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章
市易务的本钱从哪来
免役钱从乡村抽出来的时候,是以现钱的形式。李四那样的下户,每年交出一笔数目不大的铜钱或铁钱,州县收齐,解送转运司,转运司再按朝廷的调拨令,把这笔钱分往不同的去处。账册上,这笔钱离开陈留县的那一刻,就已经不再是“免役钱”了——它变成了“诸色钱物”中的一项,等待被安排。
安排到哪里去?秦州市易务的一页文书,提供了一个具体的答案。那页文书上记着一个木材商人的名字,没有留下完整姓名,只写着“木商某”,以及一批从陇西山林采办的大木,顺渭水而下,运抵秦州。市易务的吏人核定这批木材值八百贯,要求以“平价”收购。商人最初不肯。市易务便搬出条文:官府有权强制收购。
最终,八百贯的木材入了官库,商人拿到手的却不是八百贯现钱——一部分是现钱,一部分转为官府赊贷给他的本钱凭证,供他后续经营,但要付利息。他原本可以直接卖给市场、赚取差价的利润,现在被官府从中间截了一道。这页文书没有记载商人的反应。这笔钱的性质、成本和使用方式,又如何决定了它必然与商人争利?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看市易务是怎么出现的。熙宁年间,对西夏用兵,沿边军需浩繁。商人囤积居奇,边地物价腾踊。早在熙宁三年,王韶在秦凤路经略边事,便奏请于古渭寨设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其初衷明确:以国家资本为后盾,在边地收购商人货物,保障军需,同时平抑价格。这个局部试验被视为有效,遂于熙宁五年三月在京师汴梁设立都提举市易司,由吕嘉问主事,随后向全国重要商业城市推广。
设计的理想逻辑很清晰。官府拨一笔本钱作为启动资金。当某种货物滞销、价格过低时,市易务以“平价”——即高于市场谷底价——收购,保护生产者与贩运者;待该货物短缺、价格上涨时,市易务再以“平价”——即低于市场峰值价——售出,稳定消费者用度。一买一卖之间的差价,理论上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王安石向神宗阐述的核心理财理念——“民不加赋而国用饶”,在此找到了一个具体支点:不直接增加税赋,而是通过国家参与商业流通,从市场利润中分一杯羹,既调剂供需,又充实国库。听起来是双赢。
但问题从第一笔本钱落地时就已经埋下。市易务的本钱,大致有三个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内藏库拨款。内藏库是皇帝的私库,与政府财政的三司(后改户部)系统分开。神宗从内藏库拨出一百万贯作为京师市易务的本钱。这笔钱的成本很低——在账面上,它不需要付息。但它并非没有代价:内藏库的钱来自历年积攒的节余,动用了这笔钱,就意味着皇帝手中可以直接支配的现金储备减少了。神宗后来多次从内藏库拨款支持变法,市易务的本钱是其中一笔,西北军费是另一笔,内藏库的底子被一点点掏空。这是后话,但在一百万贯拨出的那一刻,账面上只记着“拨付”,不记着“消耗”。
第二个来源是免役钱结余。免役法将差役折成现钱征收,各州县征收的免役钱在支付了雇役工资之后,往往还有剩余,称为“宽剩钱”。这笔钱按规定应存留地方以备灾荒,但在实际运作中,相当一部分被上调或划拨,成为市易务的本钱。这里有一层关键的转换:免役钱是从乡村民户手中征收的现金,原本对应的是差役的货币化。
当它被划拨给市易务,就意味着从乡村抽出的现金,流入了城市的商业经营。李四那样的下户在免役法下交出的钱,经过州县、转运司、朝廷的层层划转,最终可能变成了秦州市易务收购木材的本钱。这笔钱在乡村的账本上已经消失,在城市的账本上重新出现,而它的成本——对民户的负担——并没有随之消失。
第三个来源是青苗利息的回流。青苗法每年春秋两次放贷,收取二分利息。利息收入的一部分按规定应充实地方常平仓,但同样有相当部分被调配他用。市易务设立后,青苗利息成为其本钱的一个补充来源。这意味着,农民春天借青苗钱时付出的利息,可能变成了市易务在城里收购货物的资金。钱从乡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商业,从借贷关系流向买卖关系。
这三个来源有一个共同特征:它们都不是市易务自己赚来的钱,而是从其他渠道划拨或调配来的。内藏库的钱是皇帝积蓄的,免役钱是民户缴纳的,青苗利息是借贷者付出的。市易务用这些钱去做生意,赚了钱归自己(或归朝廷),亏了钱则由这些来源承担。
这就产生了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市易务的经营风险,最终由谁来承担?要理解这个问题,得看市易务是怎么做生意的。市易务的运作方式,名义上是“平价收购、平价售出”,但实际操作中,它拥有三项商人不可能拥有的权力。
