矛盾之处。比如斯坦因在给朋友的信里说这批东西得来极其顺利,而在正式报告中又强调地方官员的默许和手续的完整。这两者并不完全吻合。外国学者则坚持,在当时的条件下,获取这批文书符合通行的学术考察惯例,而且没有违反任何实际存在的法律条文,因为当时没有关于文物出口的禁止性规定。
这个辩护有它的道理。1907年,中国没有颁布文物出口禁令,斯坦因的行动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构成违法。但法律不禁止,不等于道德上无可指责。中国学者的追问正是落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个灰色地带。这个灰色地带用编号和账目填不满。
陈垣编《敦煌劫余录》时,序里请胡适写的那些话,落点在于凭据。有了凭据,才能追索。但凭据本身来自对方。这是一个悖论:你要追索,就需要证据;证据在对方手里;对方保存的证据,是按照对方的分类框架组织的。你越依赖这些证据,就越深地进入对方的分类框架;进入得越深,就越难从外部发起有效的挑战。中国的敦煌学研究正是在这个悖论中起步的。
起步的方式是先接受对方的编号,然后用对方的编号来组织自己的研究。这就是编号转译:一件文书从敦煌的实物变成某学术体系中可引用的单位,核心动作是重新编号,代价是原有语境被剥离。每一次转译都不可避免地带走一些东西:物质形态的一部分信息、被谁发现和经手的那段过程、在洞中与他卷共存的关系。这些东西不会被编号保存。编号只保存分类结果,不保存分类过程。
向达和王重民的工作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展开的。他们比对的不是文书内容,内容比对固然重要,但那是学术研究的常规工作。他们比对的是编号背后的责任链条。
一件文书的S.编号告诉我们它被斯坦因带走了,但编号不会告诉我们它是怎么被带走的、在什么情况下被带走的、带走时当事人有没有能力说不。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走出编号,进入记录:斯坦因的日记、信件、账目。
而进入记录之后,问题从编号对不对变成了记录全不全。记录不全,所以追索有上限。这个上限在1930年代中期变得越来越清楚。
中国学者已经做到了他们能做的:国内残卷编目,海外藏品调查,关键记录比对。能得出的结论已经得出,能提出的质疑已经提出。但有些空白填不上。填不上不是因为不努力,是因为空白本身就是历史的一部分:那些没有记录的时刻,那些没有编号的物品,那些没有留下姓名的经手人。
空白旁边,是那些被反复比对过的编号。S.6825、P.2005、S.5534、P.3720,这些编号被中国学者在文章里、笔记里、通信里反复引用。引用越多,编号越牢固。编号越牢固,它背后的分类框架就越难被撼动。这就像一条路:走得人越多,路越分明;
路越分明,就越不容易从路上下来,走进没有路的荒地。荒地里有东西,但没有路通向它。1930年代中后期,追索的方向出现了变化。公开的质询和直接的追问减少了。不是放弃了,是技术性追责撞上了天花板。
能比对的比完了,能引用的引完了,能证明的矛盾也证完了。剩下的空白靠比对补不上。要补那些空白,需要更基础的学术工作:把所有能获得的材料先收集齐、整理好、影印出来,留下一套可用的学术基础,以待将来。这是一种转向。从公开质询和责任追究,转向更内向、更基础的案头工作:编目、影印、辑录。在纸面上重建秩序,而不是在舆论场上争夺公道。
后者需要对手回应,前者只需要自己坚持。纸面工作有一个好处:它不依赖对方的配合。编纂目录、影印照片、抄录题记,这些事在自己的图书馆里就能做。做的过程就是积累凭据的过程。每一份目录多一条记录,每一张照片多一个参照,每一份摹本多一种替代。这些凭据放在一起,构成一个日益完备的国内敦煌学基础。这个基础越完备,对外国藏品的依赖就越少。
依赖越少,以后说话的底气就越足。但这条路很长。1930年代的中国学者走不到头。他们能看到的是:追索暂时到了极限,编目工作刚刚开始,照片还在拍摄,目录还在编纂。案头上堆满了未完成的卡片和半空的目录册。编号底下的空位还空着。谁也不知道那些空位里曾经有过什么,或者是否还有可能补进去。
陈垣的《敦煌劫余录》上有胡适的序,序的结尾提到劫余两个字。这两个字本身就是一个判断:这些东西是剩下来的,不是全部。命名就是定性。一旦这批残卷被定为劫余,它就已经承认了一个前提:主体部分已经不在了。不在了的东西由谁保管、以什么名义保管、是否应该追索,这些问题都在劫余二字的影子里。
中国学者给自己手里的东西起名叫劫余,等于在学术上确认了流散的结果。追索的基础是接受流散的事实。这也许不是最好的名字。但当时没有更好的名字。案头上的比对工作还在继续。一张张卡片竖在木盒里,左边写着《劫余录》号码,右边写着S.或P.,中间是铅笔画的对钩或者空白。
画对钩的卡片越来越厚,空白的那些还是空白。没有人知道那些空白什么时候能被填上,也没有人知道它们是不是会永远空着。纸片躺在盒子里,编号写在第一行。第一行上面没有别的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