第一是强制收购权。市易务可以“和买”——名义上是自愿买卖,实际上官府有权核定价格、强制收购。秦州那位木材商人就是例子:他不想卖,但市易务要买,他就得卖。价格由市易务核定,结算方式也由市易务决定——一部分现钱,一部分赊贷凭证。商人没有议价权。为什么商人没有议价权?因为市易务背后是官府,商人若拒绝,面对的就不只是商业对手,而是行政权力。
第二是定价权。市易务作为官府机构,可以规定某种商品的“平价”。这个价格未必反映市场供求,而是反映官府的判断。当市易务以“平价”收购时,这个价格可能低于商人从市场能获得的价格;当市易务以“平价”售出时,这个价格可能高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商人面对的是一个有行政权力背书的价格,无法与之竞争。
这种结构性的不平等,与王安石早年在基层治理中的思考形成了某种对照。庆历八年(1048年)他即将离任鄞县知县时,浙东转运司下令要求各县多缴纳一笔名为“购人捕盐”的钱,用以悬赏鼓励百姓举报私盐贩子。王安石在回书中就明确反对这种“以利诱民”的做法,他指出,鄞县大户“最多也就百亩田地”,被迫出钱卖田,钱给了无赖举报者,会造成恶性循环,“百姓愈发艰难,这并非施政的正确之道”。这种对“由利生弊”、扰民生计的警惕,与他后来主导的市易法设计中,官府资本强势介入市场、压缩商人利润空间的做法,构成了一个值得深思的悖论。
为什么市易务能定这个价?因为它的定价不是市场博弈的结果,而是行政决定的产物。
第三是赊贷权。市易务可以向商人赊贷货物或本钱,收取利息。这看起来是金融业务,但市易务的赊贷与民间借贷有一个根本区别:市易务有行政权力。如果商人到期不还,市易务可以动用官府力量追讨。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由放贷人承担,市易务的违约风险则由官府承担——或者说,由那些被划拨本钱的来源承担。
这三项权力叠加,使市易务在市场上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它可以制定规则,又可以参与游戏;它可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又可以用商业逻辑计算盈亏。商人面对的不是一个平等的交易对手,而是一个可以随时改变规则的权力机构。
为什么这种结构必然导致争利?因为当裁判员同时是运动员时,规则就会向运动员倾斜。市易务的强制收购权、定价权和赊贷权,每一项都在压缩商人的利润空间。商人无法与一个拥有行政权力的交易对手公平竞争,要么退出,要么接受被压缩的利润。那么,市易务到底赚了还是赔了?这个问题在史料中有分歧。
一种记载说市易务收益可观。熙宁七年,吕嘉问报告京师市易务的息钱收入,数字相当可观。市易务通过收购、赊贷、售出,确实产生了现金流。如果只看账面上的息钱收入,市易务似乎是一个成功的商业机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记载?因为市易务的账本上,息钱收入是实打实的进项,每一笔赊贷的利息、每一笔售出的差价,都记在收入栏里。
另一种记载则指出市易务的实际经营存在严重问题。货物积压、赊贷坏账、强制收购导致的纠纷,都在消耗市易务的本钱。市易务收购的货物未必都能以“平价”售出,很多货物因为定价过高而滞销,最终只能折价处理,甚至烂在仓库里。赊贷给商人的本钱,也未必都能收回,坏账成为市易务的隐性亏损。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记载?因为市易务的账本上,积压的货物和收不回的赊贷,并不直接记为亏损,而是挂在“库存”或“应收”项下,等待未来处理。
这两种记载并不矛盾。市易务的账面盈利和实际亏损可以同时存在——如果只看息钱收入,它是赚的;
如果把积压货物、坏账、运营成本都算进去,它可能是赔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市易务的账本,用的是哪一种记账方式?如果市易务只记息钱收入,不记货物积压和坏账的损失,账面就是盈利的。如果市易务把本钱来源的成本——内藏库拨款的隐含成本、免役钱和青苗利息的机会成本——也算进去,账面可能完全不同。但市易务的账本不会这样记,因为那些本钱是划拨来的,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在账面上,它们是“免费的”。
这正是市易务最深的矛盾:它用“免费”的本钱去做生意,赚了钱归自己,亏了钱由本钱的来源承担。当它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购、定价、赊贷时,它把市场风险转嫁给了商人;当它用划拨的本钱经营时,它把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财政。市易务本身,似乎不承担最终的风险。
但风险不会消失,只会转移。市易务的强制收购压缩了商人的利润空间,商人可以选择退出这门生意。秦州的木材商人如果被市易务压榨得太狠,他可能不再去陇西采办木材,或者改行做别的。
当商人退出,市场上的货物供应减少,物价可能反而上涨——这与市易务平抑物价的初衷背道而驰。为什么?因为市易务的本意是平抑价格波动,但当它把商人挤出市场后,市场上只剩下它一个买家和一个卖家,价格就不再由供求决定,而由它自己决定。它想低价收就低价收,想高价卖就高价卖,短期看是赚了,长期看是市场萎缩了。
市易务的赊贷如果收不回来,坏账最终要由财政承担。而财政的钱来自免役钱、青苗利息、内藏库——最终还是来自民户。市易务的亏损,会转化为下一轮加征的压力。为什么?因为市易务的本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它来自具体的税源和具体的民户。当本钱亏损了,要维持市易务的运转,就得补充本钱;补充本钱,就得从那些来源再抽一次。
市易务的账面盈利,如果建立在强制收购和定价权之上,那么这种盈利本身就是对商人的剥夺。商人被剥夺的利润,变成了市易务的息钱收入。这笔钱进入国库,看起来是国家的收入,实际上是从商人那里转移来的。
王安石说“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但市易务的盈利恰恰说明,不加赋不等于不取利——只是取利的方式从税收变成了商业利润,从明处转到了暗处。为什么说“暗处”?因为税收有税目、有税率、有征收对象,人人可见;市易务的利润则隐藏在买卖差价和赊贷利息里,不直接以税的名义出现,但最终由商人和消费者承担。
秦州那位木材商人的八百贯木材,最终变成了市易务账本上的一笔收购记录。他拿到的部分现钱和赊贷凭证,意味着他未来的经营要支付利息。如果他不再经营木材,市易务的仓库里就多了一批木材,而市场上少了一个木材商人。这笔木材什么时候能卖出去、以什么价格卖出去,是市易务账本上的另一个数字。这两个数字之间,隔着一整套制度设计。
市易务的本钱来自三个渠道,每个渠道都对应着一群具体的人。内藏库的钱来自历年节余,背后是纳税的民户;免役钱来自差役货币化,背后是李四那样的下户;青苗利息来自借贷,背后是春天借钱的农户。这些钱汇聚到市易务,变成了一笔“国家资本”。
但这笔资本的成本——对民户的负担、对乡村现金流的抽取——并不会因为它的用途改变而消失。当这笔钱在秦州市易务的账本上变成“本钱一百万贯”时,它同时也意味着:陈留县的李四们交出的免役钱,已经离开了乡村,进入了一个他们看不见也管不着的商业循环。市易务用这笔资本去做生意,赚了钱,利润归国家;亏了钱,亏损由本钱的来源承担。
而市易务的经营方式——强制收购、定价、赊贷——使它必然与商人争利。商人无法与一个拥有行政权力的交易对手公平竞争,要么退出,要么接受被压缩的利润。这就是市易务的内在矛盾:它试图用国家资本平抑物价并增加财政收入,但本钱来源、经营方式和利润归属三个环节的设计缺陷,决定了它必然与商人争利,并最终难以为继。
王安石曾作诗《孟子》,明确表达了对这位儒家亚圣的向往与承继之心,孟子强调“王道”与“仁政”,主张“制民之产”。然而,市易务的实际运作,却在“国家资本”的框架下,演变为与民争利的工具,这与孟子理想中的“王道”治理形成了深刻的内在张力。市易务的仓库里,货物还在堆积。木材、布帛、药材、杂货,从各地收购而来,等待“平价”售出的时机。账本上的息钱收入在增加,但仓库里的货物也在增加。这两个数字,一个记的是收入,一个记的是库存,它们之间的关系,市易务的账本上没有写。
为什么不写?因为写了,账面就不那么好看了。秦州那位木材商人,也许已经改行了。他的八百贯木材变成了市易务仓库里的一堆木头,而他自己,可能去了别处,做别的生意,或者不再做生意。他的利润被压缩了多少,文书上没有记。但市易务的账本上,那批木材的收购价、赊贷利息、预期售价,都记得清清楚楚。这些数字是市易务的账,不是商人的账。商人的账,没有人替他记。
这些数字最终会汇入国家财政的大池。市易务的息钱、青苗的利息、免役钱的结余,共同构成了熙宁年间国库的现金流入。这笔钱正在积累,正在汇聚,正在等待一个出口。这个出口,不在市易务的账本上。市易务的账本只记它收进来多少、贷出去多少、库存还有多少。至于这些钱最终流向哪里,账本翻到最后一页也看不到。
但国库的总账上,这些钱只是中间的一站。它们从乡村来,从商人身上来,从借贷者身上来,汇入国库,然后继续往前走。走到哪里去?市易务的账本没有回答。
它只留下一个安静的对比:一边是账面上不断增加的息钱收入,一边是仓库里不断堆积的货物;一边是商人被压缩的利润,一边是国库里不断汇聚的现金。这个对比不需要评论,它自己就说明了一切。那批秦州的木材,还躺在仓库里。市易务的吏人每天翻开账本,记下新的收购、新的赊贷、新的息钱。账本上的数字在增长,仓库里的货物也在增长。而那位木材商人,已经不在账本上了